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宗教、民族认同及其与社会和谐之辨证关系

作者:李向平发布日期:2010-08-10

「李向平:宗教、民族认同及其与社会和谐之辨证关系」正文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对话,既包含有宗教和宗教间的认同方式,同时亦包含了与宗教认同紧密联系的民族认同方式。

换言之,宗教认同及其与宗教认同紧密联系的民族认同,应当是宗教对话或宗教间对话方式的主要基础之一。因为,宗教及宗教间的认同方式,将给予宗教对话以特别重大的影响和制约,甚至于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宗教、民族认同方式,就会具有相应的宗教、宗教间和民族间的对话形式。

基于对此问题的考量,本文认为,宗教、宗教间和民族间的最高认同或最低认同,均与国家、民族、社会的认同方式紧密联系,是一种既特殊却普遍的认同方式。正是在此既特殊却普遍的宗教、民族认同方式中,应提出一个将宗教认同、民族认同的资源社会化的问题,以直接将宗教认同、民族认同资源予以制度化的边界划定,进而直接参与社会和谐的构建过程。

对此问题,可分两个层面来加以论述:一是从信仰者个体的角度而言,如何培养个体的宗教信仰者,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责任、公民意识和道德热情;其次,则是从宗教认同、民族认同与社会认同的紧密关系来说,如何培养宗教信仰者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忠诚及其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整体责任感。

为此,本文特别提出宗教认同、民族认同的社会化问题,进而提出“宗教社会化”1或“宗教、民族认同方式的社会化”这一概念。

一.宗教信仰者的公民身份

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利概念的一个焦点。它们可以被理解为一些不同权利的集合,由此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核心。

所谓公民身份,即公民“持有权利的权利”,其作为权利之集合,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权利载体享有这些权利,使其成为自主选择的主人。2在此前提之下,公民权利可以被理解或想象成为一个社会空间,通过起空间的界限划分,根据公民自己的权利要求和成员资格及其在相关领域之中的社会实践,促使人们之间的认同与差异能够制度化,进而避免一些特殊主义的认同方式普遍主义化。

此当为建设当代中国社会和谐中不能舍弃的重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是一种制度上包含的社会实践。……因此,公民权是作为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象征实践的结果重新定义的,通过关系矩阵、普遍的成员资格规则、法律制度实施的,而这些制度在与市民社会不同类型的、排他的政治文化才有活力。” 3

因此,公民权作为一种身份或者个人的属性,实际上是一个“制定的过程”。特别是在当代社会公民的认同方式已经趋向多元化的时候,将各种认同方式制度化、认同资源社会化,并视之为一个“制定的过程”,从而能够将由特殊而普遍的宗教认同方式,置于公民社会的整体价值体系之中,进而使宗教社会化的时代问题沛然而生。

社会学领域之中的社会化概念,自其狭义而言,重点在于一个“生物人”转化为一个“社会人”的过程;自其广义来说,社会化则不仅仅是一个由“生物人”变为“社会人”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价值内化、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基础之上,社会化的研究呈现了新的研究倾向,注重扩大社会化过程中的“个体”概念,将“个体”概念扩展为社会意义上的一个群体或一个单元、甚至是处于特定水平上的某种文化传统。特别是在社会与个体的这对矛盾之中,注重了社会化过程之中社会因素及其意义的研究。所以,文化的角度、人格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层面,都可作为广义社会化研究的领域或论题。4

自文化的角度而言,社会化的实质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内化过程;从人格发展的角度言之,社会化是人的个性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而从社会结构的方面来说,社会化则是促使个人承担社会角色而具有社会性,进而维持和完善社会结构。由此可见,社会化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化内容,同时也是一个随社会变迁而不断地改变其存在形式的过程。

从社会化的角度来看,一次性的社会化,是没有完成的社会化。同质而单一的社会化,只能构成“一次性的人格体或社会人”。因此,“在欠发展的社会里可能发生的是,某人仅仅是惟一一次的人格体(意为“社会人”),即只是父亲,或者只是武器制造者,或者只是类似的具有狭小轮廓的人。” 5 这个社会化的结果,社会化的内涵极其单薄。因此,如果在一个社会化构成尚未认真完成的时代中,仅仅使宗教与民族认同方式的强调,则会促使这个本来就发展不足的社会及其成员的社会化进程频受干扰。

因为,公民社会的认同方式及其社会角色的确定,是行为体在体察其他行为体系意图的时候,它自身所具有的一些品质涵义;集体认同则是指建构行为个体的内在品质。但是对于个人来说,这意味着躯体和个人的思想经历;而对于组织机构而言,这意味着组织成员和共同的信仰,同时还意味着个体成员们作为一个“我们” 行事的制度。6

在此社会化认同方式之中,现代社会的公民身份方才能够得到反复的确认。它与国家、市场领域紧密联系,同时亦超越了国家、市场领域,从而避免了那种以完备学说之伦理霸权来主宰、操弄社会及其公民的机会。

所以,本文所论之宗教认同方式的社会化,它的主要定义,就是遵循现代社会结构所代表的政治行为轨道并接受现存的规范,在宪政基础之上构成一种合理多元主义。即使是在公民遭遇到若干类宗教、民族、道德等相互冲突的合理性完备学说的时候,公民们亦还能达成共识,能在一个由其视为最为合理的政治正义的总念之中进行慎思,同时参与公共理性。7

二.宗教认同:另一种社会化方式

另一种社会化方式,是什么呢?

这个社会化,至少不是原来那种单向的社会价值的内化,不仅仅是个体对于社会生活的单纯适应,而是强调在社会与信仰者个体的矛盾之中,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这是当个体的活动,“能够根据一个当为的秩序来解释时,社会就能够存在了,从而开始了“个人的再度社会化过程”。 与此相应,社会不能被理解为单个的诸个体的意识过程的合成。 因此,只有在社会规范发挥功能,决定了如何与某种行动相联系时,人们能够达到一种“规范性相互理解”的时候,社会才会产生。8

宗教及其宗教意识,实际上就是社会认同中的重要规范之一,但又不是唯一的认同规范。或者说,宗教及其认同规范,只有在与社会其它认同规范构成共识的时候,该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规范性相互理解”才是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之上,宗教本身的社会化进程,就将直接构成了一般社会化进程的环节和要件。其信仰者的属性与身份,就不会局限在宗教群体的单一、同质的认同方式之中。

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政治目的,运用了某一宗教体系的意识形态,那么,其中信仰者个体就将依赖于该宗教体系,把它作为他们个人认同的主要内容。由此不难看出,当代公民社会之中,宗教和社会是一种“相互的建构”关系。所以,其间的问题应当是,以公民身份为核心的公民权及其与价值认同的关系,能够帮助人们确定宗教认同之“内部”或“外部”关系,并通过此类关系的讨论,将宗教认同内外部关系,置于所谓的“公共”或“私人”的领域,使目前讨论的问题及其秩序边界更加清晰。

这就可以在宗教体系的“内部”,处理其宗教组织、信仰体系与其信仰者成员的直接认同关系,而在其“外部”层面上则与公民社会里的公民认同方式紧密联系,既能一定整合,同时亦能具有清晰的边界划分。

这个论述,大抵上就是基于“宗教社会化”问题,对于宗教认同方式提出的另一种社会化要求。因为,“任何一种宗教都具有并且必定具有法律的要素――确切地说有两种法律要素:一种与信仰某一特定宗教之群体的社会程序有关,另一种则关系到宗教群体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群体的社会程序”。9 倘若这个共识能够在宗教信仰体系与公民社会共同体的互动关系中顺利达成,那么,宗教与公民社会的认同方式,便将会因此而具备了丰富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宗教认同方式,因此就可以基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整合为外在性、公共性和社会性。

三.宗教民族主义的现代构成:

民族之宗教性,如宗教之民族性。

宗教是民族文明的根源和生机。自然宗教产生于由地域、文化以及血缘关系等特征所决定的社会群体当中,迄今仍然存在的有犹太教、印度教、道教和神道教等。它曾经得到了种族或民族的支持,也反过来构建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

民族宗教则是在由某种特定的族缘群体所形成的社会传统中产生的。该民族的所有成员几乎天生的就从属于该宗教,缺乏每个人有意识的自由选择。特定的社会群体决定了特定的宗教生活。这样,它就为它所出自的社会族群提供了一种社会――文化的整体性原则,渗透于它所在群体的政治、法律、经济和道德生活之中,其甚者,就表现为人类历史上的政教合一,并相应地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封闭性和排他性。

宗教文化在各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往往是各个民族之间相与区别的一个文化标志。在各民族的历史中,宗教及其文化常常是征服民族强迫被征服民族同化于自己民族的主要手段,要求被征服民族放弃本民族原有的宗教信仰,皈依征服民族的宗教信仰。

从近代民族主义形成伊始,宗教文化就作为民族文化的主要基础及其载体,促使民族主义的基本价值关怀与其宗教性的表达相互一致,从而使宗教民族主义形成为近代以来民族主义潮流中的重要思潮之一,甚至成为了文化民族主义显现其文化整合、文化声望的主要魅力所在。所以,宗教及其信仰成为了民族文化或民族亚文化的主要表达形式。

因此,宗教与民族的因素在当代国际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这两大因素的重迭交叉或者相互利用,促使当代社会的冲突表现得更加扑朔迷离。昔时受跨国界意识形态制约的民族国家意识正在强化,民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当代世界历史的主角,以至于宗教民族主义则成为了现代世界的主角之一。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些主角的构成之中,各国各民族社会的文化、伦理在社会整合的具体过程之中,事实上已经以宗教民族主义的方式与制度的、组织的建构问题紧密联系。为此,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宗教的神圣观念、伦理规范或民族意识,“影响了个人心智并且以独创性地在个人之内发展,这也是通过从属效果的方式而发生的。这只是公共制度的扩展,如果不把它与公共制度联系起来,其形式便无法理解。” 10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宗教民族化的现象,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现象。

当代社会之中的宗教民族主义问题,往往与政治的、经济的、种族的以及宗教的等问题纠缠在一起。民族认同是民族主义思潮中以其认知特征而成为其主要层面之一。

从宗教发展的社会形式而言,宗教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然宗教、民族宗教和世界宗教。这三类宗教的形式及其内容,都曾经作为民族认同的文化根源而作用于历史之中。世界宗教如众所周知的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他们已经超越出一定的种族或民族的局限而普遍传布,其信徒在理论上可以是任何一个民族的成员,仅仅要求信徒自觉地、有意识地接受其宗教创始人的真理。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宗教不仅仅是摆脱了对于自然的依赖,而且也超脱了对于民族或部族的束缚,但是在其历史演进的历程之中,它们或多或少地却与民族国家整合为一体。

虽然,民族的认同有多种途径,但在其主要方面而言,民族认同有其传统的认同方式,大都以血缘、语言、宗教、文化传统和民间习俗作为民族认同的资源;或者是以传统的认同为基础,采用国家认同方式,并以公民身份、现代政治认同的前提。特别是后一种民族认同方式,对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尤其显得重要。

因此,民族的认同,已经作为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文化资源,意味着可与国家认同吻合,而那些文化、种族、宗教血缘等等因素,在以民族主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同时,它们也已经成为了民族国家合法性来源的天然的证明。在这些过程之中,宗教、宗教文化及其信仰,与各民族认同的联系密切。

尽管世界上各种宗教,无不倾向于主张否定或试图逾越世俗社会的权威,表达其价值关怀超越性而否定世俗之此岸性,强调超越的真理和信仰境界的彼岸性,但是,由于民族国家的强大制约,在这些宗教的实际发展过程之中,这些宗教的价值认同及其方式,往往是无法实现对民族或民族国家的真实超越。

基督教往往适应了西方人的精神需要,伊斯兰教往往与阿拉伯人的文化追求相符合,而佛教则是大多数东方人的精神寄托所在,并分别承受着西方历史形态、东方历史形态的严重制约。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西方化或者是东方化的宗教之间,难免存在着彼此难以接受甚至是拒斥的可能性乃至现实性。

时值近代,基督教曾经作为西方殖民扩张的工具之一;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民族独立、解放斗争,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