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贵: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张春贵发布日期:2013-08-17

「张春贵: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及应对」正文

(本文刊于《社会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7月)

【论文摘要】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分化,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但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社会管理部门难以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社会利益格局,导致基层群体性事件多发。新媒体的发展为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提供了新的渠道与手段。乌坎事件就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发生的一起受到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群体性事件,其妥善解决也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树立了一个范例。认真分析、总结其演化机理,对于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关键词】 新媒体 利益表达 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利益群体多元分化,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但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特别是底层群众和弱势群体,很难通过原有的利益表达机制在利益博弈中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管理部门也无法做到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利益格局,造成了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态势。

新媒体 1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底层群体提供了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博弈手段,客观上“倒逼”社会管理者提升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路与政策。这在乌坎事件中有较为充分的体现。

乌坎事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群体性事件产生、发展的一个样本,其妥善解决也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树立了一个范例。一些观察者甚至认为,乌坎事件“将和 33 年前安徽小岗村在经济改革方面的实验一样,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胡耀邦史料信息网,2011)。认真分析“乌坎事件”的发生、发展机理,对于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一、利益失衡、表达不畅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

乌坎事件是由村干部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的。在过去的几年间,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转让了3,200多亩农用土地(一说万余亩),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每户只得到550元补助款(中国财经日报,2011),这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从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底,他们先后组织村民代表到陆丰市信访局以至广东省信访局 上访 十余次,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促使村民们开始酝酿2011年9月21日及以后的历次集体行动(刘建锋,2012)。这表明,现有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迫使村民走上了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道路。

(一) 利益失衡是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与乌坎事件一样,当前农村基层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是利益失衡。学者 于建嵘 曾指出,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并分析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一是不经农民同意强迫 征地 ,二是补偿过低,三是补偿款发不到农民手中,四是补偿款被贪污挪用。其他纠纷也会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但主要还是因征地和占地引发。

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多发,表明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政府的信赖。它不同于涉及抽象的价值、信仰、意识形态的冲突。利益可以交换、妥协,但价值与信仰具有不可妥协性,冲突时的强度与烈度更大。美国学者科塞认为,群体间越是在现实的问题(即可达到的物质性目标)上发生争端,他们就越有可能寻求实现自己利益的折中方案,冲突的激烈性就越小;而越是在不现实的问题上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激起的情感与介入的程度就越强,冲突就越激烈(科塞,1989)。

当前我国社会基层发生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所针对的仅仅是利益受损和不公正待遇,决不是要推翻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这是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大致判断。

(二) 现有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激发群体性事件

利益的实现是一个过程。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把政治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四个阶段,利益表达居于首要环节:“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加布里埃尔・A,2007)利益表达顺畅,社会管理者可及时获取信息,对现有社会资源作权威性的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利益表达不畅,不能及时调整利益关系,就会诱发群体性事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的利益表达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群众团体,都是利益表达机构;从利益表达的方式来看,投票、选举、结社、集会、请愿、示威、信访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

但在实践中,正如乌坎村民所遭遇的,对于底层群众和弱势群体来说,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非常不通畅。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就是基层自治组织、基层党委、政府等本应维护群众利益的权力机构损害了群众利益,如乌坎事件中,正是村干部进行了贿选等破坏选举的活动,以及在卖地、征地等经济活动中的贪腐行为。很多地方的群体性事件,也正是由党委、政府引进经济项目、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等活动引发。

信访制度本是为加强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纠正官僚主义作风、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基本权利而设的。在实践中,信访被视为衡量地方是否稳定和谐的考核标准。地方政府和官员通常视上访者为“刁民”,不惜对信访民众采取种种抵制或打压政策以抵消其影响。乌坎村民上访,没有遭到政府的打压,只是置之不理。但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地方政府动用各种手段打压上访人员的消息,如劳教上访人员、送精神病院、与安元鼎公司合作非法关押等表明,上访制度远不能作为利益表达渠道了。

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利益表达工具的传统新闻媒体,由于受到政治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等的制约,也越来越难以在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为弱势群体发声的媒体,还屡屡遭到地方政府的整肃。

(三)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社会生活不断变化,既有的利益平衡经常会被打破。利益失衡并不可怕,怕的是利益受损的阶层或群体,缺乏利益表达渠道,社会管理者无法及时调整政策、决策,以保护或弥补利益受损群体。

公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合法、完善的渠道有效表达,整个社会就有了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从个体行动的角度,有“自杀抗议”、“报复犯罪”等方式。从集体行动的角度,则有“散步”、“静坐”、“集体上访”、“暴力抗法”等方式,也就是群体性事件。

当前基层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特殊的利益表达方式,是由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渠道不畅通引发的。正如乌坎事件,村民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也不过是要求解决一些现实利益的问题而已。

二、从乌坎事件看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新闻媒体不能发挥利益表达功能,是针对传统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而言的,这在乌坎事件发生、发展期间,也有所体现。在乌坎事件前期,即从2011年9月村民第一次集体上访至2011年11月底,大陆新闻媒体没有任何报道。从2011年11月底至12月20日军民对峙僵持时期,大陆新闻媒体出现少量报道,但基本上是刊载陆丰市政府的通稿,没有独立采访报道。直到2011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以后,各地媒体才开始大量刊发独立的评论与采访报道。

但新媒体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角色不仅限于报道,也是村民组织、发动抗议活动的重要工具。

(一) 新媒体在乌坎事件中的运用

在传统媒体噤声的情况下,新媒体对乌坎事件的传播一直未断,且缓慢上升。在事件初期发展过程中,BBS 的发帖促进了网民对事件的了解和村民诉求的知晓。到了后期,微博发力,大大提升了该事件的舆情热度。新媒体的利用是乌坎事件中的一个亮点。村民们利用的新媒体包括:

网络。乌坎事件的早期组织者是一批不到30岁的青年。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但都熟练使用网络。2009年2月,有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建立“乌坎热血青年团”(后改名“乌坎爱国青年团”),建构者网名为“爱国者一号”,至今未能确认其人。他们依靠网络互通声气,成功组织了到省、地、市三级上访行动。

手机短信。2011年6月,在深圳等地做工厂干部的村民杨色茂(43岁)回乡发展,“痛感村治黑暗,想用民主选举来改变现实”,于是用手机编发了一条信息,提出自己的竞选大纲。这条短信通过群发在乌坎传递,由此“乌坎热血青年团”找到杨色茂作他们的骨干。

微博。与警方对峙期间,为防止自己的行动主旨被歪曲、夸大,乌坎村民不断通过微博向外界强调:“我们只是对土地问题提出抗议,我们是党员,是团员,请政府和媒体不要再夸张我们的性质。”并表明态度:“我们相信我们的省领导,我们的中央领导能处理此事。”这为后来省工作组把事件重新定性为“村内利益纠纷”留下了空间。

网络视频。村民张建兴与“鸡精”(本名吴吉金)等人,在事件期间自行拍摄录像,编辑成视频《乌坎!乌坎!》,发送到网络上供网民下载,以向外界表达诉求,寻求网民关注甚至声援。在事件陷入僵局后,他们每天都通过 微博 向外发送当天村内集会与选举情况的图文与视频。

乌坎村民也通过新媒体获知外界的情况。境外记者对乌坎事件的报道,以视频截图或者翻拍报纸等多种方式,通过微博传至村内,既鼓舞了村民,也使得村民更加注重和媒体的联系,借此引起高层重视,增加自己的力量。

乌坎村民对媒体,特别是外媒的利用也颇为熟练。由于有不少境外媒体派记者进驻村内,事件迅速升级为“敏感事件”。外媒与村民的主旨不同,不少人试图使该事件政治化。乌坎村民敏锐地觉察到这一趋势的危险,通过新媒体喊出“拥护中央”、“维护权益”的口号,使乌坎事件去政治化。这也说明广大民众在新媒体普及的今天,已学会把握舆论的走向。

(二) 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新媒体在乌坎事件中的运用表明,随着技术的成熟、门槛的降低,新媒体越来越成为民众利益表达最为顺畅的通道,为民众搭建起了利益博弈的新平台。新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新媒体提高了民众的利益聚合与组织动员能力

在乌坎事件中,村民们借助新媒体进行了组织动员。但对他们来说,新媒体的组织动员作用并非根本,因为村民们本来就相互认识、有共同诉求。即使不动用新媒体,他们也能聚集起来,只不过多费一些功夫而已。

但近年发生在城市里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新媒体的作用显然是至关重要的。例如2007年5、6月间厦门反PX事件的最早组织者们,就是通过“还我厦门碧水蓝天”QQ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行动的。在2011年8 月大连的反PX事件中,市民通过微博、QQ群、人人网、豆瓣、本地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和动员,信息覆盖了全部本地网民,新媒体动员的低成本、隐蔽性和高效率,得到充分体现。

群体性事件最大的难点在于动员人群,新媒体使之变得轻而易举。新媒体出现伊始,其潜在动员能力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例如风靡全球的“快闪”活动。一群素不相识的人,通过新媒体进行联系,在特定时间内突然聚集在某个场所并做出一些举动,完成后就迅速散开。“快闪”是娱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新媒体在动员民众方面的潜力。

新媒体为民众提供了现成的、高效的组织动员工具。只要活动的内容稍微转化,“快闪”就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预演。在新媒体的推动下,原本分散的、素不相识的民众,出于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对集体行动本不甚关心的民众,受“信息瀑布” 2的影响,也会参与到活动中来。

2.新媒体提高了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表达效果

新媒体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和无可比拟的传播优势,具有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信息的能力,能在很短时间内将群体性事件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将地方性事件变成全国性事件。乌坎事件中,在传统媒体解禁之前,村民们就已通过新媒体获得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迫使国内媒体不能再保持沉默,即使在一个时期内只能使用通稿。

随着微博的普及,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传播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如2012年7月初发生的什邡事件和7月底的江苏启东事件,民众在现场就将特警打人的照片和启东市长被剥掉上衣的照片传到网上,瞬间就获得大量的转发。这种速度使得审查与删帖失去意义,甚至冒着更大的道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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