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华:略议宗教研究中的科学态度

作者:发布日期:2014-11-09

「周贵华:略议宗教研究中的科学态度」正文

 

对现今人类而言,宗教是一类非常复杂又极为特殊的文化现象。由于其具有信仰的特质、对信仰者的的不可思议的影响,以及在传统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在现代中国每每成为意识形态性的偏执与各种社会性成见的牺牲品,导致其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时,引来的仍是各种偏见以及肤浅认识。总的来看,中国宗教研究还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这与得到高度社会认同的“和谐社会”的愿景及建设不相协调,因此,宗教研究必须大大向前推进,应该成为尽快开创新局面的领域。但推进宗教研究的瓶颈是传统的研究态度,因为后者决定了一般宗教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最终也就决定了研究的结论。所以,有必要对宗教研究的态度作一审查。笔者拟对此问题予以初步的讨论,并以此求教于方家。

 

(一)

宗教是多维度的,性质复杂,不易把握,这决定宗教研究在处理不同的宗教研究对象时立场、方法、理论、结果大为不同。但这是否意味着宗教研究的态度也不例外呢?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在宗教研究者中大多信奉在研究宗教(以及一切人文学科)时在研究态度方面存在一些可以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比如常常毫不犹豫地谈及“科学态度”问题,似乎就暗示有一套东西在研究宗教时可以优先地采用,以此作为先决条件,才能进行恰当的、有效的宗教研究,否则必将误入歧途,或者收获甚少。即以似乎明确的“科学态度”作为研究宗教的正确的研究态度。不过当我们细究起来事情又没有那么乐观了。因为如果进一步追问何谓“科学态度”时,往往听到的是一些不知所云的东西,没有人能真正给出一种研究共同体共同许可的答案。在我们这样一个在意识形态方面一直提倡科学的国家里,人们自幼对科学抱有一种真诚的信任,所以当作为研究者面对宗教这样一个研究对象时,自然而然就认定存在一种“科学的”研究态度。但正因为有这种理所当然的认定,所以很少有谁真正去反思“科学的”或者“科学的研究态度”到底是何含义,当然也就更无人去追问是否真有什么“科学的研究态度”。这种看似吊诡的现实原因在于,国人普遍缺乏科学素养,在人文研究领域的研究者也基本上不知道科学或者科学精神为何物。

科学是一类在严格的主体间性的评价原则下成立的认识系统,从其最有代表性的物理学理论看,是由经验事实与概念形成的具有自洽性与经济性的系统理论体系,能够说明已有的经验事实,亦能接受新的经验事实的检验,并能预测新的类型的经验事实。在笔者看来,科学的基本特征大致可归纳为九点,即对象化性、经验性、定量性、可检验性、解释性、预测性、自洽性、经济性(略相当于简单性)、系统性。按照科学的性质,支持科学实践如科学认识、科学研究的精神,即所谓的科学精神,可略归纳为六种并非完全独立的原则,即客观性、主体间性、实证性、逻辑性、系统性、定量性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是指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间应该是能、所的关系,换言之,二者在处于认识关系时,认识对象是外在于认识主体的,所谓能、所是分离的,这要求在研究时,研究者必须相对对象抽身事外,不涉主观价值偏向。主体间性原则指认识过程以及认识结果相对于所有的可能认识主体而言,是平等的,即要求所有的可能认识主体能够重现所有的认识过程以及认识结果。实证性原则指主体的认识必须建立在经验事实上,认识的结果必须与经验事实相一致,所以认识行为须构成认识与经验事实的互动。逻辑性原则指认识主体必须理性地思维,保证理论不会出现自相矛盾。系统性原则指认识主体在从事科学研究时,绝不满足于孤立或者局部的解决问题,而是要求对全体现象给出说明。定量性原则指认识主体必须应用数学关系定量描述对象,而不允许只停留在定性分析阶段。当然,这是在人们相信科学研究存在严格的“科学的”研究态度的意义上归纳出来的科学精神,它构成了科学研究态度的内核。这种类型的“刚性”归纳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不可能严格地得到体现,但指示了一个大致的原则,或者说,至少是一类被普遍分享的“信念”。

 

(二)

当宗教研究者将对科学精神的信念转移到宗教研究中时,也坚信宗教研究应该存在科学的研究态度。此态度既然以“科学”为修饰语,就意味着一定要与科学精神相关联。但这是否即是说将科学精神直接应用到宗教研究上,就得到了宗教研究的“科学态度”?虽然问题不会这么简单,但应该说,如果宗教研究真存在人们一般认定的“科学态度”,那将科学精神应用到宗教研究中即可将之显现出来,应该不会离谱。

要搞清楚“科学的”宗教研究态度如何与科学精神发生关联,必须知道宗教籍以成立的最为基本的依据,即所谓的宗教经验。这是因为宗教经验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宗教之本质,而宗教研究态度又与宗教本质相关。宗教经验可分为相关联的两类,一者宗教信念,二者宗教事实。其中宗教事实,例如佛教的佛、觉悟、轮回等,基督教的上帝创世、耶稣受难等,伊斯兰教的真主等,作为宗教最为基本的要素是没有多少争议的,但宗教信念划入宗教经验却需予以说明。实际上道理相当简单。因为没有信念的支持,宗教事实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最为基本的宗教事实本身在相当程度上就可被理解为信念。甚至,科学经验也包含信念与事实两类。科学信念与科学事实也是相互关联的,虽然看起来没有宗教信念与宗教事实的关联那么明显。离开科学信念,科学事实是难于成立的。这在现今科学哲学的研究中可以说已成常识。一切学科的信念在性质上相似,所以,在谈经验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事实上,因为各种学科的事实在性质上甚为不同。

如果按事实的性质区分,在笔者看来,可以将重要的事实类略分为科学事实、日常事实、历史事实、宗教事实、其他事实。

科学事实是科学共同体共同认可的事实,是科学理论建立的基础之一。科学事实被认为是最为客观、可靠的事实,但科学事实由于与科学信念相关,并不具备完全的客观性,或者说“坚硬性”。比如光,在经典物理里它开始被认为是粒子束,后又认为是波,而在量子物理里被认为既非粒子束,也非波,而是具波动性与粒子性的物质。正是在事实的呈现依赖于理论的意义上,N.R.汉森说,观察渗透着理论。(1)K.P.波普尔断言,“客观科学的经验基础设有任何‘绝对的’东西。科学不是建立在坚固的基岩上。可以说,科学理论的大胆结构耸立在沼泽之上。”(2)沿着这个方向,T.S.库恩、P.K.费耶阿本德走得更远,对科学事实的客观性予以了否定。这虽然显得偏激而难以接受,但至少表明了这样一种真实性,即,科学事实的呈现,与科学体系甚至更为复杂的文化背景相关。

日常事实作为日常经验的呈现,是日常世界观的基本要素。日常事实,例如太阳每天从东方生起,在西方下落,围绕地球而运动,等等,其客观性相对于科学事实而言,更不能被保证,常常受到各种背景信念与思想的塑造与修正。但无论如何,科学事实与日常事实的重复性与可检验性在所有形态的事实中是最为容易实现的,所以最被信任。

历史事实是对曾经发生的事件的重构。但由于历史事实大多是一次性性质,保证其客观性的重复性与可检验性不能实现,因此,历史事实作为事实的真实性不是在科学事实与日常事实的意义上被理解的。甚至可以说,历史事实不能以任何方式如考据等确立为“可靠的真实”,只能由研究共同体共同许可而被接受为“可信的真实”,但“可信”不意味“可靠”,或者说“确实”。所以对历史记录以及被接受的历史事实的性质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盲目肯定,当然也不能完全视而不见,或者武断地否定。

在所有的事实中宗教事实是最为特殊的,同时由于本文的主题是宗教研究,宗教事实也是笔者最为关注的。宗教事实是每一宗教自己所共同许可的事实,一般而言,只能在宗教内部得到认可,而且大多与其独自的宗教信念紧密纠缠在一起,甚至可直接解读为特殊的信念。宗教事实的基本特点反映在其最根本的终极实在或实体上,后者是超越性的,需要信受。具体而言,宗教事实从认识的角度看,一般强调不可通过语言、思维或者一般事物去把握甚至有所把握,只能通过超越的认识方式去直观,如佛教的真如、觉悟,伊斯兰教苏菲派的真主等;即使强调能通过语言、思维或者一般事物去部分把握,如基督教的上帝、耶稣受难等,但其本质亦超出人的认识能力之外。因此,宗教事实首先是必须靠信念才能有所显示,而且就其体验而言不能与人分享,这与科学事实、日常事实的可重复性、可检验性所刻画的客观性本质不同。但它并非完全不可体验与重现,也与历史事实有异,后者是完全不可重现与体验的。

由于在探讨宗教研究的科学态度方面宗教事实应与被认为最具有科学意义的科学事实、日常事实、历史事实比较,因此,如在其他文化传统中呈现的事实,艺术事实等等,就归为其他事实而不予进一步讨论。

 

(三)

当对宗教事实有一基本了解后,就可以将科学精神用于观察宗教研究,而试图勾勒出宗教研究的科学态度。前文已述,科学精神可略分为客观性、主体间性、实证性、逻辑性、系统性、定量性原则。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宗教研究上,需要对作为研究对象的宗教作进一步区分。宗教有种种类别,而且每一宗教又是多面体,显然,不同的具体对象会导致科学精神的不同应用。因此,必须选择宗教研究应该优先予以考量的对象。勿庸置疑,应优先作眼的对象应是宗教最为基本的方面,也就是宗教本质。但由于决定宗教本质者是宗教事实,如果将科学精神运用于宗教研究,首先针对的对象就应该是宗教事实。在此意义上,本文将宗教研究限定在宗教本质研究方面,而考察的基本对象是决定宗教本质之宗教事实。

宗教事实多具有超越性,又与信念紧密结合,对其体验亦是个体性的,不可分享,所以,以逻辑为基础的语言与思维方式通常是无力去直接把握与表述的,这首先宣告对宗教本质之研究不能采取逻辑性、定量性、系统性原则的把握方式,而且客观性、主体间性原则也很难坚持。因为宗教事实的终极超越性与个体体验性明显与客观性、主体间性的诉求相违。然而也应注意,宗教事实虽然多具超越性,但是可以通过个体体验的方式去把握或部分把握。在此意义上,科学精神的实证性可以在对宗教本质的研究中得到应用。不过,这种应用完全不同于在科学事实上的应用。对科学事实的实证与客观性、主体间性原则相关联,认识内容可以直接表述出来,但对宗教事实一般不可能。这样,实证性原则对宗教事实的应用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性质,可称为“个体的体验性原则”,简称为“体验性原则”。

总之,一般而言,科学精神不能无保留地直接应用到宗教事实上。由此可得出结论,在对宗教的本质予以研究时,是不能将科学精神的全部内容贯彻到底的。这揭示出科学与宗教的本质不同。马克斯・韦伯曾说:“在今天,科学是非宗教的,这一点已没有任何人在其内心深处还有怀疑,即使他自己不承认这一点。摆脱科学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是与神明和谐相处的基本前提。”(3)据此他将宗教划归为非理性领域,将之与科学代表的理性领域区别开来。类似马克斯・韦伯的这种立场在西方宗教研究中已被相当广泛地接受。虽然这种结论主要是根据对基督教的分析作出的,实际对东方现行宗教的基本方面也基本适用。在此意义上,如果强行按科学精神去把握宗教事实并进一步把握宗教的本质,首先会对宗教的意义构成“祛魅”,并进一步会对宗教彻底否定。这种唯科学主义当然不足取。它试图建立一种科学的霸权,而在真理与价值方面将一切人文主义领域特别是宗教归为无意义。这是近代科学兴起以来以宗教为代表的一切人文领域所遭遇的空前危机。所以,宗教作为人类精神的支柱之一,应该如其本来地得到尊重。这反映在处理宗教与科学的关系上,不能肆意地拿科学的认识标准去衡量宗教,当然也就不能武断地要求在宗教研究中建立一个完全贯彻全部科学精神的“科学态度”。

但在前文也分析过,科学精神并非完全与宗教的事实以及本质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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