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二章

作者:发布日期:2015-05-1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二章」正文

第二章 从中国人的家说起

一 冯友兰氏的解释

我们于前章所列举中国文化十四特征中,可以从任一点入手,来进行研究。现在就以中国人的家在其社会组织中实际生活中之特见重要(第七特征),这一点上起始走。

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关系特见重要,尽人皆知;与西洋人对照,尤觉显然。现在就是要追问其所以然之故。冯友兰先生近著《新世论》一书,有"说家国""谈儿女"等篇,似在解答此问题。他大致是本于唯物史观,以一方在产业革命前,一方在产业革命后,彼此生产方法不同来解释的。他先阐明:凡未经过产业革命的地方,无论这地方是东是西,生产方法在某一阶段内,都是以家为本位;是即谓之生产家庭化。在经过产业革命的地方,主要是用机器生产,即打破了以家为本位的生产方法,而是以社会本位行其生产;是即谓之生产社会化。于是他就说:在生产家庭化的社会里,人之依靠社会是间接的。其所直接依靠以生存者,是其家。但在生产社会化的社会里,社会化的生产方法打破了家的范围。人之所直接依靠以生存者,并不是家,而是社会。

他随着又强调这是两套不同的文化:

在某种的生产方法之下,社会必须有某种组织,人必须有某种行为。对于人此种行为之规定,即是道德。(中略)生产方法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因为用某种生产方法,必须用某种生产工具。如某种生产工具尚未发明,则即不能用某种生产方法,人亦不知有某种生产方法。所以生产方法随着生产工具而定,社会组织随着生产方法而定,道德随着社会组织而定。生产方法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所以社会组织及道德亦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有以家为本位的生产方法,即有以家为本位的生产制度。有以家为本位的生产制度,即有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制度。在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制度中,所有一切的社会组织均以家为中心。所有一切人与人的关系,都须套在家的关系中。在旧日所谓五伦中,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于家的伦已占其三。其余二伦,虽不是关于家者,而其内容亦以关于家的伦类推之。如拟君于父,拟朋友于兄弟。(上略)我们可以说,所谓产业革命者,即以以社会为本位的生产方法替代以家为本位的生产方法,以以社会为本位的生产制度替代以家为本位的生产制度。(中略)因此,在经过产业革命的社会里,一个人不能在他家内谋生,他必须离了他的家去谋生。因此他的行动,即不能以家为本位,亦不必以家为本位。民初人对于这一点完全不了解,以为人可以随所意欲,愿行什么社会制度即行什么社会制度。对于中国人之以家为一切的出发点集中点,他们特加攻击,认为此是中国人的大短处大坏处。他们不知道,凡是在生产家庭化的社会中之一,都是如此。这亦不是什么短处坏处;这是生产家庭化的社会所需要;这是生产家庭化的社会的制度,民初人不知将一套制度作一整个看,而只枝枝节节,看见不合乎他们的成见者,即指为不合。(下略)当然地,在他看这两套文化,恰是一古一今,并非什么中西不同;中国今天正处在如何转入现代化之一过渡时代中。此即在前章所曾征引过的卢作孚先生书中,其见解亦复差不多。不过他没有用"生产家庭化"、"生产社会化"这种名词。他只解释说:

因为农业民放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简单到一个经济单位,只需要一个家庭。所以农业民族的社会生活,就是家庭生活。纵然有时超越了家庭范围,然而亦是家庭关系扩大的。

其所谓农业,是指旧日未曾工业化的农业,未曾现代化的农业而言;所以意思上都是差不多的。

二 反证冯说未尽是

冯卢两位的见解,自有一部分是处,且亦代表了时下一般人的见解。我们应予检讨者- -

中国人特重家庭伦理,蔚成家族制度,虽相沿自古,但各时各地亦有变化不同。例如战国时代就有相当变动,特别是商鞅变法的秦国。据史书所载: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父借耒+?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然并心而赴时,犹曰蹶六国兼天下,功成求得矣。(见《汉书?贾谊传》)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见《史记?商君列传》)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同上)

当时商君的意思,是站在国家立场,实行军国主义,奖励耕战,用以对外。所以必要打破家族,而使个人直接国家。关于这一点,证据甚多。例如他实行一种户籍法:(1)(据陈启天著《商鞅评传》中说:世界历史上首先实行户籍法的国家,要推中国;中国首先创行户籍法的人即是商君。此话未知其可信否,故未以入吾文。陈著系商务出版。)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见《商君书?境内篇》)

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见《去强篇》)

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见《垦令篇》)

还有其他类乎后世保甲法者,类乎后世兵役法者,种种组织民众的办法,此不具引。看所谓商君作法自毙的"舍人无验者坐之"一句,似乎还有国民身分证之一物。其《农战篇》中固说:"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又说明要" 抟"才可以"强"。总之,无非是国家要直接掌握其人民。其势便不容家庭家族在中间横梗、牵掣而弛散其组织关系。明眼人当可看出,在欧洲亦正是这种情形;或说,这种情形正是欧洲的情形。生产工具生产方法之进步,绝不是使家庭家族解体的唯一因素。当时秦国的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有无改进,现已无从详考,谁亦说不清。在我想冯先生怕亦不会固执地说,当时必然有改进的话罢!经济诚然可说是一切上层建筑(道德法制等) 的基础;但必谓一切上层建筑都是被决定的,则亦不然。即如秦国当时,怕正是倒过来由上层建筑(新法)而促进其经济起大变化罢。再举第二个例。欧洲的瑞士于1907年新颁民法,颇重家庭制度。(1)(瑞士之看重家庭制度,自必有其积极理由,我们还不清楚。在消极一面,亦许为瑞士是一永久中立国,不需行军国主义,时刻准备对外,有如商鞅在秦之所为罢。)在其第三三一条以下,特置 家权一节,其最重要为家主共有,且于亲权之外并立家长权。但我们却不晓得瑞士到这 20世纪来了,是不是还未曾经过产业革命呢?还有第三个例是苏联。由于我平素爱留心之故,使我觉察近年苏联,在妇女问题上婚姻问题上家庭问题上是有变化了。在我手册所记下的,有下列各材料为证--

(一)1939年2月24日大陆报载《莫斯科的转变》一文(据西风节译),是新到过苏京的人 所作报道。其第四条有云:家庭生活的重要性亦恢复了。十年前口号是"国家是最好的儿童保护人",而今则莫斯科公立学校校长却公然对人说:"儿童的教导者实在是家长而非学校"。

(二)1943年2月22日桂林《大公报》载一长篇关于苏联的报道,有这样的话:给人以深 刻印象的,是清教徒式婚姻看法的恢复。离婚虽仍属可能,却并不容易了。工人农人中离婚者,更属绝无仅有。家庭又成了根深蒂固的组织,被认为民族生命的基石。

(三)1944年3月5日纽约《前锋论坛报》载苏联中央委员奥罗加米希可娃访问记一篇,经张君劢夫人王释因女士译出,刊在重庆《民宪》第一卷第二期上,并附志了一段话:" 记得1932年我从德国回来,怀着思亲念子心情,经过莫斯科,看到最新典型的俄国妇女,又看到一切家庭社会化的机关,如托儿所、如公共食堂等,给我精神上一种新剌激,使我起了莫名的怅惘。我觉得如果人类理想,单是社会主义与个人主义两个极端的发展,那末苏联社会制度之完全实现,即是人类生活之极端集体化与机械化,由于家庭制度之废除,将使人类天性之爱,夫妇亲子之情,皆不复存在;而人群生活之冷酷将不可以想像。"(下略)但事实没有如王女士所顾虑那样演下去,苏联终于转变了。那篇苏联女中央委员访问记,主要叙述苏联把女子教育和男子教育从小学到大学彻底分开。这是战前所决定者,虽德人侵苏,在战争中还要实行。米希可娃说:"女人毕竟是一个女人。我们以前忽略了对女子所应有的特别教育,即她们如何成为贤妻良母所需要的教育。"试问苏联这种转变--初时家庭几于可废,入后家庭制度又被看重而巩固起来--如冯先生之说,将又是随着其生产工具生产方法有什么更不同的变动而来呢?不待言,而知 其不然了。

从上三个事例(秦、瑞士、苏联)来看,冯说之未尽是既甚明白。家庭在中国人生活里之所以特重,亦就非"生产家庭化"单这一点所能解释了。除此之外,冯卢两位还有一种错误。如卢说:农业的经济单位,非常简单;简单到一个单位只需要一个家庭。如冯说:生产家庭化的社会里,家是一个经济单位。它固亦不能离开别的经济单位(家)而存在,而可以彼此有种种关系,但不能融为一体。他们两位恰是以中国这样一家一家的小农小工小商,误会为中古经济之一般的方式。不知道事实恰相反,像中国这样情形实为世界他方所稀有。关于此层,看后面几章便明白。三 文化之形成及其个性

中国一直是一个没有经过产业革命的农业社会;中国传统的风教礼俗,无疑地自要与它相适应。尤其有见于二千年文化颇少变革,更不难推想其间(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之 间)相互适应已达于高度,上下左右扣合紧密。但我们没有理由可以遂行论断一切中国 风教礼俗,就为这种经济所决定而形成。相反地,说不定中国生产工具生产方法二千余年之久而不得前进于产业革命,却正为受了其风教礼俗的影响。--此层随后可以谈到。经济为人生基本之事,谁亦莫能外,则在全部文化中其影响势之大,自不难想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家庭制度不得不变。固亦人所共见之事实。但仍不能说它在文化中片面具有决定力。霍布浩士(L. T. Hobhouse)著《简单民族中的物质文化与社会制度》一书,曾想设法求出社会制度和物质文化间的相关系数来,结果是相关系数并不大。民族学上的材料,显出文化的各部间可以有各种不同配合,其例不胜枚举。(1)(此据费孝通译 W. F. Ogburn 著《社会变迁》,商务出版。)黄文山先生在其文化学(culturolog y)建设论中(2)(见黄著《文化学论文集》,中国文化学学会在广州印行版。),引有吴 景超先生的三句话:一、同样的生产方式,在不同时间与空间内,与不同的制度及思想并存;

二、文化中别的部分有变动,而在其先找不到生产方式有何变动;

三、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之下,却找到相同的制度及思想。黄先生又引人类学权威鲍亚士 (Franz Boas)的话,指出"经济条件无疑地比地理条件与文化间之关系较密切,因为经济即构成文化之一部分;然它不是唯一决定者,它一方决定,一方被决定"。就在马克思、恩格斯,虽创为唯物史观,其持论亦并不如流俗所传那样。根据恩格斯给布洛赫的信(1890年9月),即明白指斥如以经济为唯一决定因素即属荒唐;而肯定经济虽为根基 ,但其上层建筑如政治宗教等一切,亦同样地在历史过程中,有着他们的作用;而且亦影响于经济,有着一种交互作用。--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彼此间意见亦无甚不同。经济不止无片面决定力,而且其势力将随着历史发展而渐减。我们可引杜根?巴兰努夫斯基(Tugan Bananousk)的话于下:

社会进化之初,社会一切生活与经济全然结合。(下略)社会进化渐高,社会行动便渐渐独立发达,放射线渐渐远离中心而行。要之,社会生活所造成之社会行动,很像一把梯子,其最下级全由直接生活的生产而成。升到高级,则经济的劳动对于各种社会行动之整体,其任务即渐渐减弱。因为满足高等欲望之行动,不大靠着经济的劳动。所以高等社会行动即有脱离经济而独立的意义,而不能认为受经济支配的产物,或是经济单纯的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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