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 杨林霞:宗教、社会与权力关系

作者:李向平   杨林霞发布日期:2011-11-29

「李向平 杨林霞:宗教、社会与权力关系」正文

摘要:以斯达克等为代表的“宗教市场论”自其诞生以来就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该理论在备受诟病的同时,也颠覆了“宗教世俗化”理论的固有范式,开启了当代宗教社会学研究的新视野。就宏观层次而言,斯达克的“宗教市场论”是一独特的宗教结构论,它不仅对宗教现象和宗教活动展开分析,同时也涉及到宗教与个体信仰、国家、社会、政治等相互之间多重复杂的互动关系。可以认为,宗教市场论新范式为当代学界研究中国宗教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刺激了更多的学者来推动中国宗教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以获取丰富数据和事实来检验宗教市场论的命题在中国情境中的适用性。同时,宗教市场论亦可为宗教管理当局和宗教组织提供有益借鉴,为宗教管理方式和宗教发展思路开拓一个新的途径。

近年来,在宗教社会学研究领域内,一批优秀学者借助丰富的统计数据,经由严密的理论推演与论证,不仅挑战了以世俗化理论为代表的宗教研究旧范式,同时也推出了被称之为“宗教市场论”(或“宗教经济学”,亦作“宗教研究的理性选择理论”等)的宗教研究新范式,从而在较大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令人瞩目的“范式革命”。其中,尤以领军人物罗德尼・斯达克的工作最引人注目。他与其学生罗杰尔・芬克合作的《信仰的法则―――解释宗教之人的方面》作为宗教市场论的标志性论著,经杨凤岗教授的翻译介绍,已广为国内学界所熟知。斯达克的宗教市场研究囊括了从微观个体到中观组织再到宏观社会等各个层次,是一个庞大而完整的体系。在宏观层次上,斯达克的研究与分析在批判和颠覆世俗化理论这个“旧范式”的基础上展开,并涉及到对于宗教供方、宗教多元化、自由竞争、宗教管制等多方内容。

本文试图将相关的分析纳入中国社会背景之下,讨论宗教市场论对政教关系处理的新启示,并对其在中国宗教社会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意义方面寄予期望。

一 “供方”与“需方”的宗教关系

在斯达克等学者建立的“宗教经济模型”中,任何社会的宗教子系统都跟世俗(或商业)经济子系统完全类似,表现为两者都包括有价值的产品的供求互动。宗教经济的构成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信徒(需求)市场,寻求服务于这个市场的一些组织(供应者)以及不同的组织所提供的宗教教义和实践(产品)。①他们基于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充分的理由证明:“宗教需求长期来说是非常稳定的,而宗教变化主要是供应方面转变的产物。”②所以,他们把关注点放在这样的根本问题上:“为什么宗教组织的改变使得它们不再享有对大众的吸引力?”③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他们专门指出,“对于供应方面的强调是新范式有别于旧范式之处”①。因此,“供方模式”(supply-side model)就成为宗教市场论对宗教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的重要基础和工具模式。

当然,如同旧范式的“需方模式”受到新范式的挑战一样,新范式的这种“供方模式”也一样受到了诸多质疑。其中,班克斯顿(Bankston)就严肃地指出,从纯粹的供应学派路径来考察宗教活动不能是一种理性选择进路。因为供应学派只考虑产品来源,而没有考虑人们对不同的产品如何做出选择。况且,如果宗教经济模型只关注宗教产品之“供应方”,那么信仰者个体则会变成宗教产品的消极、被动的接受者。这就很难审视信仰者个体如何作出选择,也同时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中心目标:解释个体行动和决定如何产生社会结果。②笔者认为,首先,斯达克的供方分析模式本身暗含着一个预设,那就是在个体与社会方面存在有宗教需求。否则,宗教供方的事情即便是做得再好,宗教的增长和发展也是不可能的。当然,进一步的推测可能是:斯达克是以美国社会的宗教需求作为分析背景的,从而已不言自明地预设了其宗教与社会、政治的互动关系。其次,在“宗教经济模型”下,宗教活动无疑应包括对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及其互动关系分析,即便是这种“供方分析模式”,也仅仅是出于对于互动关系中“宗教供方”的主动主导地位的强调而已。

如此,我们不得不进一步地追问:社会层面的宗教需方与宗教层面的宗教供方,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建构起来的?

在宗教市场论的另一重要领军人物艾纳孔看来,对于个人而言,首先选择宗教产品同样意味着一定风险,归属一个宗教有点像买股票;其次,人们是在理性地选择他们的宗教行为,衡量宗教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在宗教选择过程中力图限制风险。③因此,个体的宗教选择就非常需要宗教类的或基于信仰的社会组织,把个体间信仰关系予以整合,以宗教制度的形式消解个体的信仰风险。这个时候,宗教就如同一个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系统功能,为个体面临信仰风险之时提供社会类的价值归属感。而另一方面,以社会组织整合个人信仰,常常需要经由制度形式来建构,更需要法律架构来支持。在国家权力与经济市场的双重制约之下,社会层面的宗教需求只有两大途径来予以表达:或者是依赖制度宗教,或者是依赖公民社会之互动空间来得以满足。这就出现了国家、宗教、个人信仰、社会等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它们之间的各自独立与彼此互动,促使宗教需求在制度宗教与社会、个人等层面之间,建构了一种复杂的变量关系;这就是社会需方与宗教供方之间真实的交换关系。

正是这种宗教与社会之间互为主体的供需关系,建构了一种宗教信仰象征结构。而在宗教与社会之间供需关系的交织和转换,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私人、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它需要一个类似于市场经济及其自由市场那样的调解机制,在权力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等多方面的运作模式之中,能够自由调解和彼此认可。

在科尔曼看来,资源可以视为行动的权力。④因此,谁要是拥有了宗教资源,谁就拥有了安排和控制宗教的权力。这正是宗教交换与宗教补偿过程中的主导权力问题。宗教与社会之间的供需关系,其实也是在宗教经验中不断再生产和重构的动态过程―――同时,这种宗教经验及其实践过程,也是信仰者思考、行动、理解他们的信仰以及他们和非信仰者群体建构社会互动关系的一种方式。由是观之,宗教经济之垄断是问题之关键。谁要掌控宗教市场,谁就得垄断宗教交换的相关资源。

就中国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在这些宗教交换关系背后,制度宗教的神圣资源,总是被镶嵌在权力制度之中,难以脱魅。这种艰难,曾经成为宗教制度对于宗教交换资源分配与使用的相关规定。而在已经社会化的宗教组织层面,它们的神圣化需求,便会形成了神圣资源有限、需求有限的状况。除非这些神圣需求,不在制度形式之内。否则,宗教之交换资源就会受到公共权力层面对神圣资源需求的制约。对此现象,即使我们使用宗教市场理论来加以讨论的话,它也只能说明中国宗教的关键之处,总是在于社会空间对神圣资源的需求层面。至于宗教型神圣资源的供给层面以及经由宗教组织提供的宗教资源层面,它们也很重要,但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方面;而在此供需关系之间,恰恰是需求关系制约了供给关系,特别是公共权力的需求关系制约了个人与社会―――包涵各类宗教组织对于神圣资源的需求关系,因为在神圣资源的供给层面,它往往受制于需求层面所能够给予的神圣资源。因此,由宗教组织呈现的宗教产品供给方,即使是具有广大的神通,它亦等同于缘木求鱼;即使是各个宗教组织和宗教场所,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为各个宗教的信仰者提供宗教产品,就不一定能够完全吸引信仰者对本宗教的接近和委身。

在这里,宗教市场之供需关系呈现了一定的断裂,宗教与信仰者难以建构一种直接的契合关系。他们所拥有的私人化信仰模式,存在于所谓的私人空间,中间隔有从信仰到宗教的“实践逻辑”①。这就使宗教―信仰层面的供需关系中,在很大层面中,是宗教需方决定了宗教供方,是个人信仰超出了制度宗教之外,难以呈现宗教交换的多元性。至于提供宗教交换之神圣资源的主体,往往又和使用者无法同处在同一社会-宗教领域,却高高在上,身处于公共行政权力范围。即便是那些社会-宗教组织,它们在其宗教制度之内,也无法全面满足和体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要求;而公共权力却正好采用了与此相反的方法,它们在限制提供社会-宗教所亟需的神圣资源之时,也就最大效度地、同时呈现了它所追求的合法性与神圣化权力要求。

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似在说明,在宗教与社会之间的供需关系无法完全互动、对等的基础上,人们缺乏了独立的宗教市场份额,宗教交换的多元性是难以被建构起来的。在此情况下,即便存在一些宗教交换的可能性,这也是一种非均衡的交换关系。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因为这种不均衡的交换关系,在宗教与社会之间必然会出现宗教交换资源的垄断性和封闭性特征。同时,还会在此之外出现资源的替代性形式,比如在宗教制度之外的宗教发展现象,出现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两种宗教格局,或者是两种关系的混合。这些替代性资源或体制外宗教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决定了宗教交换资源垄断者的绝对性和有效性。

因此,我们可以说,社会与宗教之多元化或社会与宗教之垄断等命题,并非是从宗教市场之宗教供方中自然构成的,而是宗教与社会、信仰与国家之间的多种关系建构起来的。这也是说,宗教供方也不仅仅是宗教组织与信仰者双方能够构成的。社会与宗教供方之间,也正是一种多重的互动与交换关系,多重关系的建构结果。这正如卢曼所言,“宗教形式和宗教系统的演化并不取决于宗教原因、事件、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它将取决于宗教与社会“自我指涉系统”的“沟通”,通过这种“沟通”,“宗教作为一个业已实现功能分化的社会的功能子系统而幸存下来”②,进而与社会建立真正的供需互动关系。

二 宗教市场的多元、竞争与管制

在以往的一个世纪当中,人们普遍持有的观点是:多元会伤害宗教,因为彼此竞争的宗教团体会消减彼此的可信性。在这里,社会科学家们无批判地接受了比较无神论(Comparative Atheism)的格言“彼此抵消”,也就是“真理被真理驳斥了”。讽刺的是,这个断言被垄断教会所肯定,这样的教会都无例外地宣称,如果他们被排挤或取代,宗教将会冒被削弱的危险。最终,这些观点被皮特・伯格整理为优雅的社会学。他反复地论述说,多元必定摧毁所有宗教的可信性,只有在单一信仰优胜的地方才会存在一个能够激发普遍信心和认同的“神圣帷幕”。

但是,就一般的意义而言,宗教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力量,永远在变化和自我更新。人的需求苦于无法满足,就会产生对神主的希望,而人们的需求又不尽相同。因此,一个自由的宗教市场中将有各种信仰彼此竞争,它们与占主导地位的世俗体制之间的张力以及它们提供巫术的程度高低,都各不相同。

与此同时,人类组织生活中必然有不平等,因此,对世俗取向和彼此取向的信仰的需求都会始终存在。没有哪个宗教组织,可以既是教会又是教派,一方面祝贺那些有权的成员得到稀罕的回报,另一方面大力宣扬作为其替代的补偿物的价值。彼此取向的组织中最成功的那些,总会倾向于变得更加世俗,从而背离了他们早先的追随者,得益较少者将分离出去,重新建立一种世俗化程度较低的信仰,它更能为他们提供有效的、特殊的宗教补偿①。

这些分析表明了宗教多元与竞争的现实可能。而斯达克等的宗教市场论则对此进行了全新的理论分析。根据宗教市场理论,在一个宗教市场中,有共同喜好的消费者就是一个市场区位。“区位(niches)是共有特定宗教系好(需要、趣味和期待)的潜在的信徒市场区段(segments)”②。由于人们的喜好不同―――如有的喜欢昂贵的信仰,而有的喜欢便宜的信仰―――市场中的宗教需求有着稳定的多元分布,在区位图上就会出现从极端开放到极端严格的一个连续体,而宗教公司也就会倾向于为争夺特定区位上的潜在消费者而相互竞争。“这些区位在整体宗教经济中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任何一个宗教组织能够满足所有的需求。”“更具体一点说,多元在无管制的市场中出现,是因为没有一个单一的宗教公司能够同时既是此世的,又是彼世的,既严格又纵容,既排他又包容,既善表达,又善缄默,或者(如亚当・斯密所说)既严峻又松散。如果这些当中的每一种喜好,都有特定的市场区位存在的话,就不可能有一个宗教满足所有的需要。因而,没有任何一个宗教组织能够通过自愿同一而取得垄断―――宗教垄断依靠的是强制。”③他明确指出,“我们的宗教经济模型认为,宗教垄断的崩溃和宗教经济的非管制化将导致个体宗教委身的普遍增长,因为更多的公司(和更有动力的公司)得以自由进入市场”④。而“在国家没有对竞争进行有效压制时,新宗教公司的成功跟‘市场’机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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