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

作者:发布日期:2016-03-15

「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正文

【摘要】 通过语义分析可以发现,“能不能从事实推出价值”其实是个假问题,因为人们只有从“事实”中才能依据“需要”推出“价值”,所以真实的问题在于“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西方主流哲学在这方面误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凭借认知理性精神将“是”与“应当”嵌入到了某种二元对立的理论架构之中,没有看到两者之间通过“需要”这个核心纽结形成的交叠互动。

【关键词】 事实  价值  是  应当  需要  认知理性  二元架构

自从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质疑后,“能不能从事实推出价值”的话题就成了西方学界挥之不去的一大魔咒,纷争异议一直不见消停。其实,只要如其所是地澄清了“事实”与“价值”的核心语义,尤其是抓住了它们以“需要”为纽结形成的互动关联,我们不难揭开事情的谜底并发现西方学界的错谬之处。

先来看“事实(fact)”的概念:在理论话语和日常言谈里,它主要是指各种东西的“存在(being)”状态;所以,一旦人们指认了某个东西的存在,就会说它“是”一个“事实”,反之则会说它“不是”一个“事实”。就此而言,在人类心理中,“事实”总是与认知要素直接相关的:只有通过或感性或理性的认知行为,人们才能指认某个东西是不是存在,如果存在其状态(现象或本质)又是怎样的。进一步看,所谓“描述”主要就是指人们在认知维度上指认各种东西的存在状态的观念或语句,因此可以说“事实”也首先构成了“认知性描述”的“对象(客体)”。西方哲学一方面主张“本体论”旨在考察各种东西的存在状态特别是终极原因,另一方面又强调“认识论”与“本体论”的紧密关联,并且十分看重试图揭示事物本质的“理性认知”的地位意义,也是出于这一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构成认知性描述的“对象(客体)”的,大多是像日月山川这样在人的主观心理之外“客观”存在的东西。所以,人们也常常在“事实”之前加上“客观”的修饰词;西方语言从“object”到“objective”的语义绵延,更是对此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过,我们没有理由因此断言“事实”只能是“客观”的,因为倘若严格按照“在主观心理之外存在”的核心语义理解“客观”的概念,我们其实不得不承认:除了像“这里长了一朵花”这样的“客观事实”外,世界上还存在像“我梦见了猫”、“他暗恋张三”这样的“主观事实”,而心理科学的任务正是通过描述这类主观事实的存在状态揭示心理活动的本质规律。澄清这一点,对于我们纠正那种把“事实”限定为客观、把“价值”说成是主观的成见十分重要。

休谟质疑中的“是(is)”字也是围绕“存在(being)”的核心语义才与“事实”相关的。众所周知,古希腊哲学的“存在(estin、on)”概念原本就来自系动词“是(eimi)”,并且与理性认知密不可分。[1](PP592-641)休谟虽然没有提到这一点,但从“上帝的存在”、“为理性所察知”等上下文语境看,他在质疑中对于“is”的选取明显也是基于这一传统的。值得一提的是,在作为系动词的现代语用以及“实事求是”等古代文本里,中文的“是”字同样关涉到事实的存在状态。

当然,考虑到日常语用的丰富多变,我们也不能僵化地以为唯有包含“是”字的语句才是或都是关于“事实”的认知性描述。一方面,“这里长了一朵花”的语句虽然没有“是”字,却像“这是一朵花”的语句一样属于事实性的描述;另一方面,“做个好人是张三应当达成的目标”的语句尽管有个“是”字,却首先构成了下面要讨论的“价值性诉求”(言说者表达自己希望张三成为好人的意愿态度),因此明显有别于“张三是位女士”的事实性描述。换句话说,当且仅当一个语句从认知角度指认了某种东西的存在状态时,它就是事实性的描述,不管其中是不是含有“是”字。

再来看“价值(value)”的概念:它相比而言要复杂一些,但我们也不难依据人们的日常语用,在最广泛的意思上将它定义为“某种东西对于人们满足需要具有的意义效应”,其直接表现形式就是大家熟知的“善恶好坏”。本来,在日常言谈里,正如“我觉得那块钻石价值连城”、“这本书对你没啥价值”等语句可以表明的那样,人们主要就是在各种东西对自己或他人具有的用途效应的核心语义上理解运用“价值”这个词的;就连“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术语,也是旨在展示各种东西在现实生活特别是商品经济中对人呈现的不同意义。刚才的界定只是以此为基础特别强调了“需要”这个人生在世的原初性事实:人活在世上,都有这样那样的“需要”,只有满足了某种需要,他才能维系自己的某方面“存在”,不然哪种需要得不到满足,他的哪方面“存在”就会受到损害。

“需要”在此扮演的关键角色在于,要是没有与人的需要形成关联,某种东西对人发挥的单纯作用尚不足以构成它对人而言的“价值”,因此也不足以引发人们对它的“评判”和“诉求”。例如,阳光照着我热烘烘,就其本身而言只是对我的身体产生了“非价值”的作用(仅仅让我感到温度升高了),却还不具有“价值性”的意义(所以我单凭这种作用无从评判它的善恶好坏);只有在这种作用与我的冷暖需要形成关联的时候,它才会形成“价值性”的效应,并且引发我对它做出相应的评判(“阳光照着我真舒服”或“阳光快把我烤熟了”),提出相应的诉求(“我想晒会太阳”或“我要躲到树下”)。在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世界”总是与人的“需要”息息相关的“意义世界”。

进一步看,区分善恶好坏的价值标准也在这里:既然“需要”只能靠这样那样的东西来满足,人们就得留心世上的各种东西对于自己满足需要是不是有帮助,并且把有益于满足需要的叫做“善”的,把有害于满足需要的叫做“恶”的。例如,我用大米满足了饮食的需要,就会把它当成这方面的好东西;你受到缺钱的阻碍没满足买房的需要,则会把它当成这方面的坏东西。正是基于这一点,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才会不约而同地将“善”界定为“可欲性”,如亚里士多德声称“善是欲求的目的”[2](PP3-5)①,孟子宣布“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等。

就此而言,在人类心理中,“价值”总是与意志和情感的要素直接相关的:“需要”作为“想要(will)”其实也就是哲学上说的“意志”,而它们在得到满足后又会让人产生“快乐”的“情感”,并且形成指向各种好东西的“喜爱”,由此在“情意绵绵”的两位一体中转化成人们从事各种行为的基本动机;《墨子・经上》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正是这个意思。所谓“诉求”主要就是指人们在情意维度上对于各种东西的价值意义持有的意愿态度及其表达,并且因此不同于人们在认知维度上指认各种东西存在状态的所谓“描述”。

休谟质疑中的“应当(ought)”也是围绕“满足需要的意义效应”这一核心语义才与“价值”相关的。诚然,它在日常语用中往往包含“有必要”的强制性意蕴,但后者仍然是以上述语义为基础的:正像“我应当出门晒太阳”、“你应当躲开泥石流”等语句表明的那样,面对那些对于自己满足需要有着重要善恶意义的东西,人们就会提出“应当”强制性地趋于或避免它们的价值“诉求”。进一步看,所谓“应然性”也是在“基于需要的诉求”这一核心语义上,才与“指认存在状态”的“实然性”形成了鲜明对照,并且分别构成了“价值”与“事实”的同义词。

当然,同样考虑到日常语用的丰富多变,我们也不能僵化地以为唯有包含“应当”二字的语句才是或都是关于“价值”的应然性诉求。一方面,“我喜欢(想要或选择)喝牛奶”的语句虽然没有“应当”一词,却像“我应当喝牛奶”的语句一样首先构成了价值性的诉求;另一方面,“太阳明天应当照常升起”、“再过五分钟泥石流就应当到达这里”的语句尽管包含“应当”二字,却仅仅构成了实然性(事实性)的描述(言说者围绕太阳或泥石流的存在状态做出的推理或猜测),因此有别于“我应当出门晒太阳”、“你应当躲开泥石流”的应然性诉求。换句话说,当且仅当一个语句旨在表达人们对于某种东西的价值意义持有的意愿态度的时候,它就是价值性的诉求,不管其中是不是含有“应当”一词。

澄清了事实与价值的核心语义,现在我们就可以来辨析“价值性评判”与“事实性描述”和“价值性诉求”之间的微妙异同了――这其实才是问题的最纠结之处。

所谓“评判”主要是指人们对于各种东西的价值意义展开的评价判断,像“这朵花很美(这朵花是美的)”、“我做了个噩梦(我做的是噩梦)”等。因此,“评判”与“诉求”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涉及价值;不过,这不意味着它也像“诉求”那样能够与指认事实的“描述”截然分开了。问题在于,正像日月山川等自然事物一样,“价值”这种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自己的“存在状态”,而“评判”恰恰试图从认知的角度指认各种价值的存在状态(指认某个东西是否对人具有某种意义)。例如,“阳光照着我真舒服”的命题,就是从认知角度指认了“阳光具有满足我的温暖需要的有益价值”这种实然性的一面。就此而言,“价值性评判”理应视为人们针对价值的“存在状态”这种特殊“事实”展开的“认知性描述”,并且因此与作为人们针对价值持有的“意愿态度”的“价值性诉求”鲜明有别。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将人生在世的所有事实以及认知性描述细分成两大类了:一类是本身不包含价值因素的“非价值事实”,像“太阳升起来”、“马儿正在跑”等,人们围绕它们做出的就是“非价值描述(纯粹的事实性描述)”;另一类是本身包含价值因素的“价值性事实”,像“阳光真舒服”、“马儿很温顺”等,人们围绕它们做出的则是“价值性描述(评判)”。于是,在这样的分类中,“评判”也不再是与“描述”天壤有别的了,毋宁说它们同样属于事实性的描述,只不过作为“价值性描述”,它们指认的不是各种东西的非价值存在,而是各种东西对人的意义效应这种价值性的存在。同时,那种认为凡是带有“是”字的语句都是纯粹的事实性描述、不是价值性评判的见解,当然也没法成立了:尽管像“这朵花是活的”、“张三是位女士”这样的语句的确只是事实性描述,并非价值性评判,试图指认某个东西的非价值存在“是”怎样的,但像“这朵花是美的”、“张三是个好人”这样的语句却明显既是事实性描述,又是价值性评判,试图指认某个东西对人具有的价值性存在“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西方学界之所以倾向于在“描述”与“评判”之间划出一条鸿沟,主要理由是认为后者不像前者那样指向了“客观”的事实,而仅仅涉及意志情感等主观因素,因此没有认知上的真假特征,也无法得到理性的论证。但严格说来这条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如前所述,“价值”包含主观因素、不是纯客观的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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