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晖:琉球与区域秩序的两次巨变

作者:发布日期:2009-12-21

「汪晖:琉球与区域秩序的两次巨变」正文

在有关东北亚地区的战争与和平的讨论中,琉球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但常常为人忽视的地位。美国的军事占领仍然存在,它既是冷战的构造,又是全球化的军事结构的体现。1972年5月15日,琉球被美国/"归还/"给日本,但矛盾随之而来:首先,日本并不能主宰/"回归后的/"琉球事务,太平洋战争的权力关系仍然凝聚在琉球的上空;其次,琉球与日本的历史不可能妥帖地放在/"回归/"这个概念之下。如果/"回归/"是对近代日本扩张历史的承认,那么,/"回归/"也意味着琉球的反占领运动将发展为与日本政府的矛盾。即便绕过这个/"回归/"概念,从冷战时代至今,日本的主权不得不受制于冷战时代的政治格局;在这样的条件下,从民族国家逻辑的角度说,琉球不能不游移于认同日本与独立于日本这两个选择之间。(在战后最初的年代,琉球甚至被迫考虑成为美国的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在日本本土,有关琉球问题的讨论围绕着美军对琉球的占领而展开,而在琉球,这一讨论又涉及琉球是不是日本的一部分,琉球是不是应该独立这样的问题。由于军事霸权与当地劳动关系、土地关系相互渗透,并与日美关系、安保条约和日美军事同盟问题纠缠在一起,任何对琉球问题的讨论都不可避免地与美国、日本、俄罗斯、中国、周边区域及后冷战时代的霸权构造密切相关。未来日本在这个区域的角色也取决于这个构造的变化。在这个意义上,琉球问题甚至不仅是东亚的问题,它是整个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帝国主义发展在这个区域的集中的一个展现。

伴随美国全球霸权的渐趋衰落,东北亚地区的和平应该如何维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时期形成的区域国际秩序正在和即将发生哪些变化?能否在这个区域的传统中找到一种维系和平的机制?除了直接的反战运动和反(军事)基地的运动之外,琉球也在认识论上或者说历史认识上提出了上述问题。本文以琉球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命运为例,分析东亚地区国际秩序的两次大转变。通过档案文献的细读和分析,我试图说明围绕琉球问题在中国与日本、美国与日本、美国与中国,以及其他力量之间的博弈同时也是两种秩序观之间的冲突、妥协与协调,即由西方国际法为规范的民族国家关系与以所谓朝贡关系为框架的传统区域秩序之间的冲突、妥协与协调。讨论这一区域的和平和冲突,不可能回避如何确定区域的新秩序这一关键问题;讨论亚洲区域的整合或形成共同体的可能性,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美国及其军事存在在亚洲的含义。

/"琉球问题/"、区域关系与19-20世纪国际规则的巨变

19 世纪中期以降,西方民族主义通过帝国主义扩张而对亚洲区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一些学者认为在区域内部或亚洲社会内部也产生了相应的民族主义动力,但这种新型的主权国家类型是在欧洲的影响下诞生的。亚洲区域的一些新的主题或者新的角色就是这一新的权力关系和新的合法性知识的产物。琉球是一个特殊的王朝,始终保持着与中国的朝贡-藩属关系,为了维持其地位,也在中国和日本之间形成双重朝贡模式。无论当时的地缘政治和文化关系的具体状况如何,在亚洲区域的历史关系中,琉球的地位是由一个完全不同于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的模式维系着的。这是完全不同的关系。这套关系,我们姑且用朝贡这一未必贴切的概念来表述,通常来说不构成近代民族主义的关系。无论怎样叙述,民族主义关系是把过去的这套传统关系彻底打破之后才能形成的关系。因此,日本对它的控制不是在原有的关系模式之中,而是在新的关系之中,是在帝国主义-民族主义的关系之中了。

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19世纪以来发生的变化不仅来自中国与日本在这个区域的霸权地位的消长,而且是一个普遍性规则的突变。这个规则性的突变不能一般地用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的关系来描述,因为它指的是构成这些地区政治实体和社群关系的基本原理发生了断裂和转变-没有这个断裂和转变,我们就不能理解琉球的近代历史、不能理解甲午战争和台湾的割让、不能理解朝鲜半岛的殖民化、不能理解满洲国的建立与垮台,不能理解/"大东亚共荣圈/"的政治-军事逻辑。这个新规则是以欧洲国际法作为基本概念和框架的。1871年12月23日,明治政府派遣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正使,参议木户孝允、大藏卿大久保利通、工部大辅伊藤博文等为副使的政府代表团,历时一年零十个月,历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意大利和奥匈帝国等十二个国家,据说使团耗费达一百万日元(占明治政府1872年财政总收入的2%以上)。[1] 在《派遣特命全权大使事由书》中,明治政府规定岩仓使节团的任务之一,便是 /"向各国政府阐明并洽商我国政府之目的与希望/",以便/"依据万国公法/"/',/"修改过去条约,制定独立不羁之体制/"。[2]1873 年3月15日,岩仓使团拜会德国首相俾斯麦,这位铁血宰相对近代日本思想的影响不容小视,大久保利通就对他佩服得五体投地。俾斯麦以弱小的普鲁士向大德意志帝国的转变为例,对使节团说:/"方今世界各国,皆以亲睦礼仪交往,然此皆属表面现象,实际乃强弱相凌,大小相侮/",/"彼之所谓公法,谓之保全列国权利之准则,然大国争夺利益之时,若于己有利,则依据公法,毫不更动,若于己不利,则翻然诉诸武力,固无常守之事/"。[3]大久保利通给西乡隆盛写信说:/"听了傅斯麦的一席话,开始感到日本的前途大有希望了/"。[4]

这件事对日本影响至深,并不限于日本自身的富国强兵,因为明治政府利用西方国际法规则争取生存空间的努力在亚洲地区一变而为帝国主义和扩张主义的逻辑。太平洋战争正是这一扩张逻辑与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同一扩张逻辑发生正面冲突的结果。明治初期,日本多次遣使来华要求仿照西方各国的条约与清朝签订通商条约,这一签约诉求背后隐含着对朝鲜、琉球等地的扩张欲望。明治初期的/"主政者岩仓具视、木户孝允等的一个政策,就是向中国和朝鲜发动侵略,特别要用倒幕后的军队去远征朝鲜,借以巩固中央政权。当时朝鲜在名义上称为中国的/'属邦/',日本政府派代表到朝鲜要求开港通商,朝鲜方面要日本先与中国缔结条约,然后再和朝鲜订约。日本政府在这时积极进行中日通商条约的缔结,一面是为了缓和国内的矛盾,同时也为了由此取得进入朝鲜的一种资格。/"[5]从这个逻辑看,那种将太平洋战争(/"争取生存空间/")与/"大东亚战争/"(帝国主义的扩张、侵略和殖民)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战争的叙述逻辑是不成立的。

在寻求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过程中,日本自身的变化是根本性的。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需要建立自己新的地基,它的扩张性越来越强,而利用当时的区域关系,逐渐把琉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是这一扩张性的具体体现。日本的扩张并不始于明治时代。例如丰臣秀吉对朝鲜的征战并欲借势席卷大明和印度的对外军事行动,都是早期扩张的明确例证。明治之前,日本没有吞并琉球,也主要出于德川家康对大明的恐惧和经贸利益考虑,而郑经派手下萧启帮助日本袭击琉球赴清国朝贡船,也是在这一状态下发生的现象。这也意味着在日本历史内部存在着与中国争夺势力范围的动因。但是,这些扩张行动与亚洲地区各王朝历史中的扩张和征战的形态相差不远,不能用于说明十九和二十世纪的现象。因此,除了这类内发的扩张动力之外,我们其实还需要问一问:明治日本是用什么样的原理来统摄这些地区的?在这一时期,日本的扩张主义有了哪些不同以往的特点?我认为自觉地利用新型的国际规则就是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依据的是英国惠顿的国际法原理,首版于1864年,很快传播到日本。这是西方民族国家的逻辑进入这个区域在知识上的表现-中国人、日本人被教导说,中国、日本与西方的矛盾和冲突来源于自身对国际法缺乏了解与知识,而新的变革需要在这个方向上逐渐地展开,将自身确立为一种新的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即奉行国际法的民族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明治初期的日本同样受到西方国家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却力图通过不平等条约向中国、朝鲜等地扩张。其实,在岩仓使节团访问欧美之前,日本就已经在努力模仿西方列强的模式,并在周边关系中加以运用。例如,就在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谈判过程中,日方力争的已经是/"约同西例/",而中方拒绝的是利益/"一体均沾/"的字样。清朝开始希望维持原有的区域关系模式,但奈何/"各使动称万国公法,我即以公法治之/",[6]欧洲帝国主义的国际法遂逐渐成为主导东北亚区域关系的基本框架。岩仓使团回国后,一度抑制/"征韩论/",除了出于/"内政优先/"的考虑外,恐怕也有在新规则下重新规划对朝鲜等周边地区的扩张策略有关。

日本在占领琉球的历史过程当中,两者的关系到底发生了何种变化?琉球群岛由大隅诸岛、吐噶喇列岛、奄美群岛、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组成,面积不大,约4500 平方公里。琉球向中国王朝朝贡的时间可以追溯至1372年(明洪武五年)的/"三山/"时期,这个群岛上的中山率先向明朝贡,山南、山北随后跟进,这三个小王国分别受到明朝册封。15世纪初,统一的琉球王国形成,继续向中国朝贡。17世纪初,即1609年,日本萨摩藩(岛津氏)武力征服琉球,琉球王被迫向日本暗中称臣,并在奉中国正朔的状况下,向日本交付沉重赋税达二百七十余年。琉球王国与明朝和萨摩藩(乃至江户幕府)的双重朝贡关系形成,但琉球国王仍受中国王朝册封,直至清代。我在琉球王宫访问时,见到明清两代回赐的物品,尤其是船只,琉球王宫中也陈列了接待中国钦差的仪式的画面。日本明治政府先是在 1872年10月废琉球国为琉球藩,继而在1879年3月派兵入侵琉球,设置冲绳县,琉球从此沦为日本/"本土/"的一部分。[7]琉球很弱小,就跟不丹、锡金等喜马拉雅山麓的王朝一样,这些很小的政治体,为什么从来都能够存在于几个大的政治体之间而不必一定要变成一个大的政治体的一部分呢?为什么在进入民族国家的时代,这些小型王朝就逐渐地转变为民族国家的一个特定区域呢?是什么样的文化、政治和制度的灵活性能够提供小的政治共同体的相对独立,又是什么样的文化、政治和形式化的制度最终以主权的名义将这些共同体收编在一个形式主义的主权概念之内呢?这些问题并不是日本一个国家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没有发生近代日本帝国主义的问题,但都处于同一个转变之中,在其复杂的内外关系中,不可能自外于这些危机和挑战。

在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周边,如今常常被归纳在朝贡体系范畴的政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民族国家间的关系完全不一样。朝贡关系中也有内外,但与主权概念下的、由边界及边界内的行政管辖权等概念所划定的内外关系不同,前者的亲疏远近与后者的内外二分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在前者的亲疏远近关系中,内外之间有相当的模糊性和弹性,而后者的区分更为刚性。按照主权原则,内外的严格分界产生了独立与统一的绝对对立,其间没有模糊地带;而朝贡关系更像是一种亲疏远近的关系、一种由参与者的实践相对弹性地展开的关系,因此,朝贡关系并不等同于一种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内外关系。当然,朝贡关系与条约关系的差别是一种规范性的差别,在实际的历史关系中,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重叠之处。我曾经将这种重叠关系归纳为王朝历史中帝国建设与国家建设的双重过程,即王朝的内外关系包含着多重的模式,往往因具体事例而定,同样被归纳在朝贡关系的范畴之下,实质的内含并不相同。[8]例如蒙古、西藏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不同于清朝与俄罗斯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关系,后者与近代外交关系相仿佛,而前者则不能用外交关系加以比附。王朝体制内的蒙古八旗制、西藏噶厦制、西南各土司制均各有不同,即便是藩属关系,也往往因各种历史条件的差异而并不一致--朝贡体制不是一种规范式的、整齐划一的制度,而是一种较为灵活的联系模式。

在民族主义的时代,某个区域或者是某一政治体的一部分,或者是主权独立的,不存在既不是一部分又不是独立的这样一种特殊的联系或模式,这也就意味着传统联系模式的瓦解。日本对琉球的殖民以及1874年第一次对台湾的攻击就意味着亚洲地区长期行之有效的一套联系和互动的法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不仅是一个王朝吞并另外一个王朝的过程,也不仅是中国与日本两国之间力量消长的产物,而且也是一种普遍规则的突变。日本对朝鲜的入侵、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以及/"大东亚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正是这一普遍规则突变的序列性的呈现。早期欧洲的国际法其实就是帝国主义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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