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发展――我的经济法学术之路

作者:发布日期:2012-03-15

「漆多俊:“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发展――我的经济法学术之路」正文

【摘要】简要介绍经济法学术历程,以及“国家调节说”的形成过程,重点是向读者报告其当时的基本逻辑思路,希望藉此能帮助读者们更好理解先生的经济法理论思想。至于该理论的具体内容并未多写.而用注释标明可参阅的论著。最后还谈了我国经济法学人当前的任务,希望共同努力推进学科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调节说;学术历程;一体两翼

一、我的经济法学术历程概览

我是1980年开始接触经济法理论问题的。1981年开始担任经济法学教学和编写《经济法学讲义》。当时是一边编写讲义一边讲课,编写一章打印一章讲一章。讲了一学年,完成了20多万字讲义编写,最后学生们和我自己将全部讲义装订成册。1984年上半年当时司法部教育司的负责人准备采用这本讲义作为全国司法学校经济法教材,要我修改完善。该年下半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决定出版这本书。我于1984年底完成修订,定名为《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全书共4编23章,42万8千字。该书于1986年3月正式出版。这是我出版的第一部经济法独着[1]。

其后,我发表了多篇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论文,阐述我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本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原则、法律关系、经济法同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等问题的看法。1992年在上述多篇论文的基础上,综合写成《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该书共16章22万7千字,于1993年4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年4月出了修订版(共10章23万1千字)。2000年1月出第三版(共14章36万1千字)。2008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了第四版。《经济法基础理论》自其第一版发行后,一直被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采用作为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它的第三版于2001年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书”。2007年获“第一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2]。

1999年8月我创办和主编我国经济法学第一套法学集刊《经济法论丛》,该集刊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至2008年6月,已经编辑出版14卷,共约500万字。2007年经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指导委员会评选确定为CSSCI来源集刊。

主编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学》。此外我独着和主编的经济法方面的学术专着还有《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宏观调控法研究》等;发表了如《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论权力》、《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控权:通向法治之路的关键》、《市场国际化、国际调节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学的困惑与创新》、《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经济法:利益资源的再分配法》等学术论文。

1996年由我发起、组织和主办了全国第一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讨会”。

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南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兼任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2005年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作为全国首批着名法学家之一收录。

二、“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观点

我的经济法思想理论观点,学界一般称之为“国家调节说”,也有的称之为“三三理论”。这一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以独着《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为代表的发生阶段;以独着《经济法基础理论》前三版为代表的形成阶段;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为代表的发展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刚接触经济法学术问题时,国外的资料首先读了前苏联学者的两本书:一是莫斯科大学和斯维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的《经济法》教科书,一是拉普捷夫所写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国内当时许多高校法学界开始了关于经济法的学习讨论,多是会议上的发言稿,较系统介绍经济法理论的正式出版物最早只有刘隆亨教授写的《经济法简论》。后来许多高校陆续编印了一些内部的经济法讲义。因为教学的需要,我从1981年3月开始也着手编写经济法讲义。讲义中表述了我当时对经济法的一些初步观点,明确提出不同意当时国内外许多学者所主张的“纵横说”,认为它把应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囊括进来,是一种“大经济法”思想。认为经济法只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调节(“调节性管理”)相关。讲义的这些思想后来在整理补充成《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时被吸收并更加明确{1}。这些基本思想是后来我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所完成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发端。

为什么我从开始就不同意“纵横说”及其所体现的“大经济法”思想呢?当时的想法也很简单: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各不同部门法分别调整各自特定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一直由民法商法调整,现在怎么不能调整了,而一定要由经济法调整呢?小弟弟后来一出生,怎么能够就把大姐姐闲置起来让她失业呢?如果经济法除了把别的部门法干得好好的事情拿过来之外再无自己特别的任务,那么,它就没有存在价值了,还能成为一个新的部门法吗?――这是对“大经济法”的否定,是“破”。

至于“立”呢?我们确实看到了经济法在各国的现实存在、运行和重要作用;它同法体系中原来各种法律确实有着种种不同的特质。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和把握它的各种本质属性呢?最可靠的方法是求本索源,考察经济法在德国、美国等最早一批国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根源。考察中,我主要抓住两条线索:一是经济学考察,分析近代以来社会经济和市场的演变对于法律的影响;二是政治学和社会学考察,主要研究国家职能的演进和社会发展同法律的关系。

通过经济学考察发现: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来,市场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竞争的市场;社会化(出现垄断)市场;国际化市场。其中,经济调节机制的特点分别是市场调节一元化;国家调节机制出现并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二元化;国际调节出现并同前二种机制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三元化。在自由竞争市场阶段,一元化的市场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主要是民商法;在社会化市场阶段,新出现的国家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是经济法;国际化市场阶段的国际调节的法律则主要是国际经济法。这就是我总结出来的所谓“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2}。按照这一规律,当市场进入“社会化市场”阶段后,国家调节机制产生。国家调节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法律规制,以防止权力(国家调节权)滥用和扩张:这种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它是同此前既有法律不同的法律,是法体系中分化出的一种新的法律部门。

从经济学角度说,国家调节是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但国家调节经济它同时就是国家的一种新的职能。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说,这意味着传统的国家职能发生了变化,国家除过去的所谓对内、对外职能之外,如今还担负起调节经济的职能。这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国家在担负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于社会经济采取或基本采取了自由放任态度和政策,那时主要是“政治性国家”。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使得在经济上由于“市场缺陷”引起“市场失灵”,导致垄断、经济危机等一列经济问题的同时,也使得在政治和社会上出现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悬殊、失业率高、社会秩序动荡、人们思想混乱、社会矛盾加剧、政局不稳等各种严重问题。这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这种情况迫使人们纷纷思考对策。

我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和一些文章中。分析了当时起码有三种人看到了上述现实情况,他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空想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和“资产阶级改良派”的{3}。

上述三种人的方案尽管截然不同,但也有一个基本共同点,这就是他们都主张要通过某种公共权力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对经济进行某种干预、调节。并且他们也都认为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这种干预、调节,需要颁布和实施关于国家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这就是经济法之类的法律[3]。其中特别是在西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他们改变自由放任传统,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最为典型的是美国――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反垄断是美国国家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发端;而罗斯福新政改革则标志着国家调节职能和经济法体系的确立{4}。

我在考察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过程中,分析和归纳出了“市场三缺陷”,生产社会化以后市场缺陷严重显露导致“市场失灵”;所以国家调节出现后,针对“市场三缺陷”而分别采取“国家调节三方式”;国家调节三方式(国家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法律授权,法律保障和法律规制,所以经济法包括三种基本方面法律,此即“经济法体系三构成”[4]。

以上就是我在研究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构建“国家调节说”理论体系过程中的基本思路。按照上述思路,则不仅对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而且对于它的调整对象、本质特征、基本价值、功能和任务等等经济法各种基本理论问题,都顺理成章,一目了然[5]。

三、对加强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应用的几点意见

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我国已有30年历史了,但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却分歧甚大:经济法学界内部的人说它如何如何重要,说理论研究如何卓有成效;而本学界以外,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层、普通社会民众,甚至法学界其他学科的一些人士,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则颇为模糊和混乱。后面这些人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多半仍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大经济法”思想流行时的状态,不甚了解其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他们认为有了民商法和行政法,经济法无所作为了,可以不予重视,或者干脆取消它[6]。

否定经济法,忽视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和重要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特别是对其发展和新成果缺乏了解,对经济法真正是什么不清楚;二是看不出经济法实际作用,特别是它同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学界以外的各方人士对经济法不甚了解是情有可原的,他们本职工作忙,不可能花很多精力来学习经济法。而经济法学界内部本来就存在许多混乱,除了过去那些较为幼稚、肤浅的观点有些仍在继续流传外,即使今天也还有不少模糊观点,而学界内一些正确的思想理论得不到广泛宣传。如今社会上许多人士脑海中的经济法仍然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这同许多民商法法律不是没有区别吗?还保留一个经济法空壳干什么呢?

针对上述情况,解决办法是两方面的:经济法学界内部要加强自身学术研究,提高水平,尽量减少思想理论的混乱;应当大力宣传推广队伍中的优秀的有说服力的先进成果。为了我们经济法学科的繁荣发展,为了这个学科的前途命运,需要破除内部“门户之见”。对于不甚了解或并不真正了解经济法为何物的人们,也希望摈弃成见,不能仍然抱着过去学生时期老师讲义上的某些陈旧观点,应当重新学习了解一些成熟的经济法知识。

正确的理论应当来自实践。经受实践检验,并能指导实践。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所谓的经济法理论就绝对不是正确的理论,更谈不上是什么“学说”、“学派”了。前面说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其正确与否不仅在于它是否具有缜密的逻辑自洽性,更在于它的实践性。我们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在于通过经由法律规范的国家调节,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并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在民商法对利益资源和权利作出分配(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再运用“国家之手”作出必要调整,即再分配,以克服民商法的不足,实现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公平、实质公平。这些理论正是在考察一百多年各国的国家职能和法律演进实际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它能够经受各国的历史和现实的检验。例如美国罗斯福新政改革就充分说明了经济法的性质和重要作用{5}。经济法对于中国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同样十分明显。今天中国正面,临着诸如收入分配不公、行业垄断、贫富差别、城乡差别等经济和社会问题,正有待依法进行国家调节来解决,经济法正是大有作为的时候。国家管理层和全国人民应当高度重视发挥经济法的功能,达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如果因为对经济法的无知和偏见,而不能重视和充分发挥经济法固有的积极作用,甚至散布经济法取消论,那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谓的损害。

当然人们看不见经济法的现实作用,也同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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