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梅: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其特点

作者:韩雪梅发布日期:2015-07-04

「韩雪梅: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其特点」正文

【摘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藏区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它存在宗教信仰和禁忌、部落习惯法、生活习俗等多种方式,本文分析了藏区环保习惯法的特点和经验,并据此提出了青海地方环境法制建设可以吸收和借鉴的经验。

【关键字】藏区习惯法;生态环境保护;青海地方环境法制建设

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在欧亚大陆腹地,全省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生存环境恶劣。境内地形复杂多样,昆仑山等山脉绵延境内,高山终年积雪,夏季冰雪融化,长江、黄河、澜沧江都发源于青海,故有“江河源”之称。青海省也是我国多民族地区之一,少数民族聚居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8%。截至1999年,全省共33个少数民族计21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2.76%。青藏高原也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发祥地之一,是藏族人民世代繁衍生息的地方,藏族人口达106.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0.87%,主要从事畜牧业和农业,信奉藏传佛教。

西部大开发以发展西部地区经济为目的,以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为前提和根本。西部开发中,青海首先要建立健全环境法制体系,为依法对青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以实现青海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藏区传统习惯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珍贵的民族资源,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指出:“(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依照国家法令立法,尊重、保护和维护原住民和当地社会体现的传统生活方式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知识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保障及鼓励那些按照传统文化惯例而符合保护或持久利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使用方式。”因此,研究和借鉴藏区习惯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和特点,为今天的青海地方环境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是民族地方环境立法的重要内容。

一、藏族传统习惯法规范体系对保护环境的规定

藏族传统文化所渗透出的生态观在藏区习惯法规范中体现的非常充分。在藏区,不仅普通藏族群众会自觉遵守各种宗教习俗和自然禁忌,各地官府、部落、寺院等也都制定有一套执行禁忌、惩罚犯规的法令、规定,他们共同构成了体现藏族生态观的传统习惯法规范体系。述其来源,大概分为这么几类:

(一)藏族传统宗教信仰、禁忌规范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在藏族原始宗教苯教中,敬畏自然生态观的“神圣”观念对藏人的影响最深。藏族人认为青藏高原是一块“圣地”, “神圣”的神山神湖是本民族的祖先和保护神。出于对这块“神圣之地”的崇敬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禁忌规范人的行为。如对神山的禁忌有:不能在神山上挖掘和采集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或者将神山上的任何物种带回家去;对神湖的禁忌有:不能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不能在湖(泉)边堆脏物和大小便;不能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违反这些禁忌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神的惩戒,带来灾难。藏族人对神山神水的禁忌“已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范或公约,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坚定信念。”[1]因此,严守此类禁忌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习惯行为。

除了神圣观念以外,出于对自然的感激和顺从,产生了融于自然、爱惜环境的生态观。藏族认为人与其他生物同处一个生命系统,人的生存和死亡都不能触动和改变自然界,要爱惜和保护自然界的完整,自然与人之间是一种和谐平稳的关系,人要谨慎的遵守自然的规则。出于对自然相依为命的感激而产生了众多的保护性禁忌,严禁在草地上胡乱挖掘,以免使草原土地肤肌受伤;禁止在草地上挖水渠,防止水土流失,破坏草场;大多藏区禁止打猎,尤其坚决禁止猎捕神兽(兔、虎、熊、野耗牛等)、鸟类及狗等。这些自然禁忌是保护自然环境、顺从自然规律的表现,从根本上保护了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的生命权,“在自然禁忌束缚下的人们,得到了一代又一代自由生活的权利”。[2]

藏族人全民信教,藏传佛教在藏区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佛教中的行善、惜生、因果轮回的观念对藏区人民的生活方式、人生价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佛教认为众生平等,万物都具有成佛的根据和可能性,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因此,人只是生物体系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没有“人是万物之主”的观念,能平等对待一切生命。佛教的慈悲为怀和禁止杀生的观念使藏民对与他们共同生活的生物都有怜悯和爱惜之心,与动物平等相处,相互依赖。藏传佛教把杀生列为诸罪之首,规定不得在宗教节日杀生,不得故意踩死打死虫类和践踏野外幼苗,不得捕捞和食用鱼、蛙等水中任何动物,不得滥伐花草树木及毁坏种子,不得食用鸟类肉食(包括野外的和家养的)和禽蛋。每年藏历4月15日放生节这天,藏区各地寺院里都会举行专门的放生法会及宗教仪式,把生灵放归大自然,任其自生自灭。放生之俗是随着佛教的传入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它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总之,藏族文化对佛教根深蒂固的信仰,使教规戒律成为人们自觉接受和主动遵守的规范体系,这在客观上极大地减轻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压力,对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藏区政教合一的宗教领袖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的保护

“藏人为达到解脱之目的,视佛教为生命之核心,喇嘛为生活之导师,认为任何典章制度只有依附于佛教才有意义”。[3]在藏族历史中,作为生活的导师――喇嘛,特别是作为政教合一的宗教领袖――达赖,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这种以宗教戒律为特色的习惯法规范至今为止仍然对藏区人民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从吐蕃王朝时期起,由印度传入的佛教取代藏族原始苯教,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信仰,松赞干布以佛教“十善”戒律为基础制定了《法律二十条》,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等恶行,讲求知足、和谐的生活态度,严禁盗窃部落牛羊等。佛法称为国法,佛教教义成为君臣上下共同遵守的法律。

历代的达赖喇嘛作为藏区的最高宗教领袖,颁布了许多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法旨。五世达赖在 《十三法典》中规定:“宗喀巴大师格鲁派教义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颁布了封山蔽泽的禁令,使除野狼而外的兽类、鱼、水獭等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区无忧无虑地生活。”《十三法典》又重申了封山蔽泽禁令,明确规定:“在假日的五个月呈发布封山蔽泽令。”公元1932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发布训令:“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准违犯……为了本人(译者:即达赖)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4]

(三)不同历史时期藏区地方政权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的保护

不同历史时期藏区地方政权所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是藏族传统习惯法规范的重要来源,同样也体现了藏族传统生态观的基本要求,规范所在地区人的行为,保护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

17世纪初由西藏噶玛政权发布的《十六法典》中说:噶玛丹迥旺布曾做了许多好事,其中有“为进行无畏救并施,其曾施舍肉、骨、皮于无主动物。为救护生命垂危之动物,使它们平安无恙,遂发布从神变节(正月十五)到十月间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即禁止进山狩猎,禁止下河川捕杀水栖陆栖大小动物)。”[5]公元1505年,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文告:“尔等尊卑何人,都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6]公元1860年(咸丰十年)(1860),摄政热振呼图克图次臣坚赞发布命令说:“为保西藏地区风调雨顺,得以丰收及保护土质等,在彼地区的神、龙住地――山、海和红庙(神鬼住地称之为红庙――引原书注)等地方,需埋神瓶、龙瓶及药丸(为求雨而做,用布包起――引原书注)等。”[7]一份噶厦关于禁止打猎之命令(无发布时间)指出:“嘛嘛求神预示:为了西藏估主及僧众最佳期之护持者达赖喇嘛长寿,广大地区的所有山川河流,要严格禁止打猎。命令已不断下达,对于此事,第年的‘日垄法章’规定很严格,…为了使鸟兽、鱼、水獭等水中与陆地栖息的大小生物的生命得到保护,日喀则、仁孜、南木林、拉布、甲错、领嘎等地方,‘年厄’依法禁止打猎,要继续加强管理…违犯者无论轻重,不偏不倚,立即抓起,进行惩罚,并将情况上报。”[8]

(四)藏区部落习惯法中对环境的保护

部落体制是藏族历史上重要的社会体制,特别是青海藏区的纯牧业区仍然保持着典型的部落体制。藏区部落习惯法是指藏区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对本部落成员具有法律效力,由部落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并依靠盟誓方式调节部落之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其中许多都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内容,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惩罚体制,这在客观上对本部落所属地区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起到了保护作用。

色达部落在19世纪初由阿握・喇嘛丹曾大吉制定“黄皮律书”,内容包括封山禁谷,严禁狩猎,严禁使用猎枪猎狗捕杀野生动物等,对这些禁令当地僧俗都必须严格遵守。木拉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对上山砍柴者,罚藏洋12一30元,越界砍柴者除罚藏洋10元之外,还得退出所砍的柴,并没收砍柴工具。[9]青海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白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獭),罚白洋5元。甘南甘加部落规定草原上不准砍伐森林,也不准去拣柴禾;若发现则没收其工具并罚款。四川德格部落规定:不准在神山上打猎、采药、开垦;不准在神山、泉水、神湖处便溺;侵犯神山、神树者,要被脱光衣服施以鞭打,并用烧红铁器在额头上烙十字印,戴上低帽,以驱鬼法逐其出境。果洛部落法规规定:夏窝秋窝迁搬时,由头人呼唤号令后再行迁移;若有不听指令先搬的,须罚羊若干,头人亦要受罚;不能毁冬窝子上的原居住地和牛粪圈,若毁则受罚;在未搬进秋季草场之前,禁挖藏麻。凡禁忌杀伤的动物被害,打伤者须赔“命价”,如青海海南地区的习惯法规定:打伤狗罚一只揭羊;打死狗者先拿一包茶、一斤酒、一条哈达向主人赔礼道歉,然后赔狗的‘命价,(一头健耗牛)。甘南夏河县加乡藏族部落法规规定:部落属民的牛羊只能在划定的地界内放牧,若越界放牧,或在部落神山放牧,都要以牛羊赔偿。

诸如上述的藏区部落习惯法规范还很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本部落首领、寺院僧人及部落长者的集体审问,还会受到部落所有人的朝笑、羞辱,并被处以经济赔偿。因此,藏区部落习惯法规范的内容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和认可,在客观上保护着藏区的整个生态系统,维护着藏区自然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

(五)藏区传统习俗中对环境的保护

习俗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各民族的习俗有很大的差异性。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源远流长的历史造就了藏民族极具生态意识的传统风俗习惯。藏族生活习俗富有“绿色”气息,分为这样几类:(1)对草场、植被、土壤的保护和利用,禁止滥挖草皮。(2)崇尚和保护湖泊、河流、山林。禁止滥伐树木、毁坏草皮,禁止污染水源。(3)牧民实行四季轮牧法,按季节、分地域进行放牧,使草地得到轮休生养。草场轮牧完全随气候进行,草场按季节划分成片,进行有计划的放牧。(4)保护野生和家养动物。禁止捕捉或惊扰飞禽,禁止狩猎藏羚羊、野马和野驴等珍稀动物,牧民对各类家畜尤其对马和狗倍加爱护,视它们为最忠实的伙伴,禁止对马和狗无礼或鞭斥。(5)崇尚俭朴自然的生活方式 。在藏区,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向往要远远大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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