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当代中国基督教的“堂-点模式”刍论

作者:李向平发布日期:2010-07-25

「李向平:当代中国基督教的“堂-点模式”刍论」正文

一.应该如何与本来如何的问题

基督教的公共价值观是一个应当是如何的问题,而基督教的社会性则是一个本来是如何的问题。这就是说,一个宗教体系的社会性,直接制约着该宗教体系的公共性,左右着这个宗教体系的公共价值关怀及其社会表达形式。在现代社会结构里,凡是具有社会性的,应当就具有公共性。而这个社会性,即存在于国家权力与经济市场之外的领域之中;它的功能发挥,即能使所有的宗教体系呈现出一种现代社会亟需的公共理性,一种发挥在国家权力与经济市场之外、独立自在的公共理性。

基督教在中国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实际上就是普世基督教与中国基督教本土化过程之间所发生的结构性变迁。这种结构性变迁的一个最大结果,就是基督教教会组织体系的改变。对于基督教而言,这个改变是根本性的,它已经涉及到中国基督教的方方面面,特别会涉及到中国基督教公共价值观念的建构和体现。因为,教会组织体系不仅是个生命体(organism),也是一个社会组织(organization),它会在传布到各国或各国的地方社会之后,因其地方知识系统的影响,建构了基督教的地方发展目标,既要建立各类地方新神学,同时也建立了不同体系的公共价值观。

然而,基督教《圣经》并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治理教会的制度和组织结构,仅仅是提供了一套信仰的原则和崇拜的方法,作为教会运作的依据和参考。尽管全球各地的教会组织,同出于一种《圣经》神学原则,但各类教会在其组织构成方面,却是一种本土化或处境化的要求,把普世的神学思想融入到地方的社会、文化、风习之中。于是,中国基督教在表达自己对社会的公共关怀的时候,也就会自然而然地呈现出一种中国社会的地方性特征。

中国基督教的制度设置,以及在制度之外的社会行动模式,极大地影响、制约了中国基督教对社会的关怀;特别是无数基督教徒对此宗教制度的认同,更能直接制约了中国当代基督教公共价值的建构方式和表达这种公共价值的方法和路径。所以,在考虑中国基督教的公共价值观念的时候,就不得不首先要考虑中国基督教及其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这是中国基督教公共价值观得以建构起来的根本基础。否则,中国基督教的公共价值观就是一句空话,无法落实于社会实践之中。

基于宗教社会学的理论关照,一个宗教体系的社会行动方式,必然要制约着该宗教体系的社会关怀路径,进而建构出与此相应的公共价值观念。为此,如何使一个宗教的社会关怀方法,建构为社会生活的一种公共事业需求,乃是该宗教体系的公共性价值基础。

在普遍性社会交往的意义上,无论是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结构来谈论的"公共性",1 还是阿伦特基于行为类别划分来分析的"公共性",2 他们所强调的"公共性"及其所引申出来的公共交往观念,以及最终促成的公民伦理概念,无不体现为一种开放而又多元的社会公共领域。所以,一个公共社会领域必然是一个体现自由、公意、法律、秩序相结合的道德共同体,它在行为规范的层面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公民伦理概念。而一个宗教体系作为一种社会交往结构,或者是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类别,如欲具有如此一种社会公共意义的价值体系,首先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够进入这样一个,并且能够实践其公共价值观念的社会共同体。

一般地说来,倘若一个宗教体系能够具有真正的社会性,其所从事的社会公益事业,虽然亦属于信仰者的个别性(personal)而非正式性(informal)的社会行动方式,但在其社会本质上却基于一种不可改变的信仰关系。在他们所信仰的神人关系之中,他们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当就以一种"单向交换关系"作为行动目的,是一种"神圣性的行善"(sacred charity),同时也是一种"制度化的行善"行动,是为了荣耀神而做的事情,因此就能从中衍生一种"正义伦理"逻辑,走向马克斯・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或普遍性伦理制约,建构为一种"概化的权利与义务"(generalized rights and obligations)及其社会共识(social principles)。3

这就要求一个宗教体系建构一种专业化的公益事业机制,或专业化的社会组织,以免政治意义的过度承载而出现运作层面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任何一个宗教体系的组织运作形态,即可在宗教传统层面整合现代社会急需的事业化制度设计,把宗教神职与事业专职的双重角色、以及事业专属性与神圣权威性,基于一种现代社会必要的、却又位居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性基础,以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来建构其社会公共事业。于是,一个宗教对于社会的关怀形式,就具有了一种社会建设的公共取向(public-orientation),在自己的宗教实践之中建构出一种现代社会亟需的公共价值观念。

可以说,宗教社会化的、以及宗教团体与社会公共关系的建立与运用,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基督宗教建构和发挥其公共价值观念的重要基础。如果缺乏了这一重要基础,将为中国基督宗教的公共价值观念的建构和发展,带来无法言喻的影响。因此,本文的主要论述内容,即以宗教社会化的问题讨论为基础,4 着眼于梳理中国基督教的社会性及其公共性的内在关系,进而把一个(基督教的公共价值观)应该如何的问题,转换为一个(基督教的社会理性)本来如何的问题来加以讨论。

二.被悬置的宗教组织及其社会性的缺失

依据宗教社会化的命题,宗教团体与社会公共关系的建构和表达,乃是宗教公共价值观念的建构基础和表达路径。倘若是缺乏一种能够进入社会的宗教组织形态,那么,该宗教就会缺乏相应的社会准入机制,从而使社会性的建构与实践成为一句空话,同时也会使该宗教的公共价值观的建构与实践成为一句空话。所以,考察中国基督教的组织形态及其信仰的实践与表达模式,应当是考察中国基督教公共价值观的基本前提。

西方基督教的组织模型,大致具有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无教制等教会制度;至于西方社会学家在对基督教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亦为宗教组织类型设定了不同的变量标准模式,即教会、教派、宗派和膜拜团体若干类型。

现行中国基督教的组织形态,它的外延与内涵过于模糊,既没有明确的制度限定,亦没有具有不同的行动形式。它已经由制度宗教转换为宗教制度了。特别是联合礼拜之后,中国基督教处于一种后宗派时期,根本就不存在那种如同"教会"那样的组织体系。它们常用的惯用术语,是宗教团体而非宗教组织。

这就是中国基督教 "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宗教性社会团体。它作为宗教型社会团体之一,系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它们系由国家出于管理基督教的需要而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协调与基督教有关的政-教关系、政-社关系和宗教内部关系。 显然,中国基督教的宗教团体特性,作为教会和教会联合会之间的协会组织,似难等同于教会组织,本来意义上的教会组织及其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二元对应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与宗教团体相对应的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这就是说,无论宗教组织是什么样的结构,这个宗教的任何宗教活动则必须在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定时、定人、定点的方式进行。实际上,在中国基督教的运作模式之中,人们对于基督教的活动场所的管理和强调,已经使基督教活动场所发挥了教会组织的实际功能,而类似于教会组织的"宗教团体",则演变为一种基督教内部行政管理机构,乃至基督教对外进行社会活动的组织中介。因为在中国基督教的具体运作模式中,我们发现了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的两种制度设置,特别是基督教教派的取消,促使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对分离,从而把宗教组织这一实体被悬置起来了,同时也使基督教的活动场所,诸如教堂、聚会点这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宗教组织,发挥了类似于民法概念中的"宗教组织体"的多种功能。宗教团体被悬置为一种行政管理机构,而教堂、聚会点等等空间地位,成为了实际上的组织基督教各项宗教礼仪、团聚活动的团体。

因此,当人们言及基督教的宗教活动的时候,呈现的往往就是一种空间化的基督教存在形式,是在教堂里面、聚会点里面的基督教活动方式,至于教会所具有的组织活动模式,则被悬置了、虚化了。这就是教会教堂化、教堂空间化、空间场所化。而与此相应的是,基督教团体的制度化和行政化。教会消释了,教会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应关系也同时被消解了,可以见到的则是活动场所和行政化的宗教团体。

本来,教会与教堂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有时教会和教堂所指相同,有时则完全不同。教会是一种固定、制度化的组织。它具有一个为人们所接受的管理机构和职员阶层。与任何其它社会组织一样,它也有特殊的为它提供成员和支持者的社会基础。可以说,教会是基督教的组织形式,而教堂只是教会开展宗教活动和宗教职业者生活的场所。教堂则隶属于基督教,专指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由一定的场所、建筑、礼拜设施、宗教文物和其它物质财产所组成。同时,它也是数量不等的神职人员居住的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等等。教会强调人的集合性,宗教活动场所则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群体表达形式而已。

所以,人们一旦提及教会,就没有直接联想到教会的组织结构和神学思想,而是直接与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设置相关联。因为,当宗教活动场所得以实体化和空间化的时候,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并列关系就会出现偏向,强化了宗教活动的教会功能和组织功能,忽略了宗教团体的制度功能和组织形式,使宗教团体更集中于宗教的事务管理、宗教的行政管理。一个宗教组织的神学关怀和组织结构就从中被悄悄地给忽略了。它使基督教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呈现为是一种特殊的双重关系--"行政与教务"的关系。教务是场所化的、空间化的,或者说,宗教的公共价值观要经由行政和教务的双重关系才能考虑、建构和表达。这就严重制约了基督教的社会性建构,进而印证了中国基督宗教公共价值观的建构及其表达路径的双重性。

可以说,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空间化倾向,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过度强化,就在中国基督宗教的存在模式之中,建构了一种与此紧密对应的"堂点"模式。

据学者的观察和研究,到1949年为止,基督教本土群体占中国基督教徒约二成。主流宗派植堂的努力只是得到部分成功,许多都依靠外国资源,或者是49年之后,依靠"三自"、"基协"的资源。5 在以上两个情形之中,以教堂为中心的教会,大多以城市为基地,难以直接反映当地信徒的灵性需求。与此相应,自1980年之后逐步形成以"点"为中心、或直接以信徒之需要为中心的基督教信仰群体,反而在当地的生活、文化中找到了其合适的位置,得到地方社会及其信仰群体的接纳和认可。

因此,当代中国基督教的教会结构及其存在模式,既不同于欧美基督教的主教制、长老制、公理制、乃至无教制等教会制度,亦不同于马克斯・韦伯、恩斯特・特洛尔奇总结的从教会到教派(church--sect)西方教会的变异模式,而是所谓"后宗派"时期的"堂-点模式"。6

三.中国基督教的"堂-点模式" (church building-fellowship spot)

源自西方差会的教派分立和宗派演变的模式,已经在中国基督教这种"堂-点模式"之中得到基本的消解,表现为一种本土化、地方化的结构转换。其中的主要意义,可能就是基督教教派组织及其对中国社会文化之间的适应关系,而不可能是教会或教派组织模式是否能够直接移植到中国社会语境里的问题。其中,很有可能就是,中国基督教超越宗派主义或后宗派主义、宗派后模式的制度建构问题。

为此,中国基督教的"堂-点模式",它作为中国基督教的组织结构,已经演变出圣徒相通、"细胞教会"的团契模式。堂-点的组织结构之上,甚至还能区分出若干级组织,以配合更高一级科层组织实施统一管理。7 所以,"以堂带点",作为中国社会处境化或者地域化的基督教活动场所的基本管理原则。在其地域化的建构过程中,它将与"被传讲的基督教" (Christianity preached)及其在历史变迁中的教会传统、中国基督教的主导型制度模型紧密联系,进而与基督教社会功能的表达形式、社会资源和宗教资本的建构过程密不可分。

中国基督教的"堂-点"模式,大抵上就是在中国地方社会-文化中找到的一种合适的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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