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祝继萍: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

作者:高一飞 (进入专栏)   祝继萍发布日期:2013-11-11

「高一飞 祝继萍: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正文

内容摘要:沉默权制度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政治宗教迫害愈演愈烈,法庭成为统治者迫害清教徒的工具。如何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利对于当时的清教徒来说是愿意为之牺牲的一个命题。约翰・李尔本就是一位追求自由平等的清教徒,在1937年星座法院的审判中,他宁受酷刑也不愿自证其罪,坚持保持沉默的权利。正是由于约翰・李尔本的斗争,1641年英国议会确立了 “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从此,沉默权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李尔本;沉默权; 人权 

人类发展的历史是由一个个事件串联起来的发展史。每一个事件折射出的都是人类鲜活的过去。同样,法律发展的历史也是由无数个扣人心弦的法律故事组成的。1639年的约翰・李尔本案(John Lilburne)就是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它折射出的是漫长的沉默权发展史的开端。1689年,当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诞生之时,沉默权被明文记载其中。后来,英国的《法官规则》等法律文件中也有沉默权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公认为“沉默权”第一案,对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确立“米兰达规则”有着直接的影响。今天,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都可以在他们的刑事诉讼法中看到沉默权的踪迹。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第1款,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等等。在国际社会上,沉默权也成为了一种共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2012年3月14日通过,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中国式沉默权。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即,让我们梳理历史,重温李尔本案和沉默权的产生。


一、李尔本案之前沉默权观念的萌芽


约翰・李尔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产物,而是一个文明与野蛮抗争后必然的法律事件。在古罗马法中,其实早已出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控告自己”的思想,然而导致沉默权出现的最直接的原因是16世纪英国政治宗教迫害愈演愈烈,司法成为了迫害新教徒的工具,这激起了新教徒的强烈愤慨。甚至,出现了前赴后继的殉难者用他们的生命来抗争。

1528年,威廉・廷德尔(William Tyndale)在他的《基督教徒的服从》一书中宣称,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宣誓回答法官的任何提问,即沉默的权利。 同时,他也反对反基督教徒泯灭人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强迫自己作伪证或指证自己。1 正是由于廷德尔的影响,约翰・兰伯特(John Lambert),成为了英国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个反对英国关于陷害异教徒的纠问式程序的人。1532年,兰伯特被怀疑是新教徒而被传唤讯问他的宗教信仰是否忠诚。讯问的问题经过精心设计,目的是故意将他一步步引入被定罪的危险之中。兰伯特提出强迫一个人指控他自己是非法的。尽管他只是主张其不应该被强迫作证他不知道的事实以及不是犯罪的行为(他已经同意了在通过正当程序起诉的情况下愿意宣誓回答问题),最终他还是被自证其罪,丧生在火焰中。2

在英国,迫害异教徒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纠问式程序和“依职权”宣誓。“依职权”宣誓是指被告人必须根据法院的要求宣誓自己是清白的,是完全遵从国王的命令和教会的信仰的,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就会被判有罪。在当时,代表英国王室以及旧教会的星座法院无论在民事程序还是刑事程序中都适用“依职权”宣誓,被告首先被要求宣誓,然后必须回答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的问题。被告无权获知指控内容,却必须回答所有的问题。一旦被告给出矛盾的回答,他将被强迫定罪。显然,没有比通过这种方式强迫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更加违反普通法的精神了。3 但是,也正是这种“依职权宣誓”为沉默权的诞生提供了土壤。

英国历经了几个世纪的纠问式程序以及“依职权”宣誓,非但没有泯灭人的良心,反而激起了人们说出真相的决心和勇气,同时也激起了广大民众对惨遭迫害的人的同情心。约翰・福克斯(John Foxe)是英国圣公会的牧师,著有《殉教者书》(1563年出版),叙述的是新教徒从14世纪到玛丽一世在位期间所受的磨难。在这本书中,福克斯从那段历史的殉教者身上为英国人总结出一个刻骨铭心的历史教训:一个人仅仅因为纯粹的怀疑就被带到法院,然后要求其宣誓回答问题,若不宣誓则直接被定罪;若宣誓,则这些问题经过精心地设计,目的就是通过被告人的矛盾回答来定罪,从而实现排除宗教异端的目的。《殉教者书》作为自由意志论者的入门书,告诉人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的价值,以及司法控诉体系中的程序性权利(比如:合理的指控、公正的审判,对证明自己有罪问题保持沉默的权利)的价值。4 鼓励人们与不公正的诉讼程序作斗争,即使这意味着牺牲。

在前人的呐喊声中,追求自由的殉道者们前赴后继。16世纪末的约翰・尤德尔(John Udall)就是这样一位标志性的人物。他是第一个在普通法审判中拒绝自证其罪,要求保持沉默的被告人,至少是在死刑案件中。尤德尔是一位新教牧师,他因为被怀疑是泛神秘宗教宣传册的作者而被带到星座法院,在法庭上,尤德尔承认他推崇这些宣传册,但是拒绝回答他是否就是这些宣传册的作者。在反驳控告人时,尤德尔说:“即使我是作者,我想在法律上我也没有必要回答。”尤德尔宣称法律不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至少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程序是不符合大宪章的规定的。尤德尔认为,证明自己有罪是控告人的义务,自己无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最后,尤德尔被指控煽动叛乱罪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尽管尤德尔从未承认过他写过那些小册子,但是法庭告诉陪审员他不能通过宣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最终尤德尔被定罪。5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沉默权的形成过程浸染着殉道者的鲜血。也正是这些殉道者坚持“今天我们应该在英国点燃一支蜡烛,沐浴上帝的恩惠……永不会熄灭”的信念6 ,才为沉默权的诞生提供了可能。后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开始探索沉默权的正当性,他们通过寻求大宪章以及自然正义法则来证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一种权利。后人谨记前人教训,始终怀揣自己坚定的信念,不畏强权,为正义前赴后继。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约翰・李尔本案应运而生。

二、李尔本第一次受审推动沉默权确立

时势造英雄用在约翰・李尔本身上很是恰当。17世纪初的英国正在酝酿着资产阶级革命,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以及新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宗教方面,清教徒与国教的矛盾日益激化,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国教开始严厉镇压清教徒。约翰・李尔本正是生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约翰・李尔本的一生是传奇的一生,他一生曾多次被捕,后半生大部分时间是在监狱里度过的,但是他的一生从未放弃过追求自由、平等,他富有号召力和感染力,他对沉默权的执着和阐释影响了许多人,也正是由于约翰・李尔本案拥有这样一位英雄式的主人公,才为沉默权的诞生提供了契机。

1615年,约翰・李尔本出生在德尔海郡的一个小地主家。1630-1636年,他在伦敦一个呢绒商那里当学徒。他的老板是个清教徒,这对李尔本一生的影响很大。李尔本所受到的四次审判,也是他人生的主要历程。其中第一次审判直接导致了沉默权的确立,而后三次审判他又以他的案件催生的沉默权为武器,与迫害他的人进行了悲壮的抗争。


第一次受审:1937年12月

1937年12月,李尔本从荷兰回到了英国,不久就因被怀疑从荷兰走私诽谤性书籍到英国而被捕,随后他被带到星座法院接受审判,当时的星座法院是专门负责镇压叛乱贵族的机关,也是国教打压清教徒的主要阵地。在法庭上,李尔本拒绝宣誓,否认了对他的所有指控,拒绝回答问题。他说:“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将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作样也不行”。在当时的英国的星座法院和教会法院,宣誓使被告人在一种两难选择中进退维谷,要求被告人要么承认自己冒犯上帝,所做的都是虚假的陈述;要么承认自己有罪,外加身体上折磨,真所谓“欲加之罪,何求不得”。7 李尔本坚持保持沉默,使得无计可施的法院宣布李尔本犯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藐视法庭罪”8 ,对其处以500英镑罚款,鞭笞和枷刑,然后送回弗利特监狱。

1638年4月18日,李尔本被脱去上衣,捆绑在马车的背后,在从弗利特桥出发到皮洛里的街道上公开受刑,在长约2英里的途中,行刑人不停地鞭打李尔本。沿途是人山人海的围观民众,看到如此惨烈的场面民众都震惊愤怒了。行刑结束后,李尔本仍然拒绝承认自己犯有任何错误,在激怒的民众面前,他控诉对他的逮捕是不公正的。他认为星座法院的宣誓违反了民权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1] 和上帝法,因为法律从不会要求一个人指控他自己。李尔本的控诉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和响应,最后在民众的簇拥下,他被押回了弗利特监狱。随后的 2年多时间,李尔本一直是在弗利特监狱度过的。


沉默权确立后的无罪释放:1641年4月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长期国会成立,释放了许多被星座法院压迫的受害者,其中包括李尔本。1641年4月,英国下院对李尔本案重新审理,议会认为星座法院对李尔本的审判是不合法、不人道的,违反了人作为主体的自由。最终,英国议会推翻了星座法院对李尔本的有罪判决,并于1641年6月25日颁布法令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确立了“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如果“证人”认为回答问题将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就有权拒绝回答问题,保持沉默。

正如H.N.布雷斯福德(H.N. Brailsford)所说:“约翰・李尔本违抗星座法院的首要目的是想要确立一项基本的权利。所谓特权法院的特点就是它们的程序是建立在对被捕者讯问的基础上的,这些被捕者甚至在他们被指控之前就要求宣誓,其目的就是想通过获取口供来确保定罪,而不是通过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来定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口供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证据形式,司法官们都会倾向于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通过诱惑、欺骗、威胁、严刑拷打等非法手段。”9 李尔本最终如愿以偿了,1641年英国议会确立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明确了英国人在面对不公正审判的时候有权保持沉默,这一制度是现代沉默权制度的雏形。李尔本无视星座法院的强权,无惧威胁和严刑拷打,用自己的沉默为人类在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史上迈开了坚实的第一步,他自己也获得了暂时的自由。

三、李尔本用沉默权对抗不公正审判

第二次受审:194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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