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尔・A・法伯:致命的失衡:回顾德雷德・斯科特案

作者:丹尼尔・A・法伯发布日期:2014-01-12

「丹尼尔・A・法伯:致命的失衡:回顾德雷德・斯科特案」正文

 

一、引言

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1〕始于有关斯科特身份的相对简单的争论,但却演化为复杂的法律纠葛。斯科特在密苏里(Missouri)提起诉讼――在该州他是一个奴隶,其声称:之前他和其主人居住在伊利诺伊(Illinois),他已因此获得了自由。最高法院起初打算以相对有限的理由来处理该案。〔2〕直到口头辩论阶段,问题才得以在该院提出――斯科特能否因为生活在由国会禁止奴隶制存在的准州而获得自由。〔3〕多数大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的进程,决定放弃有限的判决而代之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奴隶制问题。〔4〕由坦尼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Taney)撰写的法院意见借此时机裁定:自由的黑人绝不可能成为合众国公民,国会无权在各准州限制奴隶制,联邦立法机关在任何地方对奴隶制的限制均违反正当程序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5〕

已故的大卫・科里(David Currie)对该意见辛辣的法律批评很可能代表了今天大多数宪法学者的观点。〔6〕正如他所说,“如果没有其他可能,种种站不住脚的、差劲的和多余的宪法论证仅表明了要不惜代价得出预定结论的决心。”〔7〕

坦尼的法院意见在道德基础上也是可疑的。与当时其他的一些法官不同,坦尼并不为其支持奴隶制的道德维度所困。罗伯特・卡文(Robert Cover)的著作《受责难的大法官》(Justice Accused)〔8〕讲述了北方法官的故事:凭着对法律的忠实,他们被迫执行极度败德的法律――《逃亡奴隶法》(the Fugitive Slave Act)。相反地,坦尼首席大法官却尽其所能地守卫奴隶制度和种族主义。如果说北方的许多法官不愿意做邪恶的新郎,那么仅有坦尼可被视为热情的求婚者。鉴于“播种了风则收成暴风”〔9〕的圣经箴言,坦尼的法院意见确实是造成美国内战(civil war)惨重伤亡和导致奴隶制毁灭的驱动因素。〔10〕

一个半多世纪以来,德雷德・斯科特案(Dred Scott)一直是历史学者和历史修正主义辩护者部分力作的关注话题。这篇短文并不试图对该问题进行综述,更谈不上全面考察,它也不拟对该判决的细节进行详述。它仅限于讨论若干关键的要点。

第二部分将法院意见置于历史的语境当中。从政治层面来说,该案涉及奴隶制在各准州的扩张问题。从宪法层面来说,它提出的复杂问题涉及国会对各准州的规制权力、自由黑人的法律地位,还涉及奴隶身份是不是依附于人身的法律身份,抑或该身份是否倚靠当地的法律而存在。

第三部分讨论法院意见的三个方面:它力图确保黑人不能成为公民,更不用说成为平等的公民;它使用“有限政府”这一论据就国会对各准州的明示权力进行狭义解释;它开创性地为财产权利免受政府管制进行辩护。这些宪法修辞――种族主义、联邦权力的缩限和财产保护――在以后七十五年的宪法实践中依然占有支配地位。为了保护财产权,最高法院直到新政时期才放弃了其限制国会权力的要求。〔11〕甚至直到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12〕――德雷德・斯科特案将近一个世纪以后,我们才可以确信地说:美国的法制已经抛弃了坦尼的种族主义遗产。

冒着画蛇添足的风险,第五部分解释德雷德・斯科特判决(Dred Scott)为何在美国宪法的实践中会占有恶名昭彰的独特地位。德雷德・斯科特案例证了在竞争派系间寻求共识之努力的失败,尤其例证了南方人日益强调对奴隶制之未来安全的绝对保证。除了法院意见本身的缺陷,德雷德・斯科特案也反映了总统介入司法程序的特例和最高法院内部公正程序的失灵。我们无从得知:一个更为慎重的判决是否可以预先阻止这场导致800000美国人死亡的冲突,但至少可以说,最高法院未做出任何努力将共识或平衡引入全国性的辩论中。火上加油通常不是避免爆炸的最好方式。

第五部分以反思德雷德・斯科特判决对司法方法的影响而结束。坦尼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的践行揭示了当今原旨主义者力图避免的陷阱。坦尼试图通过支持州权和奴隶制的立场来解读宪法,这一尝试凸显了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风险。坦尼的法院意见缺乏任何平衡意识――无论何时,这一点对于法官而言都是缺陷,当国家面临历史性的危机之时,这一点尤为危险。为了践行不同的理念,(其他)法官还不曾如此孤注一掷地输得这样惨重。

 

二、历史语境中的德雷德・斯科特案

正如其他司法判决一样,德雷德・斯科特判决无法在历史语境之外得以充分解读。A部分简要回顾了有关奴隶制争论的一些重要方面,这场争论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达到了高潮并随之引发了内战。奴隶制在共和国早期并不稳定,这一法律和政治状况到1850年代演化为更为两极分化的争论。作为下文的前言,B部分为德雷德・斯科特案的判决提供了一个梗概。坦尼不必要地刻意决定了如此多的宪法问题,即使在一个半世纪以后这一点依然使人惊愕。法院意见的最后几页表明:“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主张州法院裁定斯科特败诉的判决仍有效力)的常规运用抑或“法律选择”原则(choice-of-law doctrines)(援引密苏里的法律来解决该争议)原本足以处理该案。而相反地,坦尼主动声明在法律地位上黑人与白人永远不平等并阻止国会限制奴隶制扩张的任何努力。

A.奴隶制与内战前的法律争端

要将德雷德・斯科特案置于历史语境中,就必须对内战之前的法律观念有一定的了解。诚然,宪法规定了对奴隶制的某些保护,但早期的美国法学家却不曾满怀热情地关注这一“特别的制度”。斯托里大法官(Justice Story)谴责奴隶制度是不道德的并声称:“可以从……道义责任的性质中推导出来的每一项原则,理论上可以说存在于国际法之中;除非经各国的同意得以变通或被搁置,……其应由法院实施。”〔13〕他得出结论:根据国际法,奴隶贩运已触犯了海盗罪,除非当时的国旗国允许海盗贸易。类似地,在安蒂洛普单方面诉讼案(In re Antelope)中,〔14〕马歇尔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Marshall)即以有关奴隶贸易的这一前见开始其论证:

它违背了自然法,这一点几乎不曾被否定。人们一致认同,每个人均享有获得自己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这一认同的必然结果应该是,其他人无法合理地剥夺他的劳动果实并违反其意志占有它们。〔15〕

但是,马歇尔裁定:不幸的是,各国的实践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奴隶贸易不违反国际法。〔16〕

斯托里也提供了一个有关奴隶制法域外效力的明确解释:

假设一个人在自己的国家是奴隶,他本人在那里并无订立契约的权利能力,一旦其到了一个不容许奴隶制的外国,他是否依然被认为是奴隶?如果是,那么在土耳其为奴的希腊人或亚洲人到了英格兰(England)或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仍被认为是奴隶,他们被视为纯粹的财产,受制于其主人不受控制的任意权力。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在外国为奴的非洲人种和其他人种。〔17〕

斯托里大法官继续道,奴隶身份是一种个人身份,这一身份要求当地法律的积极支持:

但是我们知道,实践中这种总体上的法律效力未曾被归因于奴役状态。外国法学家和外国法庭中存在一致的意见:不管当事人的奴役状态在其出生国或以前居住地的效力如何,拒绝使该奴役状态生效,除非当事人的实际住所地国也承认该奴役状态,他身处该国且其奴役状态将发生效力。〔18〕

斯托里还解释道,英国法也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这也是公认的英国法。可以明确的是,英国法禁止且不能容忍奴隶制在该国境内存在;因此,一旦奴隶在英国登陆,他将根据事实本身成为自由人;得以摆脱受奴役的地位。与《合众国宪法》的规定无关,为保障奴隶主有关国内逃亡奴隶的权利,毫无疑问,相同的原则也遍布于美国各非蓄奴州的普通法之中;也就是说,当其他州的奴隶到达那里以后,他们就不再被视为奴隶。〔19〕

这一立场最终来源于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的名言:“奴役状态具有这样一种性质,……除了制定法的规定以外,不能基于任何原因而采用它……:它如此丑恶以至于除制定法外没有任何东西足以支持它。”〔20〕

大量的美国判例支持这一观点:只有得到了当地制定法(即立法)的支持,奴隶制才得以存在。直到内战以前,这一观点甚至还为南方的法院所采用。在奴隶非因短暂旅居而被带往自由州的案例中,南方的法院一般会裁决:他们还是自由的,即便其回到蓄奴州。根据这一裁决,德雷德・斯科特原本有权获得自由。就在内战前的最后几年这一立场发生了转变。的确,在德雷德・斯科特参与的州法院诉讼中,密苏里最高法院的立场就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其主张:先前的判决对因长期居住之故而取消奴隶身份的北方立法表示谦抑,但它将不再遵循这些判决。〔21〕

或许,作为德雷德・斯科特案的诉讼地点,密苏里是合适的,因为几十年前,该地区曾经处于奴隶制之争的风口浪尖。在1820年,密苏里加入联邦的努力曾酿成了一场危机,这场危机以妥协的方式告终,其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限制奴隶制向北扩张。围绕奴隶制是否应向新准州扩张的争斗被对墨西哥的战争重新引燃。一些北方人认为国会有权在各准州禁止奴隶制,就像宪法获得批准前《老西北法令》(the old Northwest Ordinance)中规定的那样。在约翰・C・卡尔霍恩(John C. Calhoun)的领导下,一些南方人则回应道:联邦政府代表各州托管各准州,对于蓄奴州体制的歧视是违宪的。卡尔霍恩的理论后来被坦尼的法院意见所接受。到了1849年,南方的一些州发出警告:如果禁止在新取得之准州实行奴隶制的“威尔莫特但书”(the Wilmot Proviso)获得批准,它们就将脱离联邦。但是,这场危机被1850年的妥协案所平息,该妥协案由亨利・克莱(Henry Clay)所草拟但事实上由斯蒂芬・A・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通过国会而促成。通过联合妥协双方各自的联盟,道格拉斯取得了囊括双方事项的一揽子提案。对北方而言,妥协案承认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为自由州并废除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的奴隶贸易。对南方而言,它强化了《逃亡奴隶法》并建立不实行“威尔莫特但书”的新墨西哥准州和犹他准州。〔22〕

奴隶制问题由表面解决演化为胶着状态,1850年代的这一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传奇性。在此过程中,双方的斗争破坏了斯蒂芬・道格拉斯所在的作为全国性组织的民主党。它也使得共和党成为地区性政党,最终使得林肯(Lincoln)当选。这些综合效应在促成林肯当选的同时制造了分裂危机。该过程异常复杂,但我们可以关注三个主要的驱动因素。〔23〕

第一,《逃亡奴隶法》的实施使许多北方人感到震惊。逃亡奴隶带着镣铐被拖走的场景激发了反对奴隶制的公共舆论。逃往北方的奴隶数量很少,而根据该法被遣返的奴隶数量则更少。为了这部法律,南方因北方的愤怒和不满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该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奴隶主仅具有象征意义。〔24〕

第二,道格拉斯因其起草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Kansas-Nebraska Act)不经意地重新引发了各准州的奴隶制问题。为了给开拓西部和修建横贯大陆铁路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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