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祥辉:避免利益冲突:财经记者炒股的伦理与法理分析

作者:发布日期:2015-05-28

「潘祥辉:避免利益冲突:财经记者炒股的伦理与法理分析」正文

【摘要】近来的一些案例显示,财经记者是媒介寻租的高发人群。在中国,财经记者参与股票买卖十分普遍,然而对于这一现象的影响在业界、学界及监管层面都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一地带也成为新闻自律与监管的"灰色地带"。笔者看来,财经记者炒股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冲突行为,既需要我们在认知层面上有所明晰,更需要纳入自律与监管的范畴。西方主流媒体的一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镜鉴。规避财经记者炒股的利益冲突,强化法律的威慑十分重要,而通过媒体的自律则更为实际。

【关键词】财经记者 炒股 利益冲突 伦理分析 法理分析

1912年,《华尔街日报》的掌舵者克洛伦斯・巴尤这样告诉那些年轻的财经编辑和记者们:"你们不是一般报纸的记者,我们的读者是依据你们的报道而做(投资)决定的。因此你有责任访问任何人,每一个该访问的人。"财经记者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信息批露者和信息提供者,由于财经记者的报道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其专业主义精神与职业伦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离"金钱"太近,财经记者也更容易成为"媒介寻租"的高发人群,在中国尤其如此。2014年6月,央视财经频道曝出腐败窝案,上至总监、副总监,下至制片人、主持人、编导等都卷入受贿丑闻。2013年,广州《新快报》财经记者陈永洲因收受贿赂发表了针对上市公司三一重工的多篇批评报道而身陷囹圄。同年11月,杭州媒体3名财经记者也因收受基金公司通过公关公司输送的贿赂款,涉嫌非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受贿罪受审。这些案例掀开了中国财经记者寻租的冰山一角,也引发了人们对财经记者职业道德的关注。

如果说收受贿赂搞有偿新闻是一种十分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话,那么财经记者参与股票买卖则更显得更加"低调"和"平常",似乎司空见惯。记者炒股在在中国非常普遍,许多财经记者一边做着股评节目,一边参与股票炒作。即便在在公开场合他们也不回避谈论自己的炒股经验。CCTV知名主持人张羽被曝在2006年上半年和女星陈好分别买入ST黑龙217.26万股和280.3万股,成为ST黑龙前两位流通股股东。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李雨霏主持着《交易时间》、《市场分析室》两档专业财经类节目,她也公开承认自己是一个股民,还曾一度被套牢。

那么,财经记者是否可以参与买卖股票?财经记者炒股是否合法合规,这到底是一个伦理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如何规范?应该说,目前不论是中国新闻界、还是媒体管理部门,还是学界,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深入的研究。在其他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等更为严重问题的掩盖下,记者炒股现象似乎还没有成为一个显著的议题,因此各界也还没有就此形成一些共识。本文对此试作一些分析。

一、财经记者炒股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冲突"

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是指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一种状态。通俗地讲,利益冲突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矛盾状态。只要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就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甚至只要不同群体有利益的不一致,就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因此利益冲突遍及各个行业。

具体到提供信息的媒体行业而言,当媒体和记者自身的利益与报道对象或其他部门、群体或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媒体和记者以及公众、国家是一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媒体和记者构成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媒体是委托人,与之签约的记者是代理人;国家或政府(公众利益代理者)又与媒体又构成了另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国家或政府是委托人,媒体则是代理人,行使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看门狗"的角色。如果委托者与代理者的利益不一致,代理者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者的利益,利益冲突就产生了。传媒领域的利益冲突可以表现为职员与所在媒体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表现为传媒与母公司,传媒与广告商以及传媒与政府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等。

西方媒体强调中立和客观的立场,因为这种立场最容易建立传媒的公信力,公信力是信息行业的第一生产力,客观公正既符合传媒自身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因此在英美等西方主流媒体看来,记者(及职员)的下列行为可能与传媒的利益产生冲突:1.利用内幕消息牟利;2.买卖最近报道过的或打算不久要报道的有价证券;3.从事短期交易;4.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消息来源或其他人提供工作或其他利益;5.提供工作、实习机会或任何利益给消息来源;6.接受消息来源和特殊利益团体的好处;7.与那些可能成为记者注意和调查对象的人有牵连;8.为支持某事业或运动而参与游行示威;9.在所在传媒机构之外兼职;10.参与政治;11.参与旨在宣传或促进某个组织事业的新闻比赛;12.授受其所采访机构的奖励;13.报道与其有血缘、婚姻、经济关系的人个;14.为某个组织或事业筹措资金;15.利用职位来影响或其他人以从中获利;16.投资于竞争者或代表竞争者行事。

可以看出,这些行为基本涵盖了一个记者"以权谋私"的所有可能的方式,而所谋之利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政治上的利益(如记者参与政治或支持某项游行示威)。在西方媒体看来,如果一个记者实施了上述行为,显然就会损害其报道的客观公正性,进而损害其公信力。因此这种行为与其所应代表的媒体利益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与该媒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发生了间接冲突。因此建立一些规章制度规避这些利益冲突就十分必要。

在上述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中,有不少涉及记者炒股的行为。如"利用内幕消息牟利"、"买卖最近报道过的或打算不久要报道的有价证券"、"从事短期交易"等都与股票炒作有关。可见,记者炒股与其所应代表的媒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如果该媒体是一家财经媒体,而该记者又是一位财经记者,则这种利益冲突将变得更加明显。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对记者的炒股行为进行限制,就成为许多西方主流媒体的通常做法。

二、西方媒体对财经记者炒股行为的规范

欧美等西方媒体对记者特别是财经记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这体现在一系列的媒介自律规则中。如《路透社新闻手册》(2008年4月)就有专门对"路透社记者个人投资"的详细规定和说明。它明确指出,在个人投资方面,"你必须保证你和你直系亲属名下的任何投资不会影响你在路透社的工作。除非是由路透社专为其员工所做的投资安排,否则你不能使用任何路透社的交易和通信工具为你自己或其他任何个人进行私人投资。"《华尔街日报》发行人高登.克罗维兹(GordonCrovitz)说:"道琼斯有一整套行为规范,其中对记者、编辑能否投资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希望读者信任华尔街日报的记者。比如说,记者可以投资共同基金。但是,他们只能长期持有,不能短期炒作。有些新闻媒体允许记者投资股票,只要他们对持股情况予以批露。但这不是我们的政策。我们的政策是黑白分明的:记者不能拥有他所报道领域内公司的股票,且任何时候都不能进行短期交易。虽然记者可以投资他报道的领域之外的上市公司,但也必须长时间地持有股票,且不得使用任何内幕信息。

从规定上看,西方主流媒体对职员金融投资的限制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禁止买卖或交易",二是"公开申报或批露"。

(一)禁止买卖或交易

为了严格规避利益冲突,一些西方媒体往往禁止某些职员持有或投资股票、证券等某些金融产品,对于"跑线"的财经记者更是如此要求。

美联社针对经济新闻的工作人员,规定其个人在做投资和理财决定时,必须巡守以下守则:不得持有那些他们经常报道的公司、企业、或者行业的股票、股权或者任何个人理财,也不能从经济上与这些公司、企业、或者行业有任何联系。美联社的规定很具体,例如一名报道技术行业的记者,不能持有任何科技股;报道零售业的记者不得投资任何百货公司或者旗下有百货公司的公司股票。被临时指派参与报道或者编辑这类新闻的记者,必须适时立刻提醒主管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决定这个临时指派是否妥当。从事金融市场报道的记者和编辑不得持有任何公司的股票。从事金融类新闻报道的记者,同样禁止进行那些投机性的、或者受即日买卖投机或者短期利益目标驱动的投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会造成职员在试图影响市场走向、以及先于公众获得投资信息并借此获利的影响。《金融时报》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职员不得拥有他们直接负责报道的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当记者已拥有将要负责报道的部门或公司的资产时,应与总编辑或执行总编辑商量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者出售这些资产,或者予以"冻结"。

除了禁止某些职员持有或投资某些金融产品外,职员买卖金融产品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被禁止。如道琼斯公司规定:被委派报道具体行业的新闻职员或与具体行业打交道的广告职员都不可买卖相关行业任何公司的证券,任何这类职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可以这样做。

利用媒体"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进行内部交易更在禁止之列。所谓"内部交易"是指在拥有任何公司的资料、非公开信息时,买卖其有价证券。禁止内部交易不仅是一项媒体自律内容,更是一项法律要求。西方国家的证券法律规定,从事内部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英国,如果在拥有关于一个公司非公共领域能获得的信息时,记者或编辑买卖有价证券或基于此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他们卖或持有有价证券,那么记者或编辑将会因内部交易或提供内部消息而获罪。

在美国,也有一些记者因从企业内部消息获利而被判处监禁。因此,媒体对此自然要加以规定和强调。美国《商业周刊》总编助理克里斯.帕沃(ChrisPower)说:对于记者炒股,公司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你报道一家公司,你就不可以买卖这家公司的股票。你也不可以使用在采访中获得的内幕信息,用于炒作股票。我们过去有一名记者,在杂志还没有出版之前,利用自己得到的信息去炒股,最后他被关进了监狱。所以,我们对这类问题非常重视。英国的路透社、《金融时报》、美国的甘尼特公司、道琼斯公司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职员不得利用公开发表前获取的金融信息谋取私利,也不得将这样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由于有些媒体本身也是上市公司,因此"禁止"事项还包括雇员不应利用自己公司信息为自己谋取好处或收益。

媒体职员的短期交易行为也常在禁止之列,因为短期交易往往意味着投机而不是投资。路透社就禁止记者从事任何类型的短期交易。路透社规定,记者必须持有投资产品最短30天(投资路透社的股票除外)。美联社规定,从事金融新闻报道的职员应避免投机或受当日交易或短期利益驱动的投资行为,如果没有获得部门主管的允许,那么就不应在60天内买卖同一金融产品。道琼斯公司规定:在做个人投资方面,所有雇员必须避免买卖投机。道琼斯雇员不可以做短期证券出售。所有高级主管和所有新闻、广告职员也都禁止从事普通股证券或非投资类固定收入证券的短期交易;这些雇员必须持有此类证券至少六个月,除非为满足一些特殊需要提前出售,但是他们要事先得到公司法律部门主管的许可。

(二)批露投资信息接受监管

和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一样,媒体要求记者批露投资信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方式。

为避免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华盛顿邮报》规定所有从事商业和金融市场报道的职员都需要向掌管这一部门的总编辑助理披露其金融财产和投资。所有记者和编辑无论他们在何处工作,都需要向其部门主任披露其报道或编辑职责中会引起利益冲突或冲突迹象的任何金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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