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走出经济法学方法论误区

作者:发布日期:2013-08-18

「李昌庚:走出经济法学方法论误区」正文

内容摘要:法学方法的产生与创新不是源自法学方法本身的研究,而是源自法学所研究的问题本身。法学方法的运用是以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前提和基础,主要起到技术辅助作用。一旦脱离了具体问题研究,法学方法论必将陷入教条主义泥潭,不仅危及法学方法,而且危及运用法学方法加以论证的问题及相关学科。经济法学界隐含着偏重法学方法论倾向,容易异化新型法学方法,不但不能有效解决经济法学困境,有时反而进一步加剧困扰。无论传统法学方法还是新型法学方法本身并没有错误,问题在于如何对待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困境实质上不是经济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本身,而是形式问题。过分拔高法学方法论,只会助长形式问题。经济法学困境突围关键在于经济法学界学术态度的转型。

关键词:法学方法;经济法学;困境;异化

笔者曾经受邀参加了“第八届中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 论坛主题为“传统法学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 1乍看这一论坛选题,笔者对此曾有一种潜意识抵触。原因何在?问题意识首当其冲!试举一例:笔者前不久在武汉参加学术会议,有位学者点评认为笔者的论文贯穿了一种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此话固然不假。经他提醒,笔者发现果真如此。但其实,当初笔者在创作那篇论文时,从未主动想到运用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或许有人认为,如果笔者事先考虑到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那篇论文或许写得更好。或许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笔者更担忧的是,如果事先考虑按照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来构思论文,或许论文就变味了,甚至有可能变得看似晦涩难懂、故作高深的“博文”,实质是华而不实、“孤芳自赏”的一种无问题意识的资料堆砌式的炫博心态的“文字游戏”罢了。2

如此而言,并非简单地否定法学研究方法,也并非简单地否定该选题,而是如何正确对待它们的问题。一旦处置不慎,则又陷入学术研究中常见的形式主义问题。

一、如何看待法学方法

在法理学界,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是不同的概念,也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颇受争议的问题。3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差异,而在于对此加以区分是否有助于问题的阐述,以及界定区分后在各自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学界为了论证某个问题的需要而界定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实属必要,但若纯粹是为了论证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区分实属不必要,否则必将陷入看似博大精深而实质是“孤芳自赏”、“自说自话”的伪命题之中,而全然不顾这种话题的探讨有无实际意义,能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基于本文主题的语境需要,笔者采用学界之共识,所谓法学方法,是指法学研究方法。即便如此,学界仍有人争论法学方法是否等同于法学研究方法。笔者以为,如同前述,这实在是毫无意义的争论。法学方法是否等同于法学研究方法完全基于不同学者讨论不同话题的需要,无需苛求统一。4同样,笔者所理解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所运用的各种方法。当然,法律方法也有广狭义之分,但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法律方法主要从狭义考虑。狭义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方法,比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等。5为此,也有学者将法律方法称为裁判方法。6本文的话题讨论也就基于上述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这样的区分界定。

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哲学方法,比如唯物辩证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判断的分析方法等;二是一般的科学方法,比如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三是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比如法解释学方法、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撰等方法。7上述则是通常理解的传统法学方法。由于哲学方法和一般的科学方法是不同学科研究的共同方法,故狭义上的传统法学方法最早主要局限于法学本身,比如法解释学等。因而,传统法学方法论又有法解释学方法论说法。之所以有传统法学方法说法,就在于随着社会发展,若干部门法学尤其新兴部门法学出现了诸多新型法学方法,比如借鉴经济学、数学等相关学科所产生的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对策论、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8

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到底起到何种作用?其实,从本文开端笔者所举一例由此可见一斑。法学研究的关键在于一个人知识的积累、对某个现实问题的持续关注,以及个人自身的悟性、灵气及对问题实质的敏锐把握等。至于法学方法,实际上是在长期法学研究过程中逐渐总结归纳出来的,实质是一种技术范畴。法学方法的理解与运用关键在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包括了法学方法论的潜移默化,知识积累与法学方法论是统一的;二是法学方法论是不同人基于不同问题语境加以个人理解差异在法学研究中而自觉形成的,因人、因问题而异,没有针对所有问题的普适性法学方法。即便同样一种法学方法如价值分析方法等的使用,也因不同人、不同问题而表现出差异性。因此,法学方法的运用是以研究者自身知识积累、所研究的问题及个人偏好等因素为前提和基础的,主要起到技术辅助作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也应当从此视角考虑。不同的法学方法论可以给予我们启迪与借鉴,但绝不可简单照搬与套用。一旦脱离具体问题以及每个人自身,专门谈及并加以普适性运用法学方法论必将陷入教条主义泥潭,不仅危及法学方法暨法学方法论,而且危及运用法学方法加以论证的问题及相关学科。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便是典型例证。当初,马克思、恩格斯将费尔巴哈的唯物论、黑格尔的辩证法等吸收借鉴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本是哲学方法论中一大流派,理应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一旦将之教条主义,不仅损害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且还有害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所分析的问题。“表面的附和与内心的抵触”便是其真实写照。

也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很少有人专门论述法学方法论的。即便有人研究,也是屈指可数,比如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我国大陆学者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等。即便如此,上述论著虽名为“法学方法论”,但多为法律方法的分析。9而且,在国外,也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学者专门涉及法学方法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几乎很少专门涉及法学方法论的。即便美国学者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等论著,也非专门的法学方法论,而是从法律中的成本与效益问题展开论证,进而被后人归纳总结为一种经济分析方法。我国台湾暨大陆法学深受日本影响,继而受到德国影响。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有些学者研究法学方法论时,言必称“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未免有些过分,10似乎也陷入了一种教条主义泥潭。

当然,关于法学方法的专门研究无可厚非,但若夸大法学方法的作用及此种研究,甚至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论,则并无多大意义。当然,如若在教材或相关论著中,作为理论体系的需要,专门章节适当总结和归纳一些法学方法乃是必要的。

此外,也有学者的论著虽名为《论法学研究方法》,实际上并非是专门的抽象的讨论法学方法,而是基于法学研究、论文写作尤其研究生论文写作中的问题而展开论述的。11尽管其中的观点并非笔者一概赞同,但这种基于问题意识的研究很有价值。诸如此类不再一一例举。

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

自从经济法学产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从其表现形式来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教材理论体系安排考虑,抽象地涉及法学方法。比如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方法、注释方法、历史沿革和比较的方法、实证方法、社会学方法等;12也有学者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及逻辑与语义分析等方法;13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要充分重视经济法理论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的相互作用,要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路线,要坚持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14也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包括哲学方法的运用、一般科学方法的运用以及专门科学方法的运用,其中专门科学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15也有学者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方法视角分析,进而间接涉及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探本索源法和矛盾分析法等。16

二是从经济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经验总结的视角考虑,著书立说专门谈一些反思与研究体会。比如有学者提出研习经济法总论及其具体制度要十分注重以下两个方法论问题:一是须密切关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二是须有理论创新和开拓的勇气;17也有学者从反思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视角来考虑,提出了十三项对比性的研究注意事项,如“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等;18也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学的二元结构假设以及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和本益分析方法等;19也有学者从社会政策视角,提出了社会政策融合经济法学研究的观点;20也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的整体主义方法论;21也有学者开始质疑经济法学研究中诸如经济分析方法等所谓新型法学方法,进而提出回归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的观点;22也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学的折中主义方法论等。23

不可否认,从方法论视角来看,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是必要的,也是所有部门法学研究的必要技术手段。如前所述,从教材理论体系安排考虑,抽象地谈及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可行的。更值得肯定的是,许多学者基于问题意识,反思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使人颇受启发,有助于经济法学发展。

然而,笔者在总结和回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过程中,隐隐感到经济法学界在面对经济法学发展困境时有些过分注重法学方法论。虽说教材理论体系安排方法论是可行的,但综观所有法学教材,除了方法论是法理学应有研究范畴外,除了经济法教材外,其他部门法学教材几乎很少专门涉及法学方法论问题。虽说这仅是一种表象,虽说这不能否定经济法教材专门涉及法学方法论问题,但这种表象背后隐含着经济法学界有些偏重法学方法论。从第八、九、十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均涉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以及第八届中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主题来看,由此可见一斑。这在其他部门法学学术界是较为少见的。

之所以如此,除了与研究者个人旨趣有关外,主要在于经济法学自身面临的困境。自从经济法学产生之日起,就一直面临着诸多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的务虚之泥潭等。尽管经济法学发展至今,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若干质疑一直不断。为此,有些学者开始从法学方法论视角寻求解决经济法学发展的困境。甚至在德国早先还有专门的方法论说,即试图以方法论来研究经济法。其代表人物如卡伊拉(Geiler)等。24

这种方法论路径的尝试与探索固然可以,也是必要的。但若不恰当地强化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作用,则往往适得其反。如前所述,法学研究的关键在于研究者能否持续关注某一现实问题、研究者自身知识积累及其灵气与悟性等因素,法学方法也是基于研究者研究问题的过程中而自觉形成的。经济法学也不例外。一旦脱离了经济法学所关注的现实问题以及研究者自身知识积累等因素,法学方法论也成了“空中楼阁”。此时,过分强调法学方法论,则容易陷入教条主义泥潭,其结果不仅危及法学方法论自身,也容易异化经济法学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法学研究不断吸收和借鉴经济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数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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