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作者:冯果发布日期:2012-05-17

「冯果: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正文

【摘要】金融法制肩负着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任务,金融法制的变革与进化亦应围绕这些任务来进行,以实现金融市场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统一。单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尚不足以突破转型时期金融法制变革的困局,只有重新认识金融法的双重功能,转换金融法学研究范式,将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同时作为金融法制的三个价值目标,实现相互配合和制衡的良性互动,才能完善金融法制,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公平;三足定理;金融法制;研究范式

金融法作为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制度要素,对于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基于发达市场国家经济理念而创设和移植的金融法已显示出了其局限与不适。在金融活动日益复杂、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更加引人关注的背景下,金融法制的变革就显得尤为迫切,亟须跳出长期以来围绕着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展开金融法制度设计的窠臼。其中青年学者邢会强博士提出的“三足定理”为金融法制的改进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但金融法所规范的金融市场是否只承载着驱动经济增长的经济功能?金融法制能否仅局限于安全与效率孰优孰先的争论与协调?金融法学可否摆脱路径依赖而寻求研究范式的转换?这些问题均是关系金融立法走向及金融法学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金融市场还肩负着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社会功能,中国的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超越传统金融法单纯着眼于金融活动的规范这一固有局限,将视野扩展到更为宏大的社会发展与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强调金融公平理念在金融法制中的地位,发挥金融法制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实现金融法制自身的变革与进化。

一、“三足定理”的贡献与局限

通过对金融危机治乱循环的考察,邢会强博士认为立法者和监管者一直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徘徊,并且很难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其提出了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即将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同时作为金融法制的三个足,金融立法、金融监管目标的设定、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都应该在这“三足”之间求得平衡。[1]“三足定理”的提出为金融法制的自我变革提供了一种突破性的思路,一方面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具体参照指标,提出了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可行路径,突破了单纯强调二者平衡却无具体方案和衡量指标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借鉴几何学中三角形的稳定性特征,构建了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三足鼎立的博弈模型,探索了金融法制价值目标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实现金融系统的纳什均衡和健康发展。

“三足定理”的提出所形成的理论上的突破是毋庸讳言的,但是由于尚处于提出的初始阶段以及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欠缺,该“定理”还存在着许多局限,还有很大的完善和提升的空间。

首先,“三足定理”的归纳与表述值得进一步推敲。所谓“定理”,是指已经证明具有正确性,可以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或公式。[2]一般而言,定理的逻辑结构是条件―结论,或者直接是结论。邢博士将“三足定理”表述为:就是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消费者保护,形成等边三角形,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成为这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足”。[3]这个表述显然不具有结论性,与其说是“定理”,倒不如说是一种“思路”。从“思路”到“定理”尚需进一步的深化和凝练。

其次,“三足定理”的论证基础需要进一步拓展。根据邢博士的观点,金融立法、金融监管目标的设立、金融体制改革都应遵循“三足定理”,因此可以推断,“三足定理”是可以适用于金融法制的各个方面的。由于金融法制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法,还包括金融组织法和金融交易法,“三足定理”的论证始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却也止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单纯地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这一金融监管的范畴来论证显然并未涉及金融法制的全局。缺乏全面的理论论证与检验容易让定理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

再次,“三足定理”对完善金融法制的衡量指标和实现途径的理解失之单一。“三足定理”恰当地选择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作为两足毋庸置疑,但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第三足却值得商榷。完善的金融法制诚然是要确保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但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实现并非单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便可实现,还需要保证金融市场主体能自由平等地参与金融活动以及金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申言之,金融消费者保护只属于金融监管法的范畴,[4]而完善的金融法制必须确保金融组织法和金融交易法与金融监管法协调发展,并通过三者间的良性互动和密切配合来保证金融市场的完善。完善的金融市场固然是要求良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单单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无法实现金融市场的完善的。

最后,“三足定理”对于金融市场功能的认识过于片面。经济学界通说认为金融市场的功能为汇集小额资金的聚敛功能;分配资源、财富和风险的配置功能;调节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反映国民经济信息和变动的反映功能。[5]学界对于金融市场功能的认识过于集中于经济功能,忽视了金融市场对于财富再分配和收入差距调节的社会功能。受限于此,“三足定理”片面关注了金融市场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市场安全和效率等经济上的问题,而忽视了金融市场对于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的影响以及金融增长带来的福利的分享等社会问题。“三足定理”必须同时关注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才能从法律制度层面全面地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肯定“三足定理”的思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只有审时度势地全面考察当前金融法制的发展趋势,确定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及其互动机制,才能发现金融法制变革的规律。“三足定理”必须以此为依托进行自我修正和优化,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二、中国金融法制的问题与任务

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法制须臾不可分离。金融法制一方面是构成金融市场环境的一种资源禀赋,另一方面是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制度结构,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由此而不断循环往复地进行着互动。[6]完善的金融法制可以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助力,促进和优化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立足我国转型时期的具体问题,审慎把握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明确金融法制变革的使命与任务,对于发挥金融法制对金融市场的良性影响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客观而言,我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仍旧偏低,创新程度不够,运作尚不规范,缺乏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还面临着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与维护金融安全的世界性难题。此外,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着发育不均衡,金融资源在行业、地区之间配置失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金融发展支持收入分配合理化的效应不甚显著等问题。以上种种问题皆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的体现,而这都需要金融法制加以解决和矫正。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以及完善金融体系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变革应该肩负以下三个使命。

1.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金融法制的重点在于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安全是一切法律的价值取向,金融法制既要强调金融交易的安全,又要关注金融系统的安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目标,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法一致的价值追求。[7]同时,效率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灵魂,法律制度要维护和促进金融效率以实现金融增长。规范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促进金融创新,积极发挥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和金融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金融法制的应有之义。但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存在着先天的矛盾。强调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市场进行管制,这就导致了金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束缚,同时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导致金融效率的降低;强调金融效率,必然会弱化对于市场的监管和控制,这就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导致金融市场主体滥用金融创新,还可能出现风险累积而引发的市场波动甚至崩溃,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化解或者缓和这组矛盾成了金融法制变革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但是过去金融市场发展的实践证明了金融法制并未很好地解决这组矛盾。金融市场一直呈现出治乱循环的固定模式,要么在危机出现之后过分重视金融安全,导致金融市场效率受到抑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监管当局又过分强调金融效率,于是酝酿了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究其原因,正是金融法制未能找到调和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两者的参考指标。[8]监管当局更多的是利用随意多变的政策来指导金融监管的具体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来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利用金融法制的路径来破解这个难题。

2.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是从金融市场的经济视角来考量金融法的价值目标,但是金融市场功能除了经济功能之外,还有调节财富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功能。对于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理论研究早已有之,如有学者对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作了这样的揭示: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发展将会扩大收入差距,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收入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人开始进入金融市场,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直至收敛到平等水平,即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系服从“库兹涅茨效应”的倒U型的轨迹。[9]还有学者认为完善的金融市场才是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收入差距缩小的前提。[10]还有人用全球数据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的收入分配差距。[11]更有学者运用99个国家从1960年到1999年的数据来分析金融发展与减轻贫困之间的关系,其实证研究结论显示金融发展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12]通过微型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充足的金融服务供给,可以为这类人群提供赖以发展的资金流和其他金融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尽管学者间对于金融发展与缩小贫富差距间的互动路径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在对于金融发展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上却保持着高度的一致,并且,完善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的前提性条件。而金融市场的完善有赖于金融法制的完善。随着公平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推动财富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人民可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包容性增长”,成为了法学界开始关注的课题。对于社会公平问题,金融法制也应该有所作为。

3.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在二元经济结构流弊日益凸显和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背景下,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不容忽视。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金融市场主体基于逐利动机热衷于获取高额回报,从而加剧了其对于地域和交易对象的逆向选择,金融机构纷纷撤离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农村存贷款余额比例失调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失血”严重。此外,民间金融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地位不高且缺乏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市场机构区域单一,少数具有国资背景的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其交易对象鲜有平等地位和谈判能力。金融资源的配置体现出了严重的失衡和扭曲的状态,在区域上向市场发育成熟和产业化水平高的经济发达地区集中而遗弃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产业上向城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集中而遗忘了农村和农业,在所有权上向国有金融机构倾斜而歧视民间金融和民营金融机构。“城与乡”、“官与民”、“大与小”等矛盾的博弈造成了金融资源在配置过程中逐渐向城市等发达地区、国有大型金融机构集中,金融资源配置的马太效应日益突出导致了获取金融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金融市场公平性的缺失令人堪忧。

尽管金融资源的配置应该遵循市场规律,但是适当的国家于预是有必要的,且国家干预应该依法进行。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国家干预的行政色彩浓厚且政策的随意性问题严重,金融资源配置权限不清,金融资源配置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强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法律化建设,明确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和权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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