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光:钓鱼岛问题:历史、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视点

作者:发布日期:2016-10-09

「林晓光:钓鱼岛问题:历史、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视点」正文

随着中日两国之间围绕钓鱼岛的主权争议持续升温,中国东海万顷碧涛中那几个无人居住的小岛,也迅速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每一个炎黄子孙的心,无不随着拍击钓鱼岛岸边的海浪,热血沸腾、激情澎湃、心潮逐浪高。钓鱼岛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两国关系问题、国际政治问题,因此具有历史层面的解读和国际政治维度的解析,这样两个描述、阐释、分析、预测的角度或视点。鉴于有关钓鱼岛有史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资料,已经是汗牛充栋、有目共睹,无须我们再喋喋不休、画蛇添足,所以我们将主要从国际法、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史的角度分析钓鱼岛问题及其对于中日关系、中美日三边关系、乃至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意义、作用和影响。

一、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的双重结构:国际与历史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史上,像中日两国之间那样,历史问题在两国关系中具有深刻而长远的重大影响,甚至阻碍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伤害两国国民感情的现象,虽非仅见,也是不多见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日本国内一部分势力不仅没有对发动侵略战争、给亚洲各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历史进行深刻反省、幡然悔悟,反而处心积虑地想方设法逃避侵略战争责任,否认侵略战争事实,试图以掩盖侵略罪行和歪曲历史事实的方式,结束“战后处理”,摆脱历史包袱。这一历史认识经过不负责任的日本政治家的否认侵略的言论和参拜靖国神社、批准否认侵略的教科书等行为,而在政治上、外交上放大和扩散,不仅干扰了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正常发展,甚至成为影响东亚地区和平稳定以及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障碍。

如何对待和认识历史问题,从日本的角度来看,不仅是一个日本人对于20世纪30 年代发生的那场侵略战争的态度问题,也关系到日本作为一个国家,能否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愿否与亚洲各国人民和平相处、共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问题。从中日关系的视角来看,如何对待和认识历史问题,既是维护和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重要前提之一,又是维护东亚地区和平、促进经济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维护和稳定亚太地区国际格局和政治经济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日本试图窃取中国的钓鱼岛,不仅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也是企图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所奠定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政治秩序,是对现行国际关系格局的颠覆和破坏。因此,能否坚决制止日本的挑衅行为和狂妄野心,也是一个世界各国能否维护和坚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所奠定的、确保了近70年来世界整体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国际法准则、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全球性问题。所以说,如何对待和认识历史问题,已不仅仅是中日两国之间的问题,而是超越了中日双边关系的框架,具有了国际性的现实影响。中国人民能否保卫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领土和领海主权,关系到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类进步与发展的福祉。中日两国能否妥善处理和解决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历史遗留问题,中日关系能否正常而顺利的发展,将为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共同发展提供无可替代的公共产品,具有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意义。

中日历史问题主要是指1894----1945年之间,在中日两国之间所发生的历史事件,也包括由于日本对中国民间的赔偿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而延至今日的战争遗留问题,即:因当年日军暴行而导致的中国人民所遭受之损害,以及日本政府对中国民间的战争赔偿问题,如:细菌战、毒气战、日军性暴力、多次大屠杀和大轰炸造成的诸多惨案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国际格局的变化,美苏冷战和两大阵营对抗的形成,美国亚太战略和对日政策的转换,以及中国未能完成祖国统一等原因,对日本的战后处理并未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实际上,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也是一个战后遗留问题,因此也是中日历史问题的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问题意识或研究范畴, 中日历史问题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历史事实、历史认识、历史观。对于历史事件,明确其事实,考证其真相,还原其本来面目,属于历史学的学术研究范畴。而历史认识,则属于如何评价和认知历史事实,涉及到对历史事件性质和历史人物作用的价值判断。至于历史观,是从更为宏观的历史视野、更为长远的历史维度、更为广大的历史空间,形成对于国家、民族、世界、人类的发展史的哲学观念。在现实国际政治环境和国际关系进程中,如何基于准确的历史事实、正确的历史认识、科学的历史观,制定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对外政策,如何处理与别国的关系,如何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又属于国际法、外交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范畴。因此,包括钓鱼岛问题在内的中日历史问题研究,本质上并不只是历史学的单一学科的纯学术研究,而是一项跨学科、多领域、全方位的综合研究,这就需要研究者具有法学、政治学、外交学、历史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学、人类文化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构成、研究能力和学术素养。

在中日历史问题的学理性研究中,上述三个研究范畴互相关联、互为依存。历史事实是建立历史认识和形成历史观的基础,历史认识、历史观的成立必须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否则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可能信口雌黄、颠倒黑白。但中日历史问题的研究也不能只是对历史事件的孤立的察勘和辨析,也不应该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繁琐考据和证明,而应该是对历史事实的准确把握,对历史发展脉络的细致梳理,对历史演变规律的系统归纳,对历史认识、历史观的科学建构。真实的历史事实只有一个,但历史认识、历史观却可以、也应该不一而足、多种多样;基于同样的历史事实和历史资料,对于同样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历史认识、历史观应该、也允许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只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只要不违背国际社会和人类普遍认同的国际公理、社会正义和道德准则。

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中华文明,其历史传统和政治文化讲求“天人合一”“中庸之道”,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日两国不同的历史传统、发展历程和文化传承,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观念,加上近代以来的历史恩怨,以及地缘战略和国家利益的碰撞,导致两国对于历史问题的哲学理念、价值判断和相互认知方面的差异。但历史学研究上的学理性认知差异决不等于日本可以否认发动侵略战争的历史和责任,可以无视或美化罪恶的侵略历史,可以单方面改变或挑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结果所奠定的当今国际秩序、国际法基础和国际政治格局。一个国家或民族秉持什么样的历史认识、历史观,固然与其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但在国际社会,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历史事实如何认知,更反映了其是否反省历史错误,是否愿意于曾经遭受其侵略和迫害的邻国人民友好相处,是否愿意与世界各国共同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更揭示出这个国家或民族是否具有历史责任感、是否拥有道德的勇气,是否坚持普世认同的人权思想、人道主义和自由民主博爱的价值观。

然而,历史进程就像是江河流水,逝者如斯夫,一去不复返。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也不能重复和再现当年的历史细节和过程。所以当我们回顾战后中日关系史的时候,也不能不遗憾的看到,在40年前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中,在中日联合声明的条款里,既没有日本对侵略战争的责任表示深刻“谢罪”的内容,也没有日方对中方放弃赔偿要求的真诚感谢,使得因发动侵略战争而必须谢罪和赔偿的国际法意义几近于无。虽然中日两国以“政治解决”的方式完成了邦交正常化的外交目标,但日方没有实际赔偿行为的口头“反省”和双方关于“麻烦”一词的争执,又因为日方以词义解释替代责任意识而使侵华战争责任的法律问题转化成了对历史事实的认识问题。

到了21世纪,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又进一步以中日共同历史研究的形式被压缩进学术研究的框架,最终使中方占据政治、外交、历史、法律和道义高地的中日之间的战争处理问题,从中日关系的政治外交议程中被淡化,变成了在学术的层面、以研究的形式对史实的再考证、对史观的再争论、对史识的再确认,中国是否具有对日索赔的国际行为主体资格,中国人民是否享有国际法明文规定的对日索赔的权利,反而要取决于日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以至于日方学者承认诸如:南京大屠杀等多地多个血案,以及细菌战、毒气战、日军性暴力等早已铁证如山的侵华罪行,竟被视为重大的学术成果而自矜自得。

实际上,在政治主导和控制下的学术研究,即使有学术的形式,也很难具备学术的独立品格和问题意识,因为任何学术层面上的研究和思考,都必须秉承“政治正确”的原则方针。因此,试图通过一次历史共同研究完成三大任务:有助于中日关系的发展进步,有助于历史问题的正真解决,有助于两国国民感情的改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是没有做到的。中日共同历史研究之后中日关系进一步紧张的局势发展,中日两国国民感情恶化的舆论调查数据,都足以证明,给学术研究赋予超越其本身功能的政治任务,或夸大其研究成果的社会效应,都无助于历史研究自身的科学发展和学术进步。

时至今日,无论中方怎样义正词严,无论中国民众怎样义愤填膺,中日之间的战争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只能等待日本人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自觉意识回归和自我深刻反省,从而导致后冷战时代的中日关系不能不随着日方历史观和历史认识的偏好以及政治局势和社会思潮的演变而不可避免地反复发生周期性的恶化。

二、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国际法的依据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等盟国对日本宣战。12月9日,中国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同时宣告这日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一律作废。日本通过侵略战争强迫割让台湾的《马关条约》当然也因此宣告失效,这是中国收回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的法理依据。1943年11月下旬,中英美三国在开罗举行会议,并发表《开罗宣言》明确指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是中国收回台湾和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开罗宣言》虽然没有明确列入钓鱼岛的名字,但钓鱼岛作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无疑也在归还之列。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强调 “《开罗宣言》之条约必须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是又一个中国收回台湾和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波茨坦公告》并没有明确提及日本主权涵盖钓鱼岛的文字。9月2日,日本签署《日本投降书》,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开列之所有条件,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所依据的就是上述多个反法西斯盟国共同制定、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国际法文件。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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