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十二章

作者:发布日期:2015-05-14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十二章」正文

第十二章 人类文化之早熟

一 中国何故无民主

第一章中,曾以"民主"要求之不见提出,及其制度之不见形成,列为中国文化特征之一(第九特征)。上文既把中国社会构造不变之理,说了许多,则读者于此一问题谅亦可有所体会。不过我们将更为阐明之如下--

且先问:何谓民主?民主是一种精神,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并不难看见;它原从一根本点 发展出来,而次第分析之可有五点:

一、我承认我,同时亦承认旁人。我有我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见,种种;旁人亦有他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见,种种。所有这些,我都要顾及,不能抹杀,不能排斥之,灭绝之。--这是第一根本点。若"有己无人",便是反民主。

二、从承认旁人,就发展有"彼此平等"之一精神出现。在团体内,则"大家平等",若"唯我独尊",便是反民主。

三、从彼此平等,就发展有讲理之一精神出现。人们彼此间遇有问题,要依理性解决。什么事大家说通,你亦点头,我亦点头,就行了。不能硬来,不能以强力来行己意。凡不讲理,而以力服人者,都是反民主。

四、从平等讲理,就自然有"多数人大过少数人"之一承认。凡事关涉众人,就要开会商议,取决多数;其中涵义,实综合以上四点而来。民主之"民",正指多数人说;民主之"主",则有多数人作主体,作主张,作主动等意思。

五、尊重个人自由。--这仍是根本于第一点而来。大家的事,固应大家共同做主;若一个人的事,于他人无涉者,就应让他自己做主,不得干涉。此中自有分际,必须认识。任何一个人意志不容被抹杀,虽公众亦不能抹杀之。

民主的涵义,粗举其要似不外此五点。然却须声明:

一、民主是一种精神或倾向,而不像是一件东西,所以难于斩截地说它有没有。它表见得一点,就算民主;表见得多,更算民主。反之,表见得少,就是不够民主;假如缺的太多,就是反民主。它在正面负面一长一消上见,在彼此比较相对上见,而非绝对如何的事。

二、民主精神总是最先见于较小的生活圈内,即最先对他"自己人"见出民主精神来。但若于此外不能推广来用,则亦等于零耳。人民主精神偶一流露,并不难;难在恒久。所以非在较大范围成为风气习俗者,例不能以民主许之。

三、上列五点--承认旁人、平等、讲理、取决多数、尊重个人自由--都是从一根本精神所表现。精神是一,因而各点容易相连而见;但各时各地社会生活却多不同,因而其所表现者就有出入,又非必五点齐备。如世人所知,英美与苏联互有短长,即是其例。甚至就在同一点上,亦且各有各的表现,绝不一样。与其执此而非彼,不如善观其通 。

明白这些,然后可以来论中国。中国人生活上自有其民主精神,读吾书者前后寻绎,应不难大致看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即其第一点精神之表见。再以中国社会 (缺乏阶级)与欧洲中古社会(有阶级)相较,与印度社会(阶级多且严)相较,将见其第二点之精神。特别是第三点,最为中国之所长--中国人最爱讲理。通常之说中国无民主,盖指其缺乏第四第五两点。即:遇事召开会议取决多数之习惯制度未立;划清群己权界人己权界之习惯制度未立。前者可说就是缺乏政治上之民主;特别是民有、民享、民治三点中,缺乏民治(by the people)之一点。后者可说就是缺乏近代法律上之民主, 特别是缺乏个人本位权利观念。一句话总括:中国非无民主,但没有西洋近代国家那样的民主。中西何为如是不同?历史所示分明两条路线。西洋之政治和法律,早于古代海国城邦见 其端倪。其次,则基督教会又有千余年更好陶冶:在教会之中,个个人都是同等的,直属于团体;破除家长家族之间隔。最后则经过中古后期之自由都市,培养出近代国家。在近代国家稳定进步之中,乃更发展了其政治和法律。--这就是沿着集团生活偏胜所走出的一条脉路。但家族生活偏胜,又演为伦理社会如中国者,却天然缺乏政治其事,法律其物。梁任公先生所指出,"中国有族民而无市民","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 见第四章),乍看似不得其解者,真乃有确见。中国乡党成于家族。乡自治即族自治, 依人而不依他,原不是真的集团(见第四章)。任公所述其家乡自治状况,(1)(梁任公《中国文化史》乡治章述其家乡自治概况,原文如次:吾乡曰茶坑,距?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依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 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馀、袁、聂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沿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法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 ,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名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耆老会议。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祀时领双胙,及祠堂有宴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千,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耆老会议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长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耆老总数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未满五十岁者只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诃斥。临时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希。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即复胙。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剌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 "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弹,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福堂值理保管之,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提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的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每年正月放灯,七月打醮,为乡人主要公共娱乐。其费例由各人乐捐,不足则由叠绳堂包圆。每三年或五年演戏一次,其费大率由三保庙出四分之一,叠绳堂出四分之一,分祠堂及他种团体出四分之一,私人乐捐四分之一。乡中有一颇饶趣味之组织,曰"江南会",性质极类欧人之信用合作社。会 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期,成立后三年或五年开始抽签还本,先还者得利少,后 还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岁杪分胙及大宴会所费外,悉分配于会员(乡中娱乐费, 此种会常多捐)。会中值理,每年轮充,但得连任。值理无俸给,所享者惟双胙权利。 三十年前,吾乡盛时,此种会有三四个之多。乡中勤俭子弟得此等会之信用,以赤贫起 家而致中产者盖不少。又有一种组织颇类消费合作社或贩卖合作社者。吾乡农民所需主 要之肥料曰"麻麸",常有若干家相约以较廉价购入大量之麻麸,薄取其利以分配于会 员。吾乡主要产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干家相约联合售出,得较高之价,会中亦 抽其所入之若干。此等会临时结合者多,亦有继续至数年以上者。会中所得,除捐助娱 乐费外,大率每年终,尽数扩充分胙之用。各分祠及各种私会之组织,大率模仿叠绳堂 。三保庙则取叠绳堂之组织而扩大之。然而乡治之实权,则什九操诸叠绳堂之耆老会议 及值理。旧日之乡村社会生活,最为今日所当研究。顾前人则以习见而鲜加记载。或散碎不得肯要。此文于其组织制度、机构运用、办理事项、社会制裁、争讼公断、征工服役、地方保卫、公共娱乐、经济合作、子弟教育等,均扼要叙出,实为极宝贵之材料,故全录于此。)正是其一代表例。看那种规模条理,看那种业务经营,岂不很好很好?但它一则不能移植于都市,二则它若扩大到一千五百户以上,或一万人口以上,便难保其良好秩序。都市是五方杂处,依地不依人,像那种依于家族伦理关系以为组织运用者,便用不上。而单位大了,人数多了,必须用法,用礼便嫌不足,但它原是用礼的。此即见其本质上有异乎集团,而其所可能有之团体生活不越乎是。像三国之田畴,明末之花县(见第 十章),皆因特殊机会,偶一表见,要它维持长久,或扩大范围,都不可能的。老实说 ,这些社会生活并不缺乏民主--其内部秩序不恃武力而恃理性,即其诚证。而因其不能成为强大集团,却实缺乏政治--政治和法律全是强大集团所有事。要它扩大或持久,就必须增加武力成分,那亦即是历代建立王朝之路。然而就令如彼,其政治不依然是落归消极无为吗?根本上中国是无数家族藉伦理联锁以成之社会,纵然增加武力成分, 亦还变不成阶级统治之地缘国家。它藉礼教维系一消极相安之局,就在这一瞬间,一面有几分民主,一面却继送了政治。任公先生说:"西洋人之市自治为其政治能力之滥觞,而中国人之乡自治为其政治能力之炀灶",其论精湛无比(1)(由于中西历史事实所在,卒使任公先生觉察"中国有族民而无市民","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并指出西人之市自治养成其政治能力,中国人之乡自治却断送其政治能力。但于家族生活偏胜与集团生活偏胜之两条脉路,先生犹辨之未明,虽为此言,不能深识其义。)。归结来说: 中国不是缺乏民主,乃是缺乏集团生活,缺乏政治和法律。或者说:中国非因缺乏民主而缺乏其第四第五两点,其缺乏于此,实以缺乏集团生活之故。以上只是笼统说,以下更就第四第五两点分别说明其不见于中国之所以然。

二 人权自由之所以不见

人权自由之观念,诚非中国所有。然从其初输入中国时,人们之不感兴趣,维新家之以为非急务,革命家且嫌过去自由太多(以上均见第一章),种种看来,就可知道事实上中国人未尝不自由,只是观念不明。或者说:中国人恰介于自由不自由之间--他未尝自由,亦未尝不自由。这种怪事,从下文可以明白其所以然。

这必须借镜于西洋:人权自由之著见于近代西洋人之间,乃是由于近代人一个个都强起来,使你不得不承认他。旧日梁任公先生有几句话,说明得好:

前此唯在上位者乃为强者,今则在下位者亦为强者。……两强相遇,两权并行,固两强相消,而两权平等,故可谓自由权与强权本同一物。(见《饮冰室自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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