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功能整合与职能分隔――当代教会与中国社会结构

作者:李向平发布日期:2010-07-24

「李向平:功能整合与职能分隔――当代教会与中国社会结构」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国家、社会的结构与一个宗教组织及其制度的安排,就其本质而言,大抵上属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范畴,也就是人们常常说的政教关系。它们常常表达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教会与国家之关系(Church-state)、宗教与民间社会之关系(religion and civil society)、宗教取向与历史行动模式之关系(religious orientations and the modes of historical action)。1 这里提到的第一种形式,是政治与宗教或者是政府管理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第二、三类形式则是指社会变迁、历史文化与宗教信仰、宗教组织等层面之关系。它们均有一个伴随历史、社会变迁而不断转变的过程,同时体现出社会变迁的历程和时代特征。

有关政治与宗教的复杂关系,政教领域中的理论讨论已具有十分值得注意的丰富成果,建构有多种模式的互动关系,如宗教优位型、政教交叉型、政教分离型、政治优位型等形态,而每一种形态之中又可以细分出相关的更多的政教关系模式。宗教优位型之中可以包括祭政一体型、圣俗紧张型、信仰对立型;政教交叉型之中可以分为政教共生型、政教分裂型;政教分离型之中则有宗教积极型、政教非友好型、疑似完全分离型;政治优位型之中也有宗教操作或宗教利用型、宗教统制型或宗教抑压型以及宗教完全否定型。2

然而,在不同政权的统治形态之中政教关系也将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如在民主政治之中,往往是宗教自由的原则体现比较具体而充分,政治与宗教的交往常常在具有公共特征的宗教事务领域之中,而不涉及权力因素。相反,在威权统治的国家,政治对于宗教团体常常呈现主导功能,实行支配或管理的角色,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及其运作。这就是说,教会与国家的分离实际上是指两者之间在制度层面上的分离,以防止教会拥有国家机构的权力,或者是教权与国家权力的结合,而宗教与政治则作为社会生活的两大层面,并非政教分离制度所指示的对象。3

具体而言,政治与宗教之间的复杂关系更是可以表现为七个层面的互动:

①合法性(legitimacy)。国家可以全面支持某一宗教甚至是把它置于国教的地位,或者是借助于宗教的观念来强化其统治的合法基础;相反,国家亦可以将某一宗教定性为不合法,禁止其转播发展。

②意识形态(ideology)。宗教意识可以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与之适应并随机变化。然而,宗教教义也可能促成政治意识形态的变化。

③宗教与政治之间的互动(interaction)。宗教可以发挥强化民族感情、团体拥护与集团效忠的功能。

④组织(organization。国家政府往往为了某些统治上的需要而介入宗教组织的构成。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宗教组织的成员大多数会成为政府政策的追随者;另一方面,宗教人士也可能参与其他政治组织,甚至是建立其他神权统治式的政治。

⑤立法(legislation)。宗教团体的合法地位受到法律的规范;宗教团体有时也能对法律的规范发生影响。在某些国家则可以看到宗教团体的法规章程受到政府的干预。

⑥运作(functionality)。宗教组织或政府均能凭借操持某些宗教资源,或设定特指的章程,以干预或介入对方的运作。

⑦价值系统(values system)。宗教与政治均属于价值的主要构成。个人、国家、社会、政治等价值层面,均能够感觉到宗教与政治的关涉。4

因此,教会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既属于政教关系的范畴,亦不仅仅局限于政教关系,而是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新环境中如何为教会定位,如何强化教会组织的宗教性职能以及教会组织的自主性诉求的问题,其中既包含了中国基督教内部各种组织关系的梳理,同时也在中国基督教教会组织不断地与中国社会相互适应而不断演进的社会脉络之中,内涵了教会组织与国家、社会的复杂关系。5

实际上,不论是政府机构与宗教组织之间,还是宗教信仰、宗教组织与社会、政治之间的关系,都难以在制度层面做出明确的分离,反而是在各个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有时甚至是非常密切的关系。那么,宗教组织及其组织的运作情形,便将是国家与宗教、社会与宗教之间结构性关系的最好视角之一。尤其是中国基督教教会组织及其与当代中国社会的复杂关系,基本上就构成了中国基督教与中国社会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表达了当代中国社会及其结构的真实变迁。

社会制度的结构与宗教组织的社会定位是这个问题的两大层面,既在历史、社会的实践上彼此互动,同时也可以在宗教社会学理论层面上可以相互说明,最终则是以社会变迁与宗教组织的互动关系,表达出一个国家以及社会的进化历程。所以,中国基督教教会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关系,应当置于宗教组织与国家政治乃至与国家、社会的多种关系之中来予以检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处于深刻而持续的调整之中。国家对于社会的总体控制及其权力从社会领域的大幅度撤出及其影响令人瞩目,国家行政权力直控制代社会的格局也被社会改革所带来的社会变迁而逐步打破。社会的变迁,促使宗教已经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予以对待了,即将宗教视为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同时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社会群体活动的社会实体。6

伴随着这一社会变迁,当代中国的基督教及其教会组织,在这一进程中获得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生存空间。但由于历史原因,作为社会组织的基督教会同日益扩展的社会空间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其社会功能也因此而受到相应的限定。这种相应的结构性限定,不仅仅来自于国家,同时也来自社会。因此,当代中国基督教教会在其内部组织结构及运作模式方面呈现了一种独特的面貌,即从一个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控制的政治团体转型为一个雏形具备的社会团体,进而发展出既区别于国家机构又区别于自主性民间社团的权力关系及运作逻辑。教会、神职人员和教牧人员同政府、信徒处于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关系之中。

这些关系的整合与变迁恰好是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成果之一,既说明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历程,亦表达了中国教会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系,同时也表达出教会与社会之间所存在的那种特殊的结构性关系及其转变,从而在制度设置层面奠定了中国基督教教会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的“结构同型”的存在模式,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变迁趋向。

本文即以当代中国基督教及其教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领域及其所取得的发展及其特征作为主要的研究内容,其要点如下:

(1)中国基督教与其他宗教一样,同样具有一种政治与社会层面的双重特性,而其宗教结构以及作为社会团体的教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制度空间日益开展的内在关系,亦同样具有这一制度特征。这种关系承受着来自国家与社会两个方面的限定。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的宗教政策框架下,教会组织已经成为国家管理机构之内的社会团体,成为执行国家宗教管理事务的自治组织及其重要的代理人,从而在当代中国宗教、基督教与社会结构层面上以“运作式功能整合”与“监控型职能分隔”7 为双重特征的结构性关系。

(2)中国基督教教会组织从单一的政治团体向社会团体转型的表达形式。目前,中国大陆的基督教教会组织的法律定位均为社会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从而在其内部组织结构及运作模式方面呈现出法人团体和法律实体的独特面貌,在其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上已经出离了国家上层建筑,取得了团体自治的法律基础,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之中,它们的权力关系及运作逻辑又区别于一般的自主性民间社团,自觉不自觉地带有相当程度上的行政管理色彩。

(3)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或国家与社会之中间地带的教会组织及其功能,决定了当代中国教会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关联,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当代中国社会正在由一个传统总体性社会向一个多元分化的公民社会变迁的结构特征。教会组织及其神职人员、教牧人员同政府管理部门、宗教信徒之间以及信徒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复杂互动,将是教会结构与社会结构同型同构、多元互动的一个基本表达形式。

通过以上三大层面的论述,本文将构成基督教教会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之结构的宗教社会学视角的讨论,并同时检视本文提出的中心概念――即中国宗教所具有的运作式功能整合与监控型职能分隔的社会特征。

二.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区隔方法

宗教与社会之间的结构关系,宗教事务的社会性公共特征,最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反映出国家政治与社会宗教的直接联系,而非简单的政教关系之间的分与合。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概念,宗教与国家、社会之关系的处理就初步走上了一条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路径。1996年3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次把宗教事务定义为"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从此,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了55件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以构成或处理当代中国社会之中的宗教事务等事宜。

然而,当代中国宗教事务的结构构成还不仅仅是出自一种法规及其事实。与此相应的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之概念和主张的提出。8 这个概念的提出及其论证,对于改变建国以来宗教是一种鸦片的政治道德偏见,论证宗教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的积极功能,无疑是具有莫大之影响,是一个极大的社会方便。但是,这个概念的政治内涵,却在一定程度上飘溢出了宗教法规的制度限定,单方面地着重对于宗教层面之政治、行政乃至政治道德的规定了。所以,当代中国宗教与社会之间的界限划分方法,乃是一种双重的界定,是法规制度与政治道德的双重制约。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发起人吴耀宗曾经认为:“今天新中国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事实。但新中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是以马列主义,包括马列主义的无神论为指导思想的。这两个事实的本身并不是互相冲突的,因为不管是相信马列主义的,或是相信宗教的,他们都可以在建设祖国,保卫和平,为人类谋幸福的共同愿望下团结起来。”因此,“我们并不否认,在新中国内部,在宗教和非宗教之间,在有神与无神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这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一定可以得到适当的处理的。”9

就意识形态而言,宗教与新中国之意识形态存在的矛盾不可回避,但是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层面宗教的积极功能则可以正常发挥,从而构成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协调、彼此适应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了宗教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公共事务,能够借助于政策、法规来界定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可以将其关系之处理方法制度化乃至法律化。然而,这毕竟回避不了在有神论与无神论、在宗教神学与马列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对于这个矛盾,中国社会就难以单纯使用法规、制度化的方法来界定和处理,只能依赖于政治和政治道德的约束了。

这个约束,当然不是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教牧、神职、教学人员及宗教信徒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可以到街上到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的场所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直接的一个君子协议,一种政治默契。

这就是说,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政教之间存在着合作之道。10 所以,从国家这个方面说,国家应该有一个好的宗教政策并且加以切实贯彻,宗教必须讲政治;从教会方面说,应当在信徒中确立爱国主义的思想并鼓励信徒在行为上将此实践出来,宗教组织应当自治。11 即使是宗教信徒与不信宗教者、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存有一定的矛盾,这也是人民内部的思想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那种“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的经文,在人们之间强调“信与不信”的矛盾乃至两者之间的对抗,只会对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展起到负面的功能。因此,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在有些情况上就不是纯粹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它可能是构成破坏广大人民享受新社会、新生活的自由的问题。从国家来说,不能因为某人某事是宗教方面的或涉及宗教的,就认为必然只是宗教问题,只是人权问题和法律问题,而把其政治性质和政治后果置诸脑后。12

毛泽东同志说:“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整个思想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从思想体系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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