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如何理解上帝:从证明到相遇?

作者:发布日期:2010-03-11

「黄裕生:如何理解上帝:从证明到相遇?」正文

【内容提要】“如何理解上帝”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宗教与哲学、信仰与理性之间的沟通和结合;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既是哲学(理性)自我提升而走向神圣化的道路,也是信仰摆脱权威与狂热而走上“理性化”的道路。本文区分了这种“理性化”的两条道路,即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心学道路”和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证明道路”,并着重分析了“证明道路”所隐含的神学信念以及康德对此的批判,由此充分展露出这些神学信念的困境。文章指出,“白银时代”俄罗斯宗教哲学对于世人的重要性不在于它们走了一条世人陌生的道路,而在于它们从一开始就走上了“心学道路”,即走上与上帝“相遇”的道路。

如何理解上帝的存在,这一直是基督教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这一问题,才有所谓基督教哲学。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在信仰上帝存在的基础上,才会有这一问题,而从纯粹信仰的角度说,则只有在哲学背景下才会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最初的犹太基督徒来说,上帝的存在只需信仰,无需理解。

因此,这一问题的提出与回答对于哲学和信仰来说,都是一件重大事件。它在根本上显示了哲学与宗教、理性与信仰之间的碰撞与沟通,而从更具体的文化史角度说,它表明了希腊文明与犹太―基督教文明之间的冲突与融合。这种碰撞与沟通一方面使基督教信仰逐渐走上了理性化的道路,至少使基督教信仰摆脱了一些宗教迄今没有摆脱的对“权威”的盲从与狂热,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提升和丰富了哲学本身,使哲学开发出了新的领域。用奥古斯丁的话说就是,信仰使哲学认识到了单凭理性所认识不到的东西。这也就是为什么“如何理解上帝的存在?”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今天加以深切关注的原因。

第一次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并作出系统回答的是奥古斯丁,它实际上开辟了一条理解上帝存在的“心学”道路。不过,这里首先要着重加以分析的是托马斯・阿奎那开辟的另一条道路, 这就是逻辑证明(Beweisen)的道路。 托马斯开辟的这条道路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几乎占据支配性地位。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它的深入分析来提供一个可靠的历史性背景视野,以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去理解对托马斯持严厉批评态度却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奥古斯丁的那些现代宗教哲学家,特别是“白银时代”的俄罗斯宗教哲学家的思想。

实际上,把理解上帝的存在问题完全变成“证明”上帝的存在问题,始于“经院哲学之父”安瑟伦。他把奥古斯丁关于上帝存在的“心学”自明性转化成逻辑自明性。这就是他有名的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证明。虽然托马斯否定了上帝存在的自明性(ansich bekannt),但是,他却完全接受了安瑟伦的启发而开辟出一条强硬的证明道路。

在托马斯这里,关于上帝存在问题的证明被分解为三个方面的问题:(1)“上帝存在”(Gott ist)是否是自明的?(2)“上帝存在”是否是可证明的?(3)上帝是否存在?

我们首先分析前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托马斯是这样证明的:“(1)人们必须承认,一种东西是自明的, 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与我们无关而自明,一种是与我们相关而自明。宾词被包含在主词概念里的陈述就是自明的,如在‘人是动物’这一陈述里,‘动物’就是包含在人这一概念中。(2)只有大家都熟知宾词和主词是指什么, 陈述对大家才是自明的。这一点在证明的第一原理那里是很清楚的,第一原理所涉及的是一些没有人不熟知的普遍概念,诸如存在和非存在,整体和部分等。但是,如果一些人并不熟知宾词和主词是指什么,那么,陈述虽然就其自身而言是自明的,但对那些人来说,它就不是自明的。所以,结果就会像波埃修所说的,存在一些对灵魂来说才是普遍的和自明的概念,但是却只对学者来说才是普遍的和自明的,比如陈述‘无形体的事物不存在于某个地方’就是如此。(3)所以, 我认为……由于对于上帝(这个概念),我们并不知道,他是指什么,所以,对人们来说,‘上帝存在’这一陈述就不是自明的;这一陈述必须通过我们已熟知的东西得到证明,至少要通过在与(上帝的)自然的关联中为我们所知的东西,也即通过(上帝的)结果得到证明。”(注:《神学大全》第1集第2题第1条。)

对第二个问题,托马斯的证明是这样的:“必须承认,存在两种证明。一种是根据原因进行的证明,称为‘因此之故的证明’。这无疑就是一种先验的证明。另一种是根据结果进行的证明,称为‘既然有某物的证明’。这也就是后验的证明,它首先从与我们处于关联中的东西出发,由于结果比原因更引人注意,所以,我们是从结果去进一步认识其原因的,从每个任意的结果出发,只要我们越认识它,就越能证明存在着它的原因。因为结果依赖于原因,所以,结果必定设定了原因在先存在。因此,上帝存在,虽然对我们而言不是自明的,但是,根据我们所熟知的结果却是可证明的。”(注:《神学大全》第1集第2题第2条。)

从托马斯对这两个问题的证明,我们可以发现,他的证明之路至少已给出了两个基本信念。

第一,真正无条件自明的,只有分析判断和同语反复。换句话说,只有逻辑的东西才可能是自明的,或者说,自明的东西只能是逻辑里的东西,实际上,这等于说只有形式的自明,而没有实质的自明。自明的东西不涉及内容或实质。上帝的存在显然不仅是形式,同时也是实质的。因此,无论如何,上帝的存在都不是自明的。实际上,这就完全否定了奥古斯丁理解上帝存在的“心学”道路,即通过走向心灵,敞开内心,便可接受上帝之光的照耀而直接见证上帝,从而显明上帝存在的自明性。“你指示我反求诸己,我在你引导下进入我的心灵,我所以能如此,是由于‘你已成为我的助力’。我进入心灵后,我用我的灵魂的眼睛――虽则还是很模糊的――瞻望着……永定之光。……谁认识真理,即认识这光;谁认识这光,也就认识永恒。惟有爱能认识它。”(注:奥古斯丁:《忏悔录》第七卷第10节,周士良译,第126页。 )对于奥古斯丁的“心学”之路来说,为了理解上帝存在,并无需特意的(逻辑)证明,而只需去实践――反求诸己而去爱“他者”。但这绝不意味着盲目信从。“信仰了才能理解”的真正意思是说,唯有爱上帝才能使(让)上帝进入我的心灵而使我心明眼亮,从而见证上帝的神圣。

这里涉及到对“爱”的理解。爱就是奉献一切。一切的什么呢?一切的关联物,一切的世俗物,简言之,一切的经验事物。奉献一切,也就是放弃这一切。剩下什么?纯粹的“生命”, 纯粹的自在的自身(Selbst an sich)。因此,爱, 也就是从经验世界退回自身而守护于自身。财迷心窍者、色迷心窍者不会爱。从声色货利中退身出来,更确切说,从经验世界中退回到自身,也就是敞开“心窍”,敞开思想从而让他者自在。在这个意义,我们可以说,爱就是敞开的思想,换个角度说,爱就是“设身处地”地思想,就是思想着(他)而让(他)自由――自在。奥古斯丁的“先信仰后理解”真正说的就是通过爱来理解。因此,它并不是要人们盲目信从,恰恰是要人们通过敞开思想或心灵,也即通过爱,来迎候与见证神圣之光。对于爱,对于设身处地的思想来说,上帝的存在都是直接可见证的,用现代哲学家马丁・布伯的话说,就是上帝是可直接与之相遇的。因此,“心学”之路也是一条人人之路――只要敞开心灵,或说,只要去爱,人人都可以与上帝相遇,都可以是上帝存在的见证者,而无需特殊阶层的人(如波埃修所说的“学者”)来把上帝存在证明给大家看。

第二,否定了奥古斯丁的“心学”道路,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否定了上帝自我显示的可能性。因此,托马斯的证明给出了另一个基本信念:上帝的存在不是他向我们显示出来的,而是由逻辑的演绎证明来显现的。因此,只有通过逻辑的演绎证明,才能理解和确认上帝的存在。虽然这种证明是一种后验的证明,因而必须以现实世界中我们所熟知的事物为依据,但是,现实事物只是我们通往上帝的出发点,我们并不能在现实的具体事物中直接领会、洞见上帝的存在。上帝存在的绝对性和神圣性是由逻辑证明在形式上的必然性来显明和担保的。在这个意义上,托马斯的上帝不是真正现实中的上帝,而是逻辑中的上帝,是由逻辑演绎给出的概念化的上帝。

托马斯最为著名的是他关于上帝存在的五个证明。这五个证明最为深刻地体现了他的“证明”之路的基本信念,同时也最为集中地隐含着“证明”道路的问题,由于这五个证明为大家所熟悉,所以,为了分析的需要,这里根据其基本意思只作简单的重述。

第一个证明是根据运动:世界上有事物在运动,这是确切无疑的事实。凡运动的事物总是为另一物所推动,而这另一物又必为其他物所推动。依此递推,必有一个不为其他事物所推动的第一推动者,否则运动就是不可能的。这个第一推动者就是上帝。第二个证明根据动力因:在感性事物中我们发现存在动力因系列,每个事物都以在先的事物作为其动力因,依此回推,必定存在第一个动力因,因为如果没有最初的动力因,也就不会有中间因和最后的结果,而这是与存在着动力因系列这一事实相矛盾的。这个第一动力因就是上帝。第三个证明是依据可能性与必然性:我们发现,有些事物处于产生和消亡的过程,因此,它们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如果一切事物都只是可能性事物,那么也就意味着在某一刻一切事物都可能不存在,而如果在某一刻一切事物都不存在,那么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存在,于是,现在也不可能有事物存在。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有可能性事物存在,必定有必然性事物存在作为其原因,而这个必然性事物又有其必然的原因,由此推论下去,同样会找到一个自身就是必然的终极因,它“不从其他地方获得其必然性原因,却是其他事物的必然性原因”。这个终极因就是上帝。第四个证明是根据事物中发现的等级:事物在善、真、贵方面是有差别的,简单说,就是事物的完善性各不相同;但显而易见的是,事物的不同完善性是由它们接近一个最高完善性的存在者的程度决定的,或说是与最完善的存在者相比较才能显明出来的,因此,必定存在一个最完善的存在者;而且它还是一切完善程度各不相同的其他事物的最高原因。因为完善程度不一样的事物组成了一个完善性等级系列,其中,较完善的事物是较不完善的事物的原因,就如火是最热的,它就是一切热的原因。“所以,必定存在一个最完善的存在者,它是一切存在者存在、善和其他完满性的原因。这个存在者就是上帝。”第五个证明依据事物的目的性:我们发现,自然界里那些无知的事物都是有目的地活动,而且往往是以同一种方式活动,以便达到最好的目的。显然,无知的东西如果没有受到一个有思想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引导,它们是不可能去追求目的的。所以,必定存在一个理性存在者,由于它,无知的事物才会趋向目的,这个存在者就是上帝(注:《神学大全》第1集第2题第3条。)。

这五个证明毫无例外地都是“后验证明”,也即从结果的存在回推原因的存在。这意味着,这五个证明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信念上:因果性关系这种观念是绝对可靠的。如果因果关系不是绝对必然的,那么这五个证明就都是无效的。

但我们如何具有因果性观念?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后天(验)获得的,这是休谟的答案。B事物经常跟在A事物之后出现,这种现象的不断重复就在我们心灵中形成一种习惯:一旦出现A, 我们就会习惯地认为B也一定会出现,即认定A与B之间有因果性关系。在这里, 因果性关系显然只是一种后验(后天)的思维习惯,它只具有主观必然性――我们不得不按这个思维习惯去观察、思考事物,作为客观对象的A与B之间是否有因果性,我们并不知道,我们至多只能对A给我们的印象与B给我们的印象之间作出因果性判断。也就是说,因果性观念只是我们用来解释、描述知觉世界的主观原则,它只能运用于知觉世界的事物,即印象或观念。显然,如果上帝的存在是客观的,而不是知觉里的一种印象,那么,就不能用仅仅是主观原则的因果性关系来证明上帝存在。即使我们退而认可用这种因果性观念去证明上帝存在,其结果也将如一切建立在此观念基础上的知识一样变得不可靠,因为谁能担保“习惯”不会改变?因此,如果休谟的答案是正确的,那么,对上帝存在的因果证明就是不可靠的。――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并不是要反驳托马斯的证明,而是试图揭示托马斯理解上帝的“证明之路”所隐含的基本信念和深层困境。

如果根据康德的观点, 把因果性观念理解为一种超验的(transzendental)知性概念,那么情形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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