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评密尔的因果理论

作者:发布日期:2014-09-28

「陈晓平:评密尔的因果理论」正文

内容摘要:

密尔继承培根的排除归纳法的思想,提出著名的五种实验研究方法,并对因果关系给以定义,其定义的核心是普遍因果律。既然密尔不接受康德的先验理论,他就必须为普遍因果律的合理性给以经验主义的辩护。他把普遍因果律奠定在简单枚举法的基础之上,他的这一辩护一般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关于因果关系,密尔在休谟的两类事件恒常汇合的基础上加进了"无条件性"的限制。这一限制带来两个严重后果:使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次序成为不必要的和使因果关系的载体由现象或事件变为实体与其属性。

1、密尔因果理论的由来

归纳逻辑在遭受休谟质疑的沉重打击之后,使之恢复元气、东山再起的哲学家中首推密尔(穆勒)。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在其名著《逻辑体系:推理和归纳》(1843年)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归纳逻辑和因果理论,其中包括五种"实验研究方法"(Methods of Experimental Inquiry)。这五种方法也被人们称为"探求因果关系的方法"或"密尔方法",其中包括:差异法、契合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密尔承认这五种方法是对培根提出的作为科学方法的归纳法的精制,他称培根为"归纳哲学的奠基人"(〔1〕, p. 313)。

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在其《新工具》(1605年)一书(其书名是针对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而来的),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推理的新方法,通常称之为"排除法"(methods of elimination)。排除法不仅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演绎推理,而且不同于亚里士多德提及的简单枚举的归纳方法。在他看来,前者的大前提是没有得到证明的,后者从个别经验一跃而至普遍结论,其过程过于匆忙和草率。总之,传统推理的结论都是靠不住的。培根认为他的排除法提供了从观察经验到普遍命题之间的"思想阶梯",从而使普遍结论一步一步地奠定于坚实的经验基础之上。

排除法的基本思想是:在诸多相关性质中通过比较进行排除,最后唯一地留下一个未被排除的性质,那个性质就被看作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本质关系,即该现象的"形式"或"形式原因"(formal cause)。其具体步骤体现于三个"比较事例表"(Tables of Comparative Instances),即:呈现表(Table of Presence)、缺失表(Table of Absence)和程度表(Table of Degrees)。这三个表其实就是密尔方法的雏形,大致对应于后者的契合法、差异法和共变法。密尔说:排除法 "这个名称……很好地表达了它的操作……该操作自培根时期以来被看作实验研究的基础"。(〔1〕, p. 392)不过,在密尔看来,培根的排除法和因果概念是相当粗糙的,为此,他要对之加以改进。密尔方法的宗旨是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他关于因果关系的定义前后有所变化,不过其核心即普遍因果律是始终如一的。

2、关于普遍因果律的辩护

密尔首先从自然齐一性(uniformities of nature)谈起。世间的每一现象都以某种齐一的方式与其他现象相联系,现象之间的最基本的齐一性有两种即:共存(co-existence)和接续(succession)。前者是共时的,与描述空间关系的几何学密切相关;后者是历时的,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因而与研究因果关系的归纳法密切相关。

密尔把因果关系看作现象之间的"恒定的接续"(invariable succession),这个看法显然是受到休谟把因果关系看作现象间的"恒常汇合"的影响。密尔说:"因果律--被公认为归纳科学的主要支柱--不过是人们熟悉的真理,即接续的恒定性是通过对自然中的每一个事实和另一个先于它出现的事实之间的观察而发现的;此发现独立于所有关于现象之滋生物的终极模态的考虑,也独立于任何关于'物自体'(Things in themselves)之本质的考虑。"(〔1〕, pp. 326-327)

如同休谟,密尔认为因果关系得自于人们对先后相继的现象的观察,而无需对现象之终极物或物自体的思考。密尔这里所说的"物自体"是来自康德的概念,显然密尔是站在休谟的现象主义或经验主义一边,而反对康德等人的先验论哲学。不过,密尔与休谟的一个不同之处是,他没有把因果关系完全归结为现象之间的恒定接续或恒常汇合,而是在此现象之上加上一条规律即他所谓的"普遍因果律"(the law of universal causation),有时简称为"因果律"。普遍因果律说的是:"所有具有开端的事实都有其原因",并且"这一真理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 。

通俗地讲,普遍因果律就是"凡事都有其原因。"为什么说它与人类经验共存呢?那是因为先后相继的现象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而普遍因果律则是一切恒定接续的经验现象所依赖的。因此,密尔把普遍因果律又叫做"相继现象的普遍律"(the universal law of successive phenomena);(〔1〕, p.323)把原因和结果定义为:"对于某些事实,某些事实总是并且(正如我们所相信的)将继续跟踪而来。那恒定的先行者(the invariable antecedent)就叫做原因;那恒定的后继者(the invariable consequent)就叫做结果。"(〔1〕, p. 327)

然而,密尔的这些说法并非清晰明了的。我们可以承认相继现象是与人类经验共存在的,更确切地说,时间过程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但这绝不意味着普遍因果律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因为普遍因果律涉及世间所有现象,因而远远超出人类可以经验的范围。正因为此,作为经验主义者的休谟只谈现象之间的先后相继或恒常汇合,而不谈普遍因果律,甚至把因果律消解为现象之间的恒常汇合(不过他在附加条件中又暗暗引入普遍因果律,这是休谟理论的不协调之处,另当别论);与之相反,康德注意的焦点正是普遍因果律,但却把它看作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密尔则走向第三条道路即:在强调普遍因果律的同时把它看作是经验的而不是先验的。这如何可能呢?这是密尔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他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是对休谟问题的一种回答,尽管密尔本人并未明确地这样宣称。现在我们就来考察密尔是如何回答这一问题的。

密尔认为,全部归纳的有效性依赖于作为归纳基础的那个假设的有效性,那个假设就是普遍因果律即:所有现象都有其原因;所谓原因就是被一现象恒定地跟随的那个先行者。那么,那个基本假设本身是有效的吗?作为经验论者的密尔不接受直觉论或先验论的观点,即把普遍因果律看作理性的直觉或先验原则,而把它看作来自经验的,它本身就是由经验推理即归纳法而得出的结论;具体地说,普遍因果律是通过归纳法从诸多具体因果律概括而来。这里似乎有一种恶性循环:归纳法的有效性是以普遍因果律作为基础,而普遍因果律的有效性又依赖于归纳法。密尔否认这里有循环证,因为此归纳非彼归纳。以普遍因果律为基础的归纳法是排除法,也被密尔称之为"科学归纳法";而用以得出普遍因果律的归纳法是简单枚举法,这种方法曾被培根批评为"松散和不确定的"思维模式。这意味着,具有严格确定性的科学归纳法最终奠基于不严格和不确定的简单枚举法上;这又如何可能?对此,密尔的回答是:"简单枚举法的不确定性是与概括的广度成反比例关系的。这一过程是迷惑的和不充分的程度正比于观察对象在范围上的特定性和有限性。随着广度的增加,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就越来越少地带来误导;对于最普遍的那类真理,如因果律、数学原则和几何原则等,只需这种方法就可提供适当的和令人满意的实证,而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1〕, p. 569)

然而,密尔的这一说法即"简单枚举法的不确定性是与概括的广度成反比例关系的"似乎是一厢情愿的。一般而言,情况恰恰相反,即简单枚举法的不确定性是与概括的广度成正比例关系的。如"所有地球上的天鹅是白的"同"所有欧洲的天鹅是白的"相比,前者的广度更高而不确定性更强,或者说,更容易被证伪。对此,密尔下面的话似乎是一种回答:

"如果我们假设某个概括的对象是如此的广泛以致没有时间、没有地点和没有情况的组合,只是必须提供一个关于它真或假的事例,并且如果它从未被发现是假的,那么,它的真不能依赖于任何(事例的──引者)的排列(collocations),除非这个排列出现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它也不能被任何对抗者挫败,除非它从来没有实际出现。因此,它是一个与所有人类经验共存的经验律;正是在这一点上,经验律与自然律的区别消失了,并且这个命题取得可进入科学的最坚实地建立起来和最具广泛性之真理的地位。"(〔1〕, p. 569)密尔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普遍因果律的概括是如此之广泛,以致它既不可能被经验证实也不可能被经验证伪,但人们的经验却离不开它,因此它与人类经验是共存的,因而是可靠的。这不禁使人想起罗素关于归纳原则的辩护,其基本思想也是如此;不过,二者之间有一个最为关键的区别是:密尔所说的普遍因果律是一个全称命题,即把世间所有现象都概括在内,而罗素所说的归纳原则并不断定某种现象必然出现,而只是可能出现。罗素表述的归纳原则的确既不能被经验证实,又不能被经验证伪。与之不同,密尔表述的普遍因果律从逻辑上讲虽不能被经验证实,但却可以被经验证伪,即只要在宇宙间找出一个反例即可。那么,密尔为什么说普遍因果律也不能被经验证伪呢?我们从密尔的另一段话中似乎可以找到某种解释。他说:

"对于因果律来说,我们不仅不知道有任何反例,而且那些限制甚至明显抵毁特殊规律的反例不但不与普遍规律相冲突,反而认证普遍规律;因为在所有对我们的观察充分开放的场合,我们都能追寻到不同的结果:发现存在于通常事例中的原因并不出现,或者消失在通常事例中的原因是出现的。"(〔1〕, p. 571)

如此看来,密尔把普遍因果律看作一个全称存在命题,即:对于任何现象,至少有一先行现象是它的原因。这个命题是"对我们的观察充分开放的",因为你在此时此地找到的一个反例并不能排除我在将来某一时刻和某一地点找到它的一个正例,所以,对于某一现象的原因我可以永远找下去,在任何时候你都不能说,在宇宙间没有一个现象是所研究现象的原因。特殊规律都是有时空限制的,因而它们可以被经验证伪;与之不同,普遍因果律是没有时空限制的,因而它不能被经验证伪。

至此,密尔对普遍因果律的辩护从逻辑上可以说得通了,他进而为归纳法和其他特殊规律加以辩护。他做出非常乐观的结论:"由此而具有确定性的原因和结果的规律能够把确定性传递到所有其他归纳命题,只要这些命题能够由它推演出来;那些比较狭窄的归纳可以被看作从因果律接受到最终的认可,因为它们中间没有一个没有得到比以前更多的确定性,当我们能够把它们同那个宽广归纳联系起来,并表明它们不能被否定,否则就同因果律──所有开始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原因──不相一致了。这样,我们初看起来不一致的做法就得以辩护,这做法是:一方面主张简单枚举法适合于证明这个普遍真理,即科学归纳法的基础;另一方面反对把其他任何狭窄归纳法奠基于简单枚举法之上。"(〔1〕, p. 571)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像密尔想像得那么简单,因为他的辩护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正因为普遍因果律既不能被经验证实又不能被经验证伪,所以,它不是经验的而先验的(后来罗素正是根据这一特征把归纳原则看作先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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