关启文:公共空间中的宗教:自由主义对基督宗教的挑战

作者:关启文发布日期:2005-06-09

「关启文:公共空间中的宗教:自由主义对基督宗教的挑战」正文

前言

宗教在自由和多元化的社会中应担任甚么角色呢?这是一个富争议性的政治课题。西方的主流政治哲学是自由主义,无论在历史和在思想上,自由主义和基督宗教的关系都异常复杂。在过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中不乏基督徒(如洛克〔John Locke〕、米尔顿〔John Milton〕),然而在20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愈发显得与基督教有张力。自由主义者仍然维护信仰自由,但他们认为这基本上是私人的事情,宗教是不应在公共领域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在美国,一些自由主义者更认为宪法中政教分离的原则,意味着基督教的象征和语言都应在公共领域中(如学校、法庭、街道等)完全消失。这自然引起不少基督徒的抗议和批评,特别在美国,很多争论和诉讼环绕着基督宗教的公共角色而发生。随着全球社会的日益世俗化和多元化,基督宗教应如何面对自由主义的这种挑战,实在是踏入21世纪不能逃避的问题。在这里我会尝试就这复杂的问题作出初步的整理,和提出一己的浅见。

虽然本文举了不少例子都是西方的,所以初步看起来对我们的适切性不是很大,然而我相信那些例子带出一些重要而深刻的问题:应如何理解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与道德和宗教理想的关系应该是怎样?近年不少人推介和争辩自由主义的理念,我想以上的问题很需要思考。此外,我并不是反对自由主义,本文的目的是批评一种夸大了的自由主义中立论,并提倡一种开放、包容的自由主义。

一、甚么是自由主义?

首先让我澄清自由主义的意思。广义的自由主义基本上是指对民主自由社会的信仰,这也是历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追求。如胡适便说:“自由主义就是人类历史上那个提倡自由,崇拜自由,争取自由,充实并推广自由的大运动。”[1] 它表现于拥护民主和代议制度、容忍反对党,胡适特别强调:“多数人的政权能够重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才是真正自由主义的精髓。”[2] 殷海光则强调自由主义与极权主义的斗争:“自由主义并非一种教条,无宁是一种能动的(Active)精神,一种反抗权威的态度,和生命本身底发展动因。”[3]

然而同样反极权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不一定对自由民主社会的运作有完全相同的看法。我们可以进一步区分“古典自由主义者和现代自由主义者。18世纪至19世纪早期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宣称,国家的惟一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某些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权和私人财产权。19世纪后期出现的现代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也应该关心诸如贫困、住房短缺、恶劣的健康状况、教育不足等问题,即使这种关心是以对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一定程度的损害为代价的。”[4] 今天在西方,除了重视传统宗教和道德的保守主义者外,另一些保守主义者主要想保守的正是古典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有诺齐克(Robert Nozick),他便反对使用政府的权力去重新分配资源,因为这是对个体的权利的侵犯。这种保守主义绝对不是极权主义,甚至可称为极度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而简单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则通常指较重视平等和提倡福利国家的现代自由主义者,代表人物有罗尔斯(John Rawls)。 [5]

但这两种自由主义者在一些基本概念上是一致的:“善的社会并不是一个由某些共同的特殊结果或目标所支配的社会。相反,善的社会是一个由权利、自由或责任所构成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人们可以以个人的方式或以自愿的合作方式来追求他们各自的目标。善的社会是由法律支配的社会,而且正因为它是法治社会,它应当接受正当原则或正义原则的支配。这些原则都是可以发现且可以加以表述的原则。而且,它们自身也并不将某种特殊的生活方式预设为正当的或更好的生活方式。”[6] 这种理解有一个重大的涵义:中立论(neutralism),和“正义比善优先”(the priority of the right over the good)。如金力加(Will Kymlicka)说:“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对“中立性”的强调”[7],这不是指在后果上中立(neutrality of consequence), [8] 而是指支持国家政策的理由要保持中立(neutrality of justification),即是说国家不能假定某种善的概念比另一些好。[9]〔与中立论相反的学者叫完美主义(perfectionism)―即是说国家的政策应依循一种实质的善的概念的指引。〕

为何要保持中立呢?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这是建基于平等这价值:“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有不同〔善的〕概念,若政府厚此薄彼,便不是平等地看待他们。”[10] 又如容迪所言:“如果不应该采用强制方法来达到道德生活的虚假统一,公共权力就不能给关于善的不同概念赋予不同的价值。只要不同观念的和谐一致不能达到,正义就要求在不同的道德目标之中建立一个不偏不倚的框架;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社会就不能把它的基础结构建立在某一种的善和美德的概念之上。”也因此“正义优先于仁、爱或其它美德”。[11] 这个“不偏不倚的框架”有时被称为程序的共和国(procedural republic), 宗教在这程序的共和国中又应担当甚么角色呢?

二、自由主义对基督教的挑战

宗教在社会的角色,在历史中有很大的变化。世俗化理论指出,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宗教的衰退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关键原因是社会架构的分化(differentiation):一些架构本来是兼顾多重功能的,渐渐被多个专责某功能的架构取代。这过程在宗教方面明显不过,以往宗教好像一无孔不入的系统,透过宗教的理念和组织,渗透社会生活每一个环节,不单为社会提供凝聚力,更垄断了各种社会功能:教育、健康、治安等等。但现代化的社会趋向功能分化,每种功能自有专责的社会机制去承担,且依循自身的法则,而不是宗教的规条,如经济的运作自有经济定律去管治,圣经禁止利息的规条是派不上用场的。这一来架构分化好像釜底抽薪,将宗教的社会功能一下子淘空,那宗教的衰退是自然不过了。自由主义跟世俗化理论没有必然关系,但自由主义者大多倾向接受世俗化理论,特别是较早期的时间。然而踏入八十年代,世俗化理论日益受到质疑,世界各地的数据显示,宗教信仰(如有神论)虽然受到猛烈的冲击,但基本上有持续、甚或复苏的趋势。[12]

面对这些库因式“反常现象”(Kuhnian anomaly),世俗化理论家典型的回答是:“这些只是很个人化的信念,所以不影响世俗化论点。宗教在公共领域的影响力和重要性日益减退,渐渐成了纯粹私人的喜好和选择。这种宗教私人化(privatization of religion)的过程不正是世俗化理论所预测的吗?”大体来说宗教是有私人化的倾向,起码已不能只手遮天、称王称霸,这方面的世俗化理论某程度上是正确的,但这当然不表示宗教不能用其它方法影响公共领域,甚或政治领域。事实上近几十年很多发展都与宗教私人化的预测背道而驰,回教与基督教的基要派的复兴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13] 社会学家卡新鲁华(Jose Casanova)以整整一本书探讨“公共宗教”的课题,力陈近年现代世界中宗教非私人化(deprivatization of religion)的趋势:

“现代性理论和世俗化理论都只为宗教留下边缘和私人化的角色,但世界各处的宗教传统拒绝接受这种角色。多个社会运动涌现,不是有宗教性的本质,就是以宗教的名义挑战那些首要的世俗领域──国家与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和自主性。同样,宗教机构和组织拒绝把自己规限于个体灵魂的牧养,它们继续就私人道德与公共道德的关系提问,当〔社会的〕子系统(特别是国家和市场)宣称它们可免于外在的规范性考虑的限制时,它们也挑战这些宣称。这些持续的争竞的一个结果,就是私人的道德和宗教领域的再政治化,和公共的政治和经济领域的重新规范化。”[14]

就以自由主义的大本营美国为例,1979年成立的“道德的大多数”运动(Moral Majority)便是宗教介入政治的好例子,这运动的领袖佛威尔(Jerry Falwell)就被视为新宗教右派的代表人物,而列根能在1980年入主白官,也和得到这运动的支持不无关系。[15] 初期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些现象只是宗教在现代社会的垂死挣扎,应如昙花一现。当“道德的大多数”在1989年结束时,他们都额手称庆,且说这在他们预料之中。然而在九十年代,基督教联盟(Christian Coalition)的兴起叫他们大跌眼镜 [16],共和党重夺议会,和最近小布殊能在太平盛世之际打败民主党候选人哥尔(虽然胜得很险),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基督教联盟在基属的积极动员。愈来愈多自由主义者觉察,就算在美国这种很现代化和有深厚民主传统的社会中,宗教的完全私人化也似乎不大可能。但承认这个事实是一回事,是否赞许这些发展又是另一回事,事实上当代自由主义者的本能反应,就是对宗教介入公共和政治事务深表戒心。这从两方面清楚看到:一、不少自由主义思想家尝试从理论角度否定或限制宗教的公共角色;二、另一些则希望用实际行动把宗教逐出公共领域。

有学者相信罗尔斯的著作其中一个目的,就是针对在七八十年代冒起的宗教右派,重新诠释何谓“政教分离”,从而指出他们很多时违反了这个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17]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认为正义的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由权利所构成的框架,让人们自由地追求他们各自的目标和价值,它不应将某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或价值观预设为更好的生活方式(除非能被公共的理性论立),不然就是对持不同价值观的公民不尊重。很自然,罗尔斯也提倡中立论和“正义比善优先”说。当代的自由主义者一般都认为宗教价值不能被公共的理性论立,罗尔斯也不例外:“宗教信仰的教条通常不能由符合归纳法则的证据证立,这是人们普遍承认的。”[18] 所以,若将公共政策建基于宗教思想或价值观,会对没信仰的公民不尊重,这便违反了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

其实当时罗尔斯对宗教不抱好感,并非甚么秘密。他的理论建构的一个动力,就是他对宗教战争和逼害的厌恶,他认为“宗教不宽容”(religious intolerance)是不公义的典范 [19],他经常提及“互相竞争的教派的暴力”[20],就算他今天对宗教的态度已温和了很多,他仍强调“迫害的激情曾经是基督教的巨大祸根。”[21] 此外,他论到St. Ignatius Loyola把服事神当作人生支配性的目的时,作出如此评论:“严格来说,把我们所有目的都从属于一个目的并没有违反理性选择的原则;虽然如此,我们仍感到这种做法是非理性的,或更可能感到它是疯狂的。为了某个系统的缘故,自我被扭曲,并为其中一个目的服务。”[22] 这段说话可圈可点,其实罗尔斯不可能不明白,从Ignatius Loyola的角度来看,服务神的价值是无限的,而其它价值都是有限的,那把后者都从属于前者其实理性不过!他说这种宗教的自我是扭曲的,只表示他从来没有认真考虑宗教对自我的理解最终可能是真的。这清楚显示罗尔斯并不同情、也似乎不大理解宗教信仰,他的世俗主义偏见呼之欲出。

可见宗教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是有一定张力的,罗尔斯的诠释者和著名后现代哲学家罗蒂(Richard Rorty)更将这种张力表露无遗。他很爱引述美国其中一位立国之父杰佛逊(Jefferson)的说话:“无论我的邻舍说世上有二十个神,或说一个神也没有,都不会为我带来伤害。”他认为这意味着“政治与关于终极事物的信念是可以分开的,市民对这等事物有没有共同信念,对民主社会是无关要紧的。”所以我们可以、也应该“把宗教私人化”。[23] 他认为罗尔斯“希望把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保留给私人生活,自由民主社会不会用法律规管市民对这些问题持甚么意见,但也着意把这些问题与社会政策的讨论分开来。然而当个人的良心会危害民主建制时,它会使用武力对付那良心。”[24] 明眼人会看到,最后这一句话隐藏着对宗教狂热份子的严厉警告。 罗蒂不单认为宗教要私人化,哲学也要,他文章的题目就叫“民主比哲学优先”。他希望见到的是一个所有意识形态都完结的社会,关于甚么自我、理性的哲学理论都被抛弃,纵使我们不完全把它们当作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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