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沪:试论宗教哲学的主题与结构

作者:何光沪发布日期:2014-11-23

「何光沪:试论宗教哲学的主题与结构」正文

内容摘要:宗教哲学作为研究宗教根本问题的宗教学分支学科,在宗教学中处于基础理论的地位,它的建设首先必须解决主题与结构两大问题。本文从宗教学的历史和理论、神学与哲学的交叉、社会文化的价值根基等方面,论证了宗教哲学的主题应是神明观或上帝观问题;又从宗教哲学在宗教学和哲学中的地位着手,根据它所特有的交叉学科性质,提出宗教哲学的结构应由体系和方法论以及认识论、本体论、神性论、世界观、人生观、宗教观七大部分组成。

前言

一切科学研究都是从对事实的准确观察和描述开始,经过整理、分类和解释,最后走向一般性的理论概括的。宗教学也不免此。宏观地看,它经过用语言学方法对神话资料的比较研究,用人类学方法对原始宗教资料的搜集整理,用心理学、社会学和现象学方法对历史宗教和现实宗教资料的描述说明,最后应该也必然要对它的研究对象及其本质作出理论上的总的概括和评价。没有最后这一步,任何人文科学就不成其为科学,宗教学也将不成其为宗教学。在这个意义上,施密特所谓宗教研究包括的“宗教志”(Religiography)、“宗教学”(ReligioIogy)和“宗教哲学”(Religiosophy)三项内容,也就成了宗教研究必经的三个步骤;瓦赫所谓宗教学包括的“描述性”(descriptive)研究和“规范性”(normative)研究两种方法,也就成了宗教学必备的两大方法①。规范性宗教学即宗教哲学之所以必不可少,不仅是因为绝对“客观”的描述是不可能的,而且还因为宗教学要成为理论科学,必须在哲学的高度上,从哲学的深度去概括它的研究对象之本质,这是宗教学这门学科的内在要求,是它的发展的必然趋势。

宗教哲学是宗教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兼有哲学分支学科与宗教学分支学科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与道德哲学、艺术哲学、法律哲学、科学哲学等等并列,属于研究特定对象的一般规律的专门的哲学学科,另一方面,它与宗教社会学、宗教心理学、宗教人类学、宗教历史学等等并列,属于研究宗教的根本问题的基本的宗教学学科。

在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建设中,宗教哲学处于基础的地位。在宗教哲学的建设中,又首先必须解决研究对象即学科主题的问题,以及研究框架即学科结构的问题。本文拟从分析已有很长历史和丰富资料的西方宗教哲学入手,对这两个问题作一点初步的探索。

一、宗教哲学的主题

(一)

宗教的本质特征,在于对神的信仰。汉语“宗”字,原意是对祖先神的尊崇。“宗’尊祖庙也,从宀从示。”①“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三垂,日月星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示神事也。”②而“二”则是古文“上”字。汉语“教”字,本为“上所施,下所效”③之意。“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④《说文解字》释“神”字说:“天神,引出万物者也。”⑤由此可以看到“宗”和“教”与神的联系。后来这两个字的连用,又与信仰佛法普度的佛教学说有关⑥,更与用以转译西文“对神的信仰”的日文词“宗教”有关。西文re1igion(宗教)一词,出自拉丁文reliāgre或religio。前者意为“联结”,指人与神的联结;后者意为“敬重”,指人对神的敬重。根据西方各主要语言的权威辞典,“宗教”一词的解说都与神有关,不论它们用来指代神的词语,是“超自然力量,”还是“比人更高的力量”,是“神圣的存在”,还是“终极的实在”。这些不同的词语,不过表明它们对“神”的解释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而已。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学诞生以来,各个派别的宗教学家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长期广泛的探讨,提出了纷繁多样的企图概括宗教本质的界说或定义。总起来看,这些表面上歧异甚大的宗教定义,归根结底都或隐或显地把对神的信仰作为宗教的本质核心或根本。大致说来,这些定义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定义倾向于以信仰的对象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多由宗教史学家和宗教人类学家提出。他们当中的代表人物缪勒把宗教定义为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E・泰勒把宗教定义为对“精灵实体”的信仰⑦,弗雷泽把宗教定义为对“控制自然与人生进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或抚慰⑧,施密特把宗教定义为对“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觉和崇拜⑨。这些“存在物”或“实体”或“力量”,乃是宗教学或哲学用来表达“神”的一些术语,所以这些定义,实际上都以历史事实和人类学事实为依据,把宗教规定为信仰和崇拜神的体系。马雷特和瑟德布罗姆关于宗教是对“神圣事物”的信仰,马林诺夫斯基关于宗教是对“较高力量”的乞求等说法,①也都把宗教同“神”联系在一起,只不过这些学者从自己特有的历史学和人类学角度出发,对神的解说又各有不同罢了。

第二类定义倾向于以信仰主体的个人体验作为宗教的基础和本质,多由宗教心理学家和宗教现象学家提出。他们当中的代表人物詹姆士把宗教定义为“个人在孤单之时由于觉得他与任何他认为神圣的对象保持关系所发生的感情、行为和经验。②”奥托把宗教的本质说成个人对神圣者的直觉体验,“对神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交织。”弗洛伊德虽把宗教说成无意识中的犯罪感的产物,但这个产物也是通过把“父亲”投射为“上帝”而造成的。蒂里希把宗教定义为对于“终极”的关切,而在他看来,真正的终极乃是“存在本身”即上帝③。布雷克认为,宗教现象学把宗教“理解为笃信宗教的人的真诚表示:他们具有对于上帝的认识④”。总之,这些说法虽然强调了信仰主体的宗教体验,但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宗教体验的对象,而这个对象,尽管对其性质和起源有不同的看法,还是可以统称为日常语言中的“神”。

第三类定义倾向于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多由宗教社会学家提出。他们当中的代表人物杜尔凯姆把宗教定义为把信奉者团结到道德性团体之中的、与“神圣事物”相关联的信仰与行为体系⑤。M・英格把宗教定义为“人们借以同生活中的根本问题进行斗争的信仰和行动体系”⑥,是使人获得最高幸福的手段。岸本英夫认为,宗教是使人们生活的最终目的明确化、相信人的问题能得到最终解决并以此为中心的文化现象⑦。后两种说法似乎并未提到宗教的本质同“神”有关联,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们不能把宗教同其他具有相似功能的文化现象相区别,即不能指明决定宗教之所以是宗教而不是其他文化现象的本质规定性。这正好从反面说明了宗教与神明信仰不可分离的关系。英格在其另一本著作中已发现了这个问题⑧;而岸本英夫则补充说:宗教作为解决人生问题的文化现象,其特点在于经常伴随着神圣性或神的观念。最后,贝格尔作为当代很有代表性的宗教社会学家明确地把宗教定义为人类构筑“神圣秩序”的活动①。总而言之,即令是倾向于把宗教的社会功能等同于宗教本质的宗教社会学家,也不能不把这种功能同对“神”的信仰联系起来。

在此,我们还应该谈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定义。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的论述中,恩格斯的下述论断是最典型的宗教定义:“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②。这项定义可归入社会学方法的定义一类,但它的着眼点是宗教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其社会功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其他地方已大量论述了宗教的社会功能问题)所以采取的是一种发生学的角度,同时,又因其着眼于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外在的反映过程和反映方式,所以它又取了一种认识论的角度。尽管这条定义内容十分丰富,但其核心仍在于揭示宗教同“超人间力量”的关系。所谓“超人间力量”,正是形形色色的神的统称。

笔者主张在学术讨论中对“神”这一概念的界定,应以恩格斯所谓“超人间力量”为主导,同时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宽泛的外延。也就是说,我们在理论上所讲的“神”的观念,是指人类的这么一种观念,它的内容或对象可能被认为具有超自然的、超在的、精灵的、人格的、高于人的、无限的、绝对的、神圣的、神秘的、终极的(或根本的)性质,也可能被认为具有内在于自然的、泛在的、物质的、非人格的、有限的、相对的、非神圣的、非神秘的、非终极的(或非根本的)性质,但无论如何,它总被认为是一种“超人间的力量”。我们之所以采取如此宽泛的界说,不仅仅因为这样可以避免由“不对口径”引起的“笔墨官司”,而且还因为这最符合宗教学研究所揭示的大量宗教事实。把“超人间的力量”作为“神”的学术定义,具有相当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以避免把历史上很多宗教(例如原始宗教和佛教)排除在“宗教”范畴之外。这也是我们采用恩格斯定义的理由之一。与此相应,我认为宗教可以定义为“对超人间力量的信仰以及与之适应的思想观念、情感体验、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的体系”。这是对宗教的最低限度定义,可以避免把一些不是宗教的意识形式和文化现象(例如人生哲学、艺术虚构、民族主义)硬拉进“宗教”范畴之中。这两个相互贴近的定义,使我们可以在宗教研究中包容以对神的各种不同界说为基础的形形色色的宗教,不至于因为宽严失当又相互分离的定义而收缩或模糊我们的视野。

这里应该说明一下用语问题,因为本文从这里开始,在不必两词并列的情况下,将用“上帝”这个双音词代替“神”这个单音词。这不仅仅是为了行文方便,而且还有如下原因:首先,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学是十九世纪后期从西方兴起的人文学科,作为其分支学科的宗教哲学自然是基督教背景下的宗教哲学。基督教关于神的观念是一种至上唯一神论,其中的神译为“上帝”较能体现此意;其次,中国宗教界虽有“天主”、“上帝”、“神”和“主”等等不同叫法,但学术界以“上帝”一词较为通用,采用此名也带有超越宗教和教派立场的意思;此外,当代不信教的中国公众一般都以“上帝”一词指称西方宗教信仰的对象,而不问其为天主教、新教还是东正教,并且在不涉及西方宗教的场合也常常使用此词。说到底,这个汉文词并非外来语,而且表达了中国人历史悠久的至上神观念①。

总而言之,宗教的语义、史实和关于宗教的各种理论都表明,宗教的核心,乃是对神或上帝的信仰,因此,以宗教为研究对象的宗教学,也必然以对神的观念,即这里所说的上帝观的研究,作为自己研究的核心。宗教的思想观念、情感体验、行为活动、组织制度等各种要素,其核心和基础都是对神明或上帝的信仰;宗教对其他的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的作用及其社会功能,乃是通过其上帝观念而发挥的;宗教在历史上的变化和发展,从表层看往往是其组织活动形式的变化和发展,深一层看往往是其教义体系的变化和发展,而在最深处则是其神明观念或上帝观念的变化和发展。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作为宗教学构成部分的、研究这三个方面的宗教现象学(及宗教心理学)、宗教社会学和宗教史学,都离不开对神明观或上帝观的现象学(和心理学)研究、社会功能研究和发展史研究。最后,宗教的根本问题,乃是神或上帝的存在、性质及其与世界和人类的关系等等问题,其他一切问题都是以此为基础、为核心的。因此,作为宗教学构成部分的、专门研究宗教根本问题的宗教哲学,更不能不以神明观或上帝观的研究为核心。在宗教哲学中,神明观或上帝观是纲,纲举目张②。

(二)

        西文“神学”(theology,théologie等等)一词,来源于希腊文theos,(神)和Logos(知),意为关于上帝的知识、道理、论述、学问或学科。另一个表示神学的词divinity,来源于拉丁文divinitās,词根出于deus,也是神或上帝之意。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