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涛:文化史研究的省思

作者:黄兴涛发布日期:2017-02-15

「黄兴涛:文化史研究的省思」正文

谈到“文化史研究”,首先要涉及到对“文化史”的理解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文化史特别是近代中国文化史的研究一直在持续进行,甚至某种程度上还可以称得上繁荣,但该领域的研究者们对于文化史的理论反思,却是始终不足的,即便与国内学界社会史的理论探讨相比,也要远为逊色。80年代之初,周谷城前辈提倡“草鞋没样,边打边像”,建议文化史的研究者们先按照各自的理解去埋头著述,暂不要过多地去进行理论方面的讨论。这一做法在当时也许存在某种必要性,但由此导致的对于文化史学理论的忽略及其认知的局限性,如今已是越来越成为制约文化史研究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因素了。

(一)

这些年,国内学界专门探讨文化史理论的论著极少。在笔者所见到的为数不多的专论中,常金仓先生的《穷变通久――文化史学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值得一提。该书作者不满于国内的许多研究停留在文化人物和事件的描述、评判水平,以及对文化各门类的拼盘组合层次之现状,极力强调文化本身及其研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这对于现今的文化史研究不无针砭意义。在这方面,他主要是继承和发挥了日本文化史家石田一良的某些观点。

石田一良指出:“对文化史学的最大误解,是将‘文化’视为相对于政治及经济的、有关宗教、学术、艺术等的狭义的文化现象,从而把‘文化史’看作是部分地或综合地记述该类历史的一种特殊史”[1]。常金仓加以发挥道:“历史学家之所以采取文化史的研究策略,正是要把人类的全部历史当作文化加以整体的考察,正是这个整体性才能克服旧式叙事史的个别性和独特性,从而发现文化发展的一般原理。政治、经济、宗教、哲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学术思想都是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把他们割裂开来分别研究,犹如将一个人肢解以后再去研究他的各种生理活动一样”[2]。

基于此种认识,常氏还明确声称,文化史学的任务就是要超越“处于事件、人物水平上的最肤浅、最粗糙的历史学”层次,而须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由事件人物表现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上”,“文化史学家的第一件事就是从大量的事实中捕捉、发现、确定文化现象”,然后加以阐释解析。至于采用何种研究方法可行,他则诉之于所谓的“以文化解释文化”的策略,即“把一种文化现象分解为若干相对单纯的文化要素”,再努力去揭示这些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在他看来,“文化只有靠它自身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借助于自然环境等文化以外的因素来解释文化,都是无济于事的[3]。此种观点,受到了怀特《文化的科学――人类与文明研究》一书某些说法的影响(怀特曾说:“根据文化以解释文化不过是说,文化要素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而形成新的综合” [4])。同时,它与法国新一代年鉴学派的有关看法,也有一致之处。在法国,新一代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们也认为,“不可能用文化层面以外的经验来推论解释文化实践”。[5]阿普尔比(J.Appleby)等著的《历史的真相》一书甚至认为,后现代主义的新文化史研究同样具有此类特点,并指出:“后现代的解释理论并不止于强调文化产物的完整性,它们不允许任何人将文化与文化之外或之下的事物扯上关系。不论是将文化与自然环境还是物质条件联系起来讨论,他们都予以质疑。”[6]可见,这种观点的确很有影响,值得深思。

常金仓等关于文化因素整体性把握的强调,笔者大体上予以认同,他主张以抓住带有多种文化因素整合而成的“文化现象”为深化文化史关键点的研究方法,笔者也深以为然。不过,他所理解的文化范围毕竟还是过宽了一些,因而对基于这种宽泛理解意义上的整体性的强调和“以文化解释文化”策略的固执和排他,也就多少显得有点偏执。

实际上,文化还是存在其自身界限的,政治、经济等现象在有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的确可以被看作文化,但就其本质来说,它们仍然有着不同于文化的独特内涵。因此,在笔者看来,“文化史”研究其实包涵两个方面的涵义,或者说它实际由两方面的内涵构成:首先,它意味着一种为了研究方便而作出的论域之相对设定,是要把历史上有别于政治和经济的文化之发展内容作为专门研究的整体对象;其次,它也是一种方法、一种视角,它要求从文化的角度来发现、分析和认知社会历史问题。但它并不把一切社会历史现象都当作纯粹的文化现象,而是认定一切社会历史现象中,都含有程度不同的文化因素(如社会心理、政治态度和经济思想等)。

揭示这些文化因素的独特存在形式和活动方式,其内在的互动形态、整体结构及其外发的社会功能,我以为就是文化史的研究任务。以上两方面的内涵,常常要被人看作是相互矛盾,其实不然,它们在根本上相互统一。那种认为文化无所不包的论调无疑是荒唐的。同样,无论何种形式的“文化决定论”,也诚如秦晖所言,可能终究是贫困的。但文化因素及其功能的广泛存在和渗透却不容否认和忽略,这也正是文化史学科所以需要和能够存在的根本理由。

(二)

依笔者之见,“文化史”的内涵决定了文化史研究大体可由以下三个层面组成:一是相对单纯的文化人物、事件、各文化分支门类自身一般状况的研究,这是综合度相对较低的层面,但却是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基础;二是常金仓所说的带有多种文化因素整合而成的“文化现象”的发现和阐释,即从各文化因素和门类的相互联系的视野中,找出一些有意义的、相通相贯的文化共像和问题出来,加以解析。其主要任务是揭示文化内部各因素的关系实态。由于其所涉范围、所跨越的时段,所包括的内涵的深度和重要性有别,“文化现象”本身也有不同层面之分。如果研究者不具备广博的知识储备和把握文化整体的能力,甭说解析,即便发现与提出有价值的文化现象与问题来,也将是困难的。三是文化与社会政治、经济等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层面。这一般要体现到对具体的文化现象和问题的解析中去,但其最高境界,往往表现为对文化时代精神的揭示及其文化社会功能的把握上。它从方法上根本突破了“以文化解释文化”的局限。但这种研究弄不好容易庸俗化、简单化,其等而下之,就是以前许多文化史著前面“政治经济背景”的那种僵硬、割裂式铺陈,所谓“高处不胜寒”正是此意。

在第三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听听欧洲当代“新文化史”的杰出代表、剑桥大学文化史教授彼得•伯克(Peter Burke)的有关告诫,他强调不能“简单地用社会的文化史来替代文化的社会史,我们需要同时带着这两种观念进行研究,当然,这可能很难。换言之,能够从辩证的角度考察文化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双方都看成是积极的和消极的、决定的和被决定的伙伴,这是最有益的”[7]。伯克并不把文化单纯看作是第二性的被决定的东西,也不提文化的“反作用”,而是认为文化也可以决定社会政治经济,到底谁决定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与唯物史观有别。但他强调新文化史研究不能忽视文化与社会双向互动的历史关系,对于我们却不无启发。

就此而言,那种将“新文化史”径直地称为“社会(的)文化史”的做法,可能也是片面和不太准确的,因为它忽略了其中“文化的社会史”的另一个重要取向。如果说“社会的文化史”取向,更注重解释文化现象形成的社会因素;那么“文化的社会史”取向,则更关注揭示思想观念、文化价值的社会化过程、对社会的渗透和影响。这样看来,“文化的社会史”取向不仅不能被取代,倒很可能还是更体现文化史研究特色的所在,不过,其难度显然也更大。以上两种研究取向的具体实践,或可以拿人们经常引用的美国汉学家艾尔曼关于清代经学的研究,和杜赞奇在探讨华北农村时力图揭示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形态作为代表。

2001年,笔者曾参加刘志琴、李长莉、左玉河等发起组织的“社会文化史”研讨会,在会上,我作了《也谈“社会文化史”》的发言,提出:“社会和文化既不可分,历史更是一个整体。文化有其社会性,社会也含有文化质。-----这样一种方法,如果要我来概括,或许可以用两句话来表述,那就是,(一)文化现象的社会考察或探究;(二)社会生活的文化提炼或抽象。”我还强调,这种新的研究方法,“不同于以前流行的那种由学术、教育、习俗、道德、文学等固定板块所构成的带上层精英倾向、分割拼盘倾向、干巴枯燥倾向、片面简单倾向的‘旧文化史’(姑且如此称之,未必切当)”。并认定,从已有的研究实践来看,“无论是在本质关怀,还是在基本思路和表述方式上,它都应当有助于真正有效地克服上述‘旧文化史’的弊端”。从而表达了对“社会文化史”研究取向的热烈认同。不过那时,我还并没有明确意识到和强调“文化的社会史”这一重要的取向。对于所谓传统的“旧文化史”的心态,也并不是很健全[8]。

当然,以上三个层面乃是相对的划分,它们彼此之间是交相互渗的关系,其中,后两个层面又往往凝聚着文化史研究的深度追求。换言之,在笔者看来,体现文化史研究的深度和特色的内容,主要是对两种历史“关系”实态的揭示:一则是文化内部各门类和各因素之间互动的关系形态,如语言、宗教、文艺、道德、学术等门类之间,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区域文化和整体文化等类型之间的历史关系;二则是文化与外部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互动关系形态,也即文化的“受动”与“能动”关系,其中,它或许又应以研究文化作用于他者的“能动”关系为主(社会史也要处理这两种关系,但其侧重点应该与此正好相反)。这两种“关系史”的有机组合形态,就构成了一般文化史的主体与核心。

也就是说,作为历史研究者,你在自己所研讨的问题中包涵的文化内部各因素及其文化与外部政治经济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形态的内容越丰富,你所揭示的这些关系形态的内涵越深刻、精彩和微妙,那么你的研究成果的文化史的味道与色彩就愈显浓重,也就越发能体现出来一种文化史的独特追求。

(三)

由于以上文化史研究三个层面的划分是相对的、互相渗透交叉的关系,所以它们在本质上并没有高下之分。换言之,每一个层面的研究,都可以从揭示文化因素之历史关系形态的多寡和深入程度上,来实现其不同的学术水准。比如,对大文化人梁启超的人物研究,就可以达到多领域多角度透视其言行、深度揭示其文化内涵及影响的更高境界。谁说只有湖湘、广东和江浙士人群体的互动才是文化现象,而梁启超的独特出现并产生巨大的文化影响不是文化现象呢?谁说只有“五四新文化运动”才算文化事件,而“她”字的发明、论争及其社会文化认同就不是文化事件呢?实际上,关键在于你采取何种研究路径,设定怎样的研究目标罢了。

最近,陈少明教授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思想史事件》[9]的文章,读后很受启发。其实,我们也可以相应提出一个“文化史事件”的概念。那些具有重要的文化史影响的事件当然是“文化史事件”,而那些当时其影响不大,或影响还没有、也不容易显示出来,但其本身却具有“文化意义”,且这种意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新的社会文化情境的出现而逐渐清晰的那些事件,也未尝不可说是“文化史事件”。

在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一个新史学讲座中,笔者就曾称“她”字的发明、论争和早期传播为中国近代的一个“文化史事件”。因为它的诞生和传播,不仅是一种关系语法、词汇的语言变革,也涉及到社会性别意识问题,并成为新的现代性别观念的重要载体,此外,它还是影响了现代中国文学主题书写的新的文学关键词,它的传播和早期社会化,不仅构成了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还曾激发国人对个人与国家关系乃至国家性质新的想象和认知,并在普遍用来代称祖国的过程中通过与传统“儿不嫌母丑”的孝亲意识相结合,为现代中国人民族主义的强化,提供了新的理性资源和情感动力,等等。其中,现代性问题和跨文化交流互动的问题深刻地蕴涵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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