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走向建构中的公民社会――2010年中国基督教的责任与反思

作者:黄海波发布日期:2012-03-09

「黄海波:走向建构中的公民社会――2010年中国基督教的责任与反思」正文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中国基督教会2010年各项主要工作及活动的回顾,来理解当前中国基督教界走向正在建构中的公民社会的努力。全文分六个部分:一、建设中的公民社会与中国基督教的功能定位;二、走向公民社会的具体路径:社会服务与社会关怀;三、走向公民社会的根基:神学思想与教会组织建设;四、走向公民社会所具有的国际视野:海外交流的推进;五、走向公民社会的持久动力:自我认知与反思;六、结语。本文认为,中国基督教界自身所蕴含的“公民社会要素”,近年来正通过各种方式得以呈现,这是中国基督教投身公民社会建设,为和谐社会作贡献的良好基础。

关键词:基督教,公民社会,责任,反思

一,建设中的公民社会与中国基督教的功能定位

2010年,两份几乎同时发布的调查数据引起了海内外的高度关注和极大反响。第一份数据来自8月份召开的“当代中国宗教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公布了基于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入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现有基督徒总数约2305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其中受洗的是1556万人。[1]从调查的设计和实施过程来看,可以认为,本次调查的结果“总体上对中国基督教宏观状况和发展趋势的把握还是很到位的。”[2]第二份数据来自稍早的于7月份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第七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会上由美国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公布了他们与中国“零点”研究咨询公司合作进行的“中国人精神生活调查(CSLS)”数据,表明当前中国自我认同为基督教信仰者最多有3300万人,其中新教徒约30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3%;报告指出,在这些基督教信仰者中有38%的人已经受洗,也就是说有1千3百万受洗的基督徒;佛教在最近30年来发展最为迅速,有18%的人自我认同为佛教信仰者,这就意味着中国有1亿8千5百万的佛教信仰者。[3]这两份报告也分别包含了基督教与其它宗教内部状况的丰富信息,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学术研究和政府公共政策大有助益。

综合上述两个调查的结果,大致可以认为,目前中国基督教新教的信徒人数,在2300万人以上,到4000万人这样一个区间内;基督徒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会高于3%,并且远远低于佛教信仰者的比例。据此,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两个认识:1,尽管基督教在改革以后获得较快发展,但显然没有象以往所认为的那样,达到“井喷”的程度;2,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仍然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并没有象某些过于乐观的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已经或正在“进入中国的主流社会”。当然,这主要是指宏观总体状况。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及现实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状况有很大差异,因此,在不同地区,基督教的发展及其结构可能有不同于上述两点总体状况的趋势和表现。总之,对于两个不同的研究团队各自独立,并且尽可能严格地按科学程序实施而获得的这样的结果,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迄今为止在所有已知的关于基督新教人数的各种估计中,相对而言比较可靠地反映了真实情况的数据。在有进一步更为严格的调查所能获得的更符合真实情况的数据出现之前,我们对当前中国基督教状况的分析判断,只能基于这两个调查。任何并非基于科学研究程序所得到的“主观”数据,都不能作为研究分析的依据。

尽管2010年关于基督教发展状况的调查结果,或许出乎不少人的意料之外,但它可以使我们冷静看待基督教在中国发展的现状,不为各种情绪所左右,更为客观地思索与中国基督教有关的各种现实问题,并在调查所揭示的总体格局下,进一步探讨基督教与当前中国社会的关系。基督教的发展在最近30年里不可谓不迅速,但基督教在中国社会中仍然只占较低的比例。根据这个事实,并结合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中基督教曾经达到的人口比例,或许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判断,即由于中国特定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与信仰偏好,使得基督教在中国情境下的发展规模,可能面临着一个自然形成的“临界点”。尽管尚不清楚这个主要以人口比例表现出来的“临界点”的具体值,但我们仍然有把握认为,它足以使基督徒数量在总人口中长期保持一个相对较低的比例。随着在中国漫长历史中形成的多种宗教并存的传统,逐步演进成现代意义上基于社会分化与法律调节,并且包含有各宗教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宗教与世俗社会分工合作、各宗教在法律框架内平等自主等等基本原则的宗教多元化格局,这个“临界值”可能会更加清晰和稳定,使基督教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围绕它有序波动,如果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的扰动因素,一般难以形成大起大落的局面。

这样,从这个基本判断出发,思考与基督教有关的各种现实问题,可能就不再需要过度顾虑或拘泥于基督徒的数量、规模,而把着眼点切实转移到基督教与当下中国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基督徒当前并且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只是中国社会的少数群体的态势下,如何在逐步落实和进一步保障他们的各项基本权益的同时,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建构基督教与中国社会的和谐关系。这个问题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变得尤为复杂和重要。这是因为,“由于历史发展的复杂性,基督宗教与中国社会在相互理解和接纳上仍存有一定的障碍或问题”,因此,“我们仍需要相关的信心及信任来恢复或重建基督宗教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和谐。”[4]2010年年末,因山东省曲阜市建造教堂而引发的争议,为这个精准的判断下了个现实的注解。这个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它折射出建构基督教与中国社会的和谐关系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基督教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个传统主题,近年来更加清晰地被具体化为“基督教为和谐社会作贡献”这个新的命题,这同“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展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样一个宗教政策层面的深化相契合。这意味着,建构基督教与中国社会的和谐关系,需要从略显被动的单向适应,转向主动地发挥积极作用。而其实现的路径,则只能是落实到当前正在建设中的“公民社会”。首先,这是由基督教最重要的社会表现形式---基督教团体或教会组织本身的定位所决定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而不是神学的属灵意义上说,基督教团体是“社会组织”或“民间团体”,本质上不是经济组织或政治组织,它的活动领域主要在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如果这个定位模糊化,不仅会损害基督教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无法使基督教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资源。这已为历史所证明。同时,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不单纯是一个日常生活意义上的民间活动领域,而是有着丰富内涵且对中国和谐社会建构有着重大意义的“公民社会”。基督教团体是公民社会中的行动者。

其次,当前中国的公民社会,虽然只是处于萌芽期,但它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5]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以后,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自组织作用,使之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已成为从高层到基层的共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六项总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时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6]2008年汶川抗震救灾和北京奥运会体现出公民参与的巨大热情和力量,这一年因此而被称作“中国公民社会元年”。自此,“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走出学者的书斋,加速在中国社会落地生根。对公民社会的重视,已经开始在政府部门的发展战略中体现。2010年11月,深圳市委五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立了“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其中,“探索社会组织与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率先建立现代公民社会”的提法引人关注。此外,规划、部委财政预算公开、微博推动公共事件良性演进等都成为2010年公民社会建设的热点话题。[7]这都意味着,公民社会将在今后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因此,基督教为中国和谐社会作贡献,在现阶段的主要途径就是走向正在建构中的公民社会,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自身蕴含的丰富资源,以实际的行动参与公民社会的建构,从而把基督教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落实在一个具体的实践领域。基督教界的各类团体及广大信徒,已无法置身于公民社会的建构这样一个时代潮流之外。即使基督教界的某些群体,由于信仰取向的原因,对外部社会及其变化持有超然的态度,也无法回避公民社会发展的影响,必须对这一社会现实作出自己的回应。事实上,早在2004年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就召开了一次“基督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学术研讨会,[8]对基督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作了深入探讨,并且在基督宗教对公民社会所具有的重要性方面形成相当的共识。学术界对基督教乃至其它宗教与中国公民社会之关系的研究近年来更是不绝于缕。但是,由于时代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在中国语境下具有的模糊性,使中国基督教界自身对如何参与公民社会的建构并没有特别的关注和意识;只有个别基督徒知识份子和群体,基于公民社会的理念及其与基督教信仰某些方面的契合,而在特定事项上有意识地在公民社会参与方面进行了某些尝试。

应当看到,中国基督教在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趋于良性、健康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围绕“和谐社会”而作出的努力,已使中国基督教界所蕴含的公民社会要素得到一定的扩展。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基督教的团体生活构成的信仰共同体,培育了社会资本和志愿主义精神,训练信徒的社会交往技艺,以及自我管理、服务人群及身份认同的基本方法;在信仰生活中生产的规范,使得基督教团体兼具伦理共同体的特征,不仅为信徒之间的人际交往,而且也为他们与外部社会的互动提供了价值标准。[9]这些要素都是公民社会所珍视的特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基督教会已经进入了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时代潮流。

但是,同时也应当看到,基督教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是复杂的。即使在有着公民社会的悠久传统和相应法律、制度保障的西方发达社会,虽然基督教团体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这些团体在公民社会中的作用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很多研究发现,宗教团体在促进社会整合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公民社会的分裂;[10]在维系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基础----社会信任方面,不同倾向的基督教团体对社会信任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异,有些团体的成员对他人的信任度明显低于其它团体;[11]而基督教信仰影响人们对公共事务或公共政策的关注时,它们所引发的大众激情也可能会超过最好的民主制度所能控制的程度。[12]因此,不能想当然地从理想化的角度把基督教团体乃至所有宗教团体,视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公民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不能仅仅从宗教教义中所体现的对价值、道德的强调而直接推导出宗教在现实中的运作必定有利于公民社会。基督教以及其它宗教与现代公民社会的关系,是个需要在经验层面上考察的问题;这些关系的性质,受具体的信仰内容、法律环境、人际关系模式等等现实因素的极大影响。不过,尽管如此,大量研究也表明,现代社会中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只有在公民社会的层面才能得到符合现代社会规范的妥善处理。

因此,对于中国基督教走向正在建构中的公民社会,应当有冷静而客观的态度。一方面,要正视基督教在参与尚处于萌芽期的中国公民社会时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完善对这些影响加以有效控制;同时,基督教团体自身也应通过诸如神学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来消解可能导致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另一方面,也应当正确评价基督教团体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基督教界的公民社会参与创造有利条件。近年来,在基督教界越来越受重视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关怀行动,是把基督教界培育的公民社会要素引向更为广泛的社会,并影响更多人群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与此同时,中国基督教界也不断加强自身各个方面的建设,保持和扩大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并对自身的历史定位和存在问题深入反思,这些都为中国基督教更加全面地走向建构中的公民社会,进而为和谐社会作贡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主要基于对2010年中国基督教界各项事工以及相关反思的简要回顾,来理解迄今为止中国基督教界走向建构中的公民社会的努力。

二,走向公民社会的具体路径:社会服务与社会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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