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宜久:国际政治中的宗教因素

作者:金宜久发布日期:2015-04-14

「金宜久:国际政治中的宗教因素」正文

摘要:本文论述了“宗教因素”的含义及其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和作用。“宗教因素”体现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其中不可忽视宗教极端主义所起的精神诱导作用。“9・11”恐怖袭击事件虽不是宗教的产物,却是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因素”的一个典型事例。作为观念性的宗教意识形态,演变为攻击并危害社会的巨大破坏力,完全是基于“宗教因素”的作用“宗教因素”往往也会对经济、政治产生反作用。关注国际政治中的“宗教因素”十分必要。

当前,世界上除了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世界性宗教外,还存在一些民族性宗教(如印度教、犹太教等)。在这些宗教流传的国家或地区中,“宗教因素”通过它的体现者,在不同程度上对当地的经济、政治甚而扩及对地区的或国际的经济、政治产生影响。阿以关于圣地耶路撒冷的争夺、2000年9月沙龙硬闯阿克萨清真寺并由此导致的冲突、特别是令世人震惊的“9・11”恐怖袭击事件等等,都表明其中存在着“宗教因素”问题。据报道,美国已有越来越广泛的学术界人士“开始认为‘宗教因素’是了解历史、政治、社会甚至经济的一个关键因素”。【1】为深入探究“9・11”事件,在经济、政治原因之外,寻求它的“宗教因素”有其现实意义。

一、何谓“宗教因素”

什么是“宗教因素”?我的理解是:宗教在信仰它的人群中,既支配他们的精神生活,又约束他们的物质生活;能产生这种支配或约束力量的,有宗教的自我,也有宗教在社会不同领域显现或延伸的不同形式。包括宗教自我在内的种种表现形式,都可能构成对某些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支配力或约束力的一种或多种的因素。或者说,宗教在社会领域中以不同形式的显现或延伸,都有可能形成其支配力或约束力。由于它以不同形式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这些形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宗教精神的鲜明烙印;由于它对其信仰者的社会生活产生支配力或约束力,这些形式也就必然与社会不同领域有着某种联系,并获得相对独立的发展,而这种联系和发展本身又受它的宗教精神制约或控制。显然,只要能体现一定宗教精神并能相对独立存在、发展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称之为“宗教因素”。

从现实生活中已经显露出来的大量事例来看,可以说“宗教因素”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第一,它以宗教自我的形式表现出来。宗教通常有其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即该宗教信仰、崇奉的神灵)及其相关的教义、礼仪、戒律、习俗和节日。就宗教信仰者而言,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对其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与此同时,他们的社会生活反过来也会对其宗教信仰产生影响;同样的,宗教信仰者也会对来自外部的、对其信仰及其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和作用的事物,做出积极或消极、激烈或温和的反应。拉什迪的《撒旦诗篇》被认为污蔑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它所引发的世界范围穆斯林的抗议、伊朗随之与西欧国家出现的紧张关系,即为一例。

第二,宗教意识形态是“宗教因素”的又一表现形式,全面地体现了宗教的核心信仰或宗教精神。宗教意识形态通常以思想、主张、观念或文字的形式,在政治、经济、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社会不同领域表现出来。它以自身的核心信仰或宗教精神而有别于其他宗教的信仰或其他意识形态。坚持其宗教意识形态,或使之实施,往往是某些宗教虔诚信仰者为之奋斗的至上目标,也是某些有政治图谋者从事动员、激励、网罗、组织那些盲信盲从者有效的精神武器,更是那些宗教狂热者或是乐意或是被迫为之献身(如人体炸弹)或从事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            

第三,“宗教因素”还以民族传统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各有其不同的民族传统文化。它以所信仰的宗教精神和宗教观念为特征,并以此而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宗教认同和民族凝聚力所在,它在宗教认同、具有民族凝聚力的同时,也就包含其排斥力。一般情况下,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可以与周边的其他民族和睦相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它的排斥力也就会显现出来。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其他民族而言,可能并不具有特殊意义。而对于它的民族成员而言,有时则是说不得、碰不得的,如果出现那种(不管是来自教内还是教外的)轻侮、曲解、污蔑、亵渎的现象,往往会导致人们意想不到的民族宗教冲突或社会动乱,甚至会引发国际事件。

第四,它还包括属性不一的社团组织或机构。除了那些纯宗教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如教会、修会、宗教协会等)外,有的是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社会--政治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有的是在宗教名义下的纯政治性的小社团组织以至于政党组织。这些社团组织或机构也可能是跨地区、超国家的国际性组织。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作为一定社会力量或政治势力,在该宗教意识形态下从事合法或非法、公开或隐蔽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尤其不可忽视有关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那些具有政治图谋者所建立的形形色色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的组织及其有关的活动。其中,以本・拉登为首的“基地”组织最具代表性。

第五,在一定宗教意识形态基础上建立(或企图建立)的国家实体。上述的社团组织和机构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中有的组织机构具有官方半官方的背景或性质,它们仍然是非政府组织。以宗教意识形态为基础建立的国家实体则不同,不管它采取何种政体形式(共和制、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它是宗教性国家,而非世俗国家;由于宗教在这类国家中居于左右国家权力的地位,宗教在这类国家的地区或国际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样的国家实体无疑是“宗教因素”之一,塔利班政权一度统治下的阿富汗即如此。至于某些宗教极端主义组织主张建立的所谓宗教国家,并为之积极从事阴谋活动的,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会发挥其影响和作用,也可视为“宗教因素”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六,在宗教意识形态下形成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伊斯兰教、印度教、犹太教以至于基督教、佛教及其他宗教中,都存在向它的原旨教义复归的主张或要求。这一被称为“原教旨主义”的现象,在不同宗教那里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则有所不同。【2】其中,以伊斯兰复兴形式显现的社会思潮,在某些伊斯兰国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的复兴主张或要求并不限于宗教领域,已经扩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甚至演变为社会运动,形成冲击社会的巨大的物质力量,在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出现在宗教复兴名义下的民族复兴的要求。至于在其他宗教那里,虽然尚未形成类似伊斯兰复兴那样的社会运动,但这并不等于不存在复兴的主张和要求,只是它尚未受到传媒的关注和极力渲染罢了。

第七,“宗教因素”还包括与一定宗教精神相应的物化形式。物化形式通常有其象征物(如圣地、寺院建筑、宗教器皿、文物等),尤其是那些被视为具有神圣性的象征物,它们在“宗教因素”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一旦遭到不管来自哪个方面的侵犯或亵渎,都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轻者会受到抗议、抨击和不满,重者则会引起冲突、动乱、仇杀以至于爆发战争。这在某些宗教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穆斯林与犹太教徒之间的圣地之争、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寺庙之争,并由此导致的民族宗教冲突,都是如此。当然,圣地之争和寺庙之争有其经济、政治等更为根本的原因,但这不排除隐蔽在经济、政治原因之后的“宗教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宗教因素”的这些方面,既可能是与信仰有关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出政治问题。这完全取决于来自内外的影响,更取决于“宗教因素”的体现者对此做出的反应。

二、“宗教因素”的体现者

现实生活中,“宗教因素”对社会产生程度不一的或严重或轻微的影响。可是,“宗教因素”自身并不能对社会生活直接产生支配力或约束力,也不能对来自内外的影响做出相应的反应,必须通过宗教信仰者的行为才得以演变为社会的或政治的活力。基于社会发展水平、宗教信仰者状况的不同,这种活力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宗教那里也有所区别。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宗教信仰者的信仰与他的社会生活可能相互产生影响和作用,则是共同的。就是说,“宗教因素”的真正体现者是与该宗教有关的信仰者,而不是无关的人士。如果没有宗教信仰者的活动,任何“宗教因素”都不可能产生影响、发挥作用,形成现实的活力,特别是它的政治活力。“宗教因素”有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单独的,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通过宗教信仰者而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发生联系,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尽管“宗教因素”仅能支配或约束它的信仰者,而对其他人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是说,它对社会、对非信仰者就不起作用,不产生其影响。特别是当它受到触犯、亵渎时,它对社会、对非信仰者所起的作用及其威力,有时是人们难以预料的。

一般地说,“宗教因素”通过宗教信仰者而得以体现。具体说来,这些体现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通过宗教信仰者中的教界人士(教职人员)得以体现。教界人士生活在教民之中,具有合法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与社会的各个阶层有着密切联系。他们基于掌握的宗教知识和自身的教职,而有可能主持教徒的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及其有关的活动。他们在教民中的声威,使他们有可能成为普通教民的代言人和宗教利益的维护者,他们中的某些人,则可能是某一地区或某个国家的宗教领袖。一般情况下,他们会引导教民遵纪守法、与社会其他成员和睦相处,不会与社会相抗衡,是社会的稳定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则又当别论(可能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另一类是那些并不具有教职的非教界人士。与教界人士不同,他们并没有什么教职。可是,由于他们是这一或那一宗教的信仰者,他们往往以宗教为工具,利用宗教、利用“宗教因素”从事活动,而有可能骗取一部分教民的信任,使之成为他们的追随者。这些人通常是一些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某些从激进到极端的小集团、小组织的头目和骨干。不管他们在社会中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作为宗教信仰者,他们利用宗教所从事的活动显示,他们与那些教界人士主持宗教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他们打着宗教旗号、利用宗教从事活动,有时使得人们难以认清他们活动的真正目的和真实的政治企图。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根源于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或战争,有的与宗教无关。然而,确有一些根源于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或战争,不是具有宗教的色彩,就是得到宗教外衣的掩盖或庇护,甚至表现为赤裸裸的不同宗教(或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冲突。这里,宗教被作为政治工具而被人们所利用。所谓宗教工具,指的是宗教不是作为信仰对象,而是用来达到一定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通常所说的“披着宗教外衣”、“具有宗教色彩”,或是借用“宗教的名义”、“打着宗教的旗号”、“以宗教为幌子”,或是以信仰来掩盖、庇护其罪恶活动等等,都是在利用宗教、糟蹋宗教。在这种场合出现的活动,也就不是人们所闻所见的活生生的宗教活动。

事实上,任何宗教信仰本身不需要外衣,没有必要给自身加上一层宗教色彩,也不需要“以宗教名义”、“以宗教为幌子”,更不需要“在宗教名义的掩盖下”、“在宗教的庇护下”从事活动。就是说,同一宗教,可以是人们信仰、崇拜的对象,也可能被某些有政治图谋者所利用,成为政治的工具。问题在于那些利用宗教的人,不会是一般的宗教信仰者及其教界人士,而是有其政治图谋者。

       严格区分“宗教因素”的这两类不同的体现者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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